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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股東批准建議發行A股之有效期; 不實行股份合併; 及 建議修訂章程

公告日期:201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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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
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03)
延长股东批准建议发行A股之有效期;
不实行股份合并;

建议修订章程
兹提述(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二年十月十日、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二零一二年十
一月十九日、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二零一三年四月十日、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
七日及二零一三年十月四日之公告;及(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九日之通函,
内容均有关(其中?括)建议发行A股、建议股份合并及建议修订章程。
延长股东批准建议发行A股之有效期
於二零一二年大会上,股东已决议(其中?括)批准建议发行A股及建议股份合并,并授权
董事会自二零一二年大会日期(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十二个月期间内进行建
议发行A股及建议股份合并,自此,建议发行A股并无取得实质性进展,原因为A股首次
公开发售的整体市场状况尚不明朗,而所述股东批准将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到
期,董事会将分别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及类别大会,以寻求股东批准将有关建议发行A股及
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建议发行A股之事宜之决议案之有效期另外延期十二个月,自於股东
特别大会及类别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日期?计。董事会认为,延期对於保持发行A股的
申请进程属必要。有关股东於二零一二年大会上授出股东批准及授权(将建议延长有效
期)之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九日之通函内。
- 1-* 仅供识别
不实行股份合并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之公告所述,为跟随中国当时证券市场惯
例,即中国公司内资股之面值一般为每股人民币1.00元,本公司当时建议进行股份合并。
据本公司所知,目前并无公司之内资股固定为每股人民币1.00元之强制性规定,故此为尽
量降低成本及将会对股东造成不便,本公司将不会实行股份合并。因此,股份买卖之每
手买卖单位将不会有任何变动。倘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合并股份时,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
则就有关建议刊发相关公告并寻求股东授出相关批准。
建议修订章程
此外,为配合建议发行A股,董事会亦建议对建议修订章程作出若干修订,原因在於章程
之若干修订乃自於二零一二年大会上授出股东批准後作出及有效。有关为配合建议发行A
股而建议修订章程之详情将会於即将寄发予股东之通函内载列。
股东授权
本公司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及类别大会,藉以(其中?括)寻求股东批准延期及建议修订
章程。
一份载有(其中?括)延期及建议修订章程之进一步详情及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及类别大会
之通告之通函将适时寄发予股东。
概不保证建议发行A股将会进行。股东及投资?於买卖H股时务请谨慎行事。本公司将於
中国适时披露有关发行A股之进一步详情,并将根据上市规则同时在香?披露相关资料。
释义
於本公告日期,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二零一二年大会」 指 均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特
别大会、H股持有人类别大会及内资股持有人类别大会
之统称
- 2-
「A股」 指 於股份合并生效前本公司每股面值人民币0.10元,或
一旦股份合并生效,建议由本公司根据建议发行A股而
发行之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之内资股
「章程」 指 本公司经不时修订之公司章程
「董事会」 指 本公司之董事会
「类别大会」 指 本公司为H股及内资股各类别持有人召开之大会,藉以
考虑及酌情批准(其中?括)延期及建议修订章程
「本公司」 指 上海栋华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
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内资股」 指 於股份合并生效前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0.10
元或一旦股份合并生效,则为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之本公司普通内资股,有关股份以人民币认购
「股东特别大会」 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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