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在讲中国股市不缺资金,缺的是信心!
但是,坐拥20万亿元储蓄、场外数万亿流动资金的中国股市为什么缺信心?这却是所谓的经济学家们不愿提起、或不想点明的一个禁区!
在供求关系出问题的情况下,即使正常情况下可卖1元钱1斤的大白菜恐怕在严重供大于求时也会只能卖到几分钱一斤!甚至菜农们宁愿让其烂在冰天雪地的地里!在中国,这种谷贱伤农的事还少吗?我们难道还少见在大丰收的年份里中国的果农或菜农或猪农或粮农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人间惨剧吗?而今天,在有中国特色的中国资本市场也正在发生这样的惨剧!
这种情况这种供求关系的大背景下,投资者能有信心?
这一切根本就是一个现代版的掩耳盗钤悲剧!
讲得轻一点,这是无知的表现!如果这样的话,这些人就枉为这个行业的管理层,也枉为这个行业的所谓专家了!
讲得重一点,这是在对人民犯罪!是为了保护一小部分的即得利益者、利益集团、权贵阶层的小利益,而在牺牲数以千万计的广大投资人的利益。
需要问一句的是,这种做法到底是利益集团、权贵阶层的利益重要,还是广大普通投资者的利益重要?这到底是符合“三个代表”的指导思想,还是瞒上欺下、祸害国家的歧俩?
如果市场供给远远超出需求,信心从哪个地方来?堂堂的吃百姓饭、由老百姓养着的管理层,如果连一个简单的供求关系也解决不了,留着这样的人在专业管理的位子上又有何用?
什么大小非不影响市场?请这些老爷们多到市场中听一听人们的呼声!请这些老爷们自己掏钱出来买这些大小非吧?
客观地讲,大小非是一个不能不解决的问题,中国股市不能永远像以前18年以来仍然是股权分置的!中国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和市场的规范也需要一个全流通的市场!
但是,这决不代表中国的股市就要成为一个任由大小非随意套现、并套牢中小投资者一个市场!
所谓的专家、学者、经济学家们喜欢讲要“与国际接轨”!
但是,如果与国际接轨的真相又是什么呢?
国际标准的再融资是不可能出现中国这种荒唐的面向二级市场的公开增发的!国际标准是不可能出现提出增发时价格是1元,而价格跌到5角、3角了,上市公司却仍然可能降低价格以市场进行圈钱的!国际标准是上市公司平均数年甚至十数年才有一次难得的再融资机会!国际标准是在英国差的公司的国有大股东是不可以获得任意流通权的,在美国是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的流通权。
这些都是资本主义国家对人民、对广大投资者的保护措施!难道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的中国反而不需要这样的保护措施吗?难道资本主义国家初期资本市场中人吃人的游戏还要在中国股市中重演吗?
坚决反对所谓专家中的某些人瞒上欺下、祸害国家的歧俩!坚决揭露这些人以自己处于垄断地位的话语权以忽悠管理层、欺骗决策层的做法!
附:美国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票的规定
{美国政府在1929年股灾之后吸取教训,建立的各种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法律和规则。《1933年美国证券法》的《144号条例》(Rule 144)与其他配套法规一起,将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意愿落到实处,为美国股市70余年来成为世界上最稳定、最优良的资本市场打下了基础。施行《144号条例》的主要影响,是使上市公司占股超过10%的大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层、董事等关联方以及从关联方中获得股票的人,在卖出股票时必须遵守严格的慢走和披露程序。而这类股票属于"限制性证券"。
如果你从公司关联方中获得了限制性证券,并想向公众出售限制性或有控制权的证券,就需要符合条例144列出的条件。条例144的五个条件概述如下:
A.锁定期。在你可以向市场出售限制性证券之前,必须至少持有这些证券一年。(而1997年之前锁定期为两年)这一年的锁定期开始于购买这些证券并足额付清的时候。而且锁定期仅适用于限制性证券。
B.足够的最新信息。在出售之前必须有足够的关于证券发行方的最新信息。这通常意味着发行方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要求编写定期财务报表。
C.交易量规则。一年锁定期之后,每三个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数额不能超过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或四周内平均周交易量的较大者,且必须事先填写售出通知表格。柜台交易的股票只能按1%的数额出售。
D.普通的经纪交易。此类出售必须在各方面都看作是常规的交易行为,不能做广告,经纪人不能收取高于正常水平的佣金。卖方或经纪人都不能引诱买方购买这些证券。
E.填写通知并上交给SEC。在股东下卖单的时候,如果三个月内的交易量大于500股或总交易额大于$10,000就必须填写一份通知---表格144并上交给SEC。在表格上交后的三个月内必须完成售出交易,如果没有完成则必须填写一份修改通知。
如果股东不是发行人的关联方且已持有限制性证券两年以上,就可以不考虑以上条件而无限制的出售了。而公司的关联方(上市公司的超过10%的大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层,董事等)则需要任何时侯永久性地遵守以上出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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