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点并不高,“过去式”的3000点离现在也并不远!但是,从现在的情况看,3000点却如同一座遥望的山峰!
什么时候才能再次征服3000点呢?这其实是一个没有唯一答案的问题。
1、在前期“三大政策+1个补丁”的基础上,如果出台“只放行融资不放行融券”的“做多版”融资融券业务,或出台“严格控制融券、大幅放行融资”的“不对称管制版”融资融券业务,大盘在10-11月期间至少是短暂地回到3000点以上的可能性非常大!如果推出的是“对称”的融资融券政策,那么相信在不久之后,在没有其它政策出台对冲的情况下,这个失而复得的3000点仍然将再次长时间地失守!
2、虽然不让大小非减持的政策基本上是不可能出台的,因为这不符合股改的大方向,不符合市场化的大方向;同时,本人也同样认为,不让大小非减持是不对的,这样对市场的长远发展没有好处;但是,更需要投资者们坚持的真理是:让大小非减持并不意味着就要让大小非像现在这样几乎无限制的过度减持套现。
只要管理层与专家们真正有心“与国际接轨”,而不只是挂在嘴上(即:有利于权贵阶层及利益集团的,就尽可能快速地与国际接轨;不利于权贵阶层与利益集团的,就尽可能地“中国特色”;而中国股市中持有巨量大非或小非的,非富即贵,这些人正是中国社会中利益集团及权贵阶层的代表,与各方各面有着千丝万缕、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真正推出“与国际接轨”的“美国版”大股东减持股票制度,这样的话,1-2个月内3000点就将被踩在脚下,并且1802点将成为一个真实的铁底。
以下附《美国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票的规定》
{美国政府在1929年股灾之后吸取教训,建立的各种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法律和规则。《1933年美国证券法》的《144号条例》(Rule 144)与其他配套法规一起,将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意愿落到实处,为美国股市70余年来成为世界上最稳定、最优良的资本市场打下了基础。施行《144号条例》的主要影响,是使上市公司占股超过10%的大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层、董事等关联方以及从关联方中获得股票的人,在卖出股票时必须遵守严格的慢走和披露程序。而这类股票属于"限制性证券"。
如果你从公司关联方中获得了限制性证券,并想向公众出售限制性或有控制权的证券,就需要符合条例144列出的条件。条例144的五个条件概述如下:
A.锁定期。在你可以向市场出售限制性证券之前,必须至少持有这些证券一年。(而1997年之前锁定期为两年)这一年的锁定期开始于购买这些证券并足额付清的时候。而且锁定期仅适用于限制性证券。
B.足够的最新信息。在出售之前必须有足够的关于证券发行方的最新信息。这通常意味着发行方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要求编写定期财务报表。
C.交易量规则。一年锁定期之后,每三个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数额不能超过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或四周内平均周交易量的较大者,且必须事先填写售出通知表格。柜台交易的股票只能按1%的数额出售。
D.普通的经纪交易。此类出售必须在各方面都看作是常规的交易行为,不能做广告,经纪人不能收取高于正常水平的佣金。卖方或经纪人都不能引诱买方购买这些证券。
E.填写通知并上交给SEC。在股东下卖单的时候,如果三个月内的交易量大于500股或总交易额大于$10,000就必须填写一份通知---表格144并上交给SEC。在表格上交后的三个月内必须完成售出交易,如果没有完成则必须填写一份修改通知。
如果股东不是发行人的关联方且已持有限制性证券两年以上,就可以不考虑以上条件而无限制的出售了。而公司的关联方(上市公司的超过10%的大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层,董事等)则需要任何时侯永久性地遵守以上出售条件。}
事实上,在与国际接轨的情况下,差的公司是很难成功在高位套现的,也就很难出现中国股市即将普遍出现的“大股东利用信息的不对称优势从二级市场套现巨额资金,同时却套牢一大批投资者”的荒唐一幕了。
3、如果还其它办法的话,就是管理层继续推出一系列的所谓利好,以不断的利好来推动不断的反弹,从而将大盘推上3000点。问题是,这样的做法管得了2008年,但管不了2009年和2010年,因为现在中国股民早已不是90年代初期几十亿的盘子和2000年前后几千亿的盘子的时代了,光有口惠而实不至的利好是难以解决根本问题的。
4、除此以外,就只有时间可以上大盘重回3000点的高地了!也许需要1年,也许需要2年!好在时间最终能解决这个问题。
5、如果管理层就此止步,不再有任何动作,对市场放任自流,任其自生自灭,1802点这个所谓的政策底就也许只是未来一两年的漫漫下山途中的一个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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