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将再生能源整合到电力市场中
2012年,当时为了普及尚未大规模应用的光伏发电,日本导入了FIT政策。在FIT政策下,通过再生能源设备所发出的电(再生能源发电)将以事先约定好的固定的价格收购作为电力公司的一项义务的方式来支援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并扩大再生能源的导入,而这也的确推动了新能源发电的高速成长。
但是,FIT政策的导入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其中一项就是需要全体国民(需求侧)共同承担的附加费。(再生能源附加费)。电力公司将从发电侧购买发电的成本中的一部分追加到电价中由全体国民来承担,这一项金额预计在2021年度能达到2.7兆日元。今后,在加速导入再生能源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尽可能地降低这样的负担。
此外,FIT制度下的固定购买价格偏离了实际的需求和供给所共同决定的市场价格,由于发电企业可以以固定价格进行售电,因此根本不需要考虑实际的发电量和供给之间的平衡问题。但是今后的再生能源的发展,应该和迄今为止的火力发电一样,基于市场的实际需求来进行发电。这对于将再生能源作为一项可以自力更生的能源而言也是必不可少的。
在这样一种背景下, 作为一项将再生能源整合进电力市场的阶段性措施,日本在2020年6月作出了导入旨在促进再生能源发电的价格和电力市场实际价格变动进行挂钩的FIP制度。
在卖电价格上再加上一个溢价的FIP制度
FIP制度实际上是Feed-in Premium的简称,这项制度在再生能源更为普及的欧洲早已施行。与以固定价格对再生能源发电进行收购不同,在FIP制度下,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在批发市场卖电的时候除了正常的电价之外,还可以加算一个溢价(补助额),通过这种方式来促进再生能源的导入。
接下来将对FIP制度的结构做一个说明。现行的FIT制度下,电力公司将以每1kWh固定的价格(调度价格)来对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发电进行收购,相同地,在FIP制度下,也会设置1个基准价格(FIP价格)。这个基准价格是以再生能源效率供给情况下的必要费用为基准,再考虑了其他各种因素以后所设定的一个价格。在FIP制度实施的初期,这个基准价格将会设定为何FIT制度下的调度价格同样的水平。
与之相对的,参考价格也将被确定下来。市场价格指的是发电企业对于通过参加市场交易所获的收入的1个期待值。参考价格的具体结构将会在稍后进行介绍。参考价格随市场价格波动而变化,每1个月重新评估一次。
而基准价格和参考价格之间的差额,就是FIP制度下发电企业所可以获得的溢价。也就是说,发电企业在卖电的时候,实际获得的收入是卖电的基本价格再加上一个溢价。同时,溢价随着参考价格的变化而变化,同样也是没一个月更新一次。
和市场一起波动的参考价格是如何决定的?
那么,参考价格的构成是怎么样的?参考价格将按照以下方式来决定。
和电力批发市场的价格一起变动并计算出的价格+和非石化价值交易市场的价格一起变动并计算出的价格-再平衡成本=参考价格(市场交易的期望收入)
电力交易市场除了有电力批发市场,还有非石化价值交易市场。非石化价值指的是不使用石油,石炭等化石燃料所发出的电所带有的非石化能源的环境价值。再生能源的发电都具有这样一种非石化价值。因此,再生能源市场交易的收入由在电力批发市场中售电获得的收益+非石化价值交易市场中获得的收益组成。
此外,在FIP制度下,再生能演发电企业会对预计要发的电做一个计划值,并尽可能地将实际发电与之一致。我们称其为再平衡。如果发电企业的计划值和实际发电不一致(不平衡),那么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将不得不为这部分发电的偏差支付相应的费用。在FIT制度下,发电企业则无需考虑这一点。
因此,在FIP制度下,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之外的发电企业也需要考虑到发电的平衡问题,并考虑不平衡会产生的费用,并且将这部分看成是溢价的一部分(再平衡成本)作为一项发电补贴来看待。
再平衡成本作为一项过渡措施,针对光伏发电和风能发电在2022年FIP制度开始的初期被定格在每kWh1日元,并将在此后的年度逐步减少。
FIP制度对电力市场和电气事业整体有哪些好处?
FIP制度通过溢价的形式对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进行补助从而确保了对再生能源投资的激励机制。更进一步,发电企业也会从FIP制度中感受到市场价格是随着供需关系进行波动的,从而也促进发电企业积极探讨通过蓄电池进行充放电来实现在高电价时段卖电从而扩大受益的可能。
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在进行发电的时候需要更多考虑市场的供需平衡,因此可以预见将必然导致发电预测的精度提升以及蓄电池的积极运用。
此外,在FIP制度下,很多小企业并没有办法能够做到单独对发电进行再平衡,因此需要一些企业牵头将多个小型发电企业进行整合,将不同项目的蓄电池进行组合从而以一个整体的形式参与到市场中。这样的一种业务称之为聚合业务,今后也将会得到越来越多的发展。为了使得聚合业务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在FIP制度下允许对再平衡系统的构成进行灵活的设计,这也为行业从FIT制度到FIP制度的平移设计了激励机制。
FIP制度将从2022年4月开始正式实行。届时根据光伏和中小水利等不同的发电类型,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发电站在新规认定时将被只认可参与FIP。此外,在新规认定时申请参加FIT项目的业主,如果在50kW以上且业主希望参加FIP的,可以选择按照FIP进行新规认定。已经被认定为FIT项目的,如果在50kW以上且业主希望参加FIP的,可以平移到FIP项目。这样今后FIT和FIP两种制度将会同时存在。
FIP制度作为再生能源自给自足的重要的一步,将溢价和再平衡费用加计给发电企业作为一项补贴的形式,不仅激励了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积极参与,同时也将促进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以及随之而来的再生能源发电的导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