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第5项议案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第7项议案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投票表决时,均遭到了持有较大数量股份的流通股东的反对。从表决反对的股份数量上,经历过一改、二改的老石友们不难猜测,这些反对票或许都来自于某一家基金公司。这说明经历了去年一系列的股改风波、关联交易投票风波,上石化及其大股东中石化与以基金为首的A股流通股东之间的矛盾非但没有得到化解,反而愈演愈烈。流通股东对上石化改选董事、监事的议案,用投反对票的方式表达对上石化管理层及其中石化提名人选的不信任。不难想象,如果赋予A股流通股东网络投票平台的话,反对票的数量可能会大量增加。这种现象,难道不值得上石化及其大股东中石化深刻反思吗?
其次,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存有疑问。根据《公司章程》第123条的规定:“如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股比例达30%以上,股东大会进行董事选举议案的表决时,应采取累计投票方式,即在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用由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公司章程》第123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应告知股东对董事选举提案实行累计投票制,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计投票方式的选票,并就累计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提供书面的说明和解释”。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大股东中石化持有的股份占公司全部股份的近55%,应在选举董事、监事时采取累计投票方式并对此作出说明,但查阅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没有发现对董事、监事选举实行累计投票的说明,也无法得知本次董事、监事的选举是否采取了累计投票制。
第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某些条款仍然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符。《公司章程》第119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三款规定:“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董事候选人由董事监事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提名,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公司法》第103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14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对比之下,上石化的《公司章程》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提名的条件大大高于法定标准,尽管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出现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案的情况,但该规定无疑在一定程度限制了中小股东的权利,于法有悖。
此外,笔者曾经在去年撰文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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