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发起股东减持的几点建议
一家公司成为上市公司,这其中隐含了公众投资者对证监会和保荐机构的信赖,更是对发起股东的信赖。按照常理,大家会选择相信经过国家权威监管机构审核通过而上市的并由发起股东主导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的信息中的所有陈述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这是资本市场赖以存在的基石。
因此,对于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的股东,也就是发起股东,必须要求他们从法律上承担相应的义务。
发起股东尤其是大股东在公司上市后的义务,主要体现在减持股份上。
相对于普通公众投资者,发起股东对上市公司的了解程度远远高于公众投资者,在决定成为股东发起设立公司时,如果是诚实的人,他们应该成为公司最后离开的股东,换句话说,在公司清算解散前,发起股东不应当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的股份,尤其是不能按照二级市场的价格减持甚至全部出售股份,否则就是不诚实的表现,是对广大通过IPO或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的其他投资者的欺骗甚至是窃取其他投资者创造的股份溢价。
因此,发起股东减持股份应至少遵守以下原则:
1. 在上市公司上市后五年内持续盈利并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至少60%的条件下,发起股东才可以获得减持资格,每年可以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按照公司经营期限计算得出的相应比例,公司经营期限以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期限为准。
2. 对于公司的大股东,也就是控股股东,上述连续盈利期限要求提高到十年。
3. 在分别符合以上1和2要求的前提下,发起股东减持股份应按照减持时经审计的上一期每股净资产价格减持,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这样规定的理由在于,如果发起股东继续看好公司发展前景,就应当继续持有股份,如果不看好,就不应通过减持股份获取通过IPO和二级市场投资者创造的溢价,而只能获取公司通过实际经营获得的价值,这一价值就是公司的净资产价值。
4. 为了防止发起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在公司上市后通过收购和处置公司资产减损公司价值,通过与发起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合谋损害公司利益,应强制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时,限制发起股东的表决权,不能简单以拥有的股份比例决定表决权,应赋予公众投资者更多权重的表决权,以防止发起股东滥用表决权。
5. 发起股东应承诺若公司在上市后第一年内发生亏损,应由发起股东承担上市公司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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