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717上石化公司发出《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整改说明)的公告,其中对07年底的第二次股改未能通过的原因作了如下说明:“由于投资者对于股改对价支付水平和中国石化整合上海石化抱有较高的预期,当时又处于A股市场股改工作已基本完成、公司股票价格随市场走势从高位下挫等因素,致使股改方案最终仍未能获得三分之二以上A股流通股股东的通过”。以上文字,如果仅看内容不看标题,可能很多上石化的流通股东会以为这段文字出自于大股东中石化之口,而不是上石化的公告。正如有些石友指出,对于股改失败原因的总结,上石化没能做到客观公正,如对大股东事隔一年几乎原封不动推出被一改否决的不合理股改方案,报告只字不提,却将股改失败的责任一股脑儿的推到投否决票的流通股东身上。上石化的董监事及高管们,你们作为上石化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的董监事,理应为全体上石化的股东负责,而不能因为你们的位子是拜大股东所赐,而只站在大股东的立场思考问题,做起“屁股指挥脑袋”的咄咄怪事啊!   

    

    其次,上石化《整改说明》有许多地方与证监会的[2008]27号文的规定不符,如:证监会[2008]27号文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在2008720,对截至630公司治理整改报告中所列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说明,并以董事会决议形式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具体内容包括:限期整改问题是否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未完成的原因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包括对整改责任人的惩罚措施);持续改进性问题的整改效果及公司下一步的改进计划”。 条规定:“上市公司应于20081130完成对公司治理整改报告所列全部事项的整改工作”。也许有难言之隐,上石化的《整改说明》对此语焉不详,只是用“推进”替代07年报告的“促进”,用“早日完成”替代“2007年内”完成。这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此,不知证监会如何监督落实具体规定,上石化的中小流通股东拭目以待。

 

    此外,《整改说明》中还提到了中石化控股的仪征化纤上石化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公司的解决措施是公司和同为中国石化控股的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处于同业竞争的产品,在本公司与控股股东中国石化的积极沟通、协调下,已纳入中国石化下属公司——中国石化化工销售分公司代理销售的范围”。

 

     对此,我们不仅产生疑问,难道这样做就彻底的解决问题了吗?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第二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为了解决同为中石化控股的仪化上石化之间的同业竞争上石化的做法是将其相关产品的业务交由其控股股东中石化代理,这是以牺牲上石化公司的独立性为代价的饮鸠止渴的错误做法,违反了上述相关的法律规定。究其根本原因,是上石化及其控股公司中石化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上石化作为一个独立的上市公司,采购、销售甚至财务中的一部分都掌控在大股东中石化之手,这也是广为诟病的关联交易滋生的症结之所在。

 

附:s上石化流通股东在股改中应当获得股数的计算及其他作者:121.19.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