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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21日公告(编号:临-2007-26)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
其中第四项: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
整改措施:积极与股东加强联系和沟通,促进本公司尽早完成股改
完成时间:2007年内
责任人:董事长
法律依据:
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9日公布的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简称1.9规定)
《1.9规定》适用范围是证券市场(包括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上因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侵权民事赔偿法律关系。
《1.9规定》第17条对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定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根据此定义,虚假陈述应当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四种。688上述证据,显然属于误导性陈述.
《1.9规定》第12条规定,证券投资人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提起诉讼。
《1.9规定》所规定的共同诉讼是原告人数固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即原告人数应当在开庭审理前确定。
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
《1.9规定》第7条,列举了可以成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被告的几大种类,主要包括:
(1)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
(2)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
(3)证券承销商;
(4)证券上市推荐人;
(5)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6)上述(2)、(3)、(4)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5)项中直接责任人;
(7)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1.9规定》按照我国民法的侵权赔偿诉讼的因果关系理论,参考国外普遍采用的市场欺诈理论和信赖推定原则,在《1.9规定》第18条和第19条对因果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2)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3)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依据这个高院规定,如果今年内不完成股改,我们散户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针对上述误导性陈述,个人或集体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9规定》第18条和第19条第3项: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和谐社会,前提是平等,没有平等何来的和谐,弱小的力量合起来亦能覆舟,亦能助船扬帆,希望当权者宽政施民,民富则国富政稳,与民争利,与与己争利何异?民毕竟是自己的人民,不值得这样做。
退一步讲,这些小股民希望参与股改获取收益,与情与理,实属当然,君不知,这些人在十几年的投资生涯中,多数时间是亏损累累,投入的资金也是他们的血汗钱,这些钱,主要的支持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和改制,给了企业生存和再发展的血液,十几年的亏本付出,伤透了投资者的心,这实际上是我的亲历,但也代表了投资上石化大部分人的历程,因为这里很多是老股民,都是从破产的边缘上滚出来的,从说话的心态上就可以知道。投资企业,也是对该企业充满期待,希望企业越来越好,希望企业的管理层能够理解这份希望你们好的心情。同时也希望理解小股东们的参与股改获利的愿望。
八荣八耻中提到的以诚信为荣,希望我们都能坦然的面对法律解释自己的承诺,互相尊重互相沟通,和谐地解决存在问题。
阿土仔 200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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