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699)潞安环能公布公告:山西省依照有关批复文件制定的《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下称: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与《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转产发展资金、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提取标准分别为每吨原煤产量5元、每吨原煤10元,均按月提取;原煤产量以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核定的产量为准。2007年,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面临煤炭政策性增支因素,将着力加强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确保全年经营指标的圆满完成。
一、《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下称: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该基金记入成本,归企业所有,主要用于
1.发展循环经济的科研和设备支出。
2.发展第三产业的投资支出。
3.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支出。
4.煤矿转岗失业工人转产就业支出。
5.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转岗失业人员的创业补助支出。
6.职工技能培训支出。
7.接续资源的勘察、受让支出。
8.迁移异地相关支出。
9.发展资源延伸产业支出。
10.其他社会保障支出。
11.其他直接与接续发展相关的支出。
二、《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依然记入成本。主要用于:
1.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
2.矿区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源治理、废弃物综合利用。
3.采矿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及受灾村庄搬迁。
4.矿区自然、生态和地质环境的恢复,包括国土整治、土地复垦和矿山绿化。
5.与矿区生态保护、治理和恢复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上两项费用全部记入成本将会推动煤炭价格继续上涨,另一方面将会增加企业的净资产,并且均于所得税前扣除,不是明显合理的避税吗?尤其是一项规定7“接续资源的勘察、受让支出”,简直就是为环能量身设定的。从短线看来也许会成为空头的一项利器,但从长远看来确实属于利好,老西真是精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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