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出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等三文件
  为推动国有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序流转,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使股权行为,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公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资产重组通知》)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发行证券通知》,以上三个文件简称为《若干意见》等三个文件),对国有股东如何依法履行股东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公平、准确、完整,维护好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提出了原则要求,并做出了相关规定。
  《若干意见》主要从国有股东如何履行好社会责任以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如何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推进企业整体上市及上市公司重组,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以及如何保持国有股东在上市公司中的实际控制力,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等方面,对国有股东提出了原则性意见和要求。其中特别要求,国有股东要坚持守法诚信,规范运作,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做强做优,做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表率。同时,《若干意见》还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超过规定比例上市公司股份,支持上市公司分配股利等方面做出了进一步规定。这对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促进提高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强市场信心将产生积极影响。
  本次与《若干意见》一同发布的还有《资产重组通知》和《发行证券通知》,主要对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上市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行为,从决策和批准程序、上报材料、信息披露要求、有关各方责任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政策含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对我国资本市场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国有股东行为的规范与否,不仅会直接影响所控股上市公司,而且会对资本市场的运行产生导向作用。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形势及证券市场走势下,国有股东作为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方,应从促进国家宏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的高度,更多地承担起社会责任,坚持守法诚信,规范运作,做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表率。这不仅是国有股东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更是其成为合格市场参与方的必然要求。因此,《若干意见》第一条即强调国有股东的社会责任,不仅是为了增强市场信心,更是国有股东自身规范发展的需要。

    分配股利投资功能是资本市场最为重要的功能之一。长期以来,我国上市公司的低比例分红,甚至不分红的问题,成为影响资本市场投资功能,阻碍资本市场价值投资理念构建的不可忽视因素,也不利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因此,必须认真解决上市公司分红中存在的问题。国有股东在此过程中要依法发挥作用,鼓励、支持所持股上市公司加大股利分配力度,特别是要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合理增加现金分红的比例。
    资产重组国有股东将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在哪个环节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至关重要。目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召开后、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前履行审核程序。有关专家建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对目前的审核环节做出调整,设置预审核程序。由于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均是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有的还需要置出上市公司的低效甚至亏损资产,对国有权益影响较大,因此国资委应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召开前对该资产重组进行实质性审核。否则,一旦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后,该事项因不符合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要求,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而被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否决,可能会给市场带来波动,也会影响投资者权益,容易引起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