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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能源:关于与上航工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九州纵横签订战略合作

东方能源:关于与上航工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1-13

股票代码:000958 股票简称:东方能源 公告编号:2017-002
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上航工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仅为初步意向,不涉及任何具体的交易标的和标的金额,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2、上述战略合作协议属于框架性合作协议,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
3、本次协议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协议签署概况
2017年1月,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与上海航天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航工业”)在签署了《上海航天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为实现各自的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双方优势,实现合作共赢,双方愿意结成战略合作伙伴,进行战略合作。
二、协议对方介绍
上海航天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航工业”)是中国航天科技集团(以下简称“中国航天”)旗下的二级单位,是中国航天在上海民品单位的发展与管理平台,拥有六家航天技术应用企业及五家航天服务业企业,目前正借助航天技术军民融合产业化平台,致力于打造“智慧能源、智能装备、智联商贸”。中国航天是我国全部的运载火箭、应用卫星、载人飞船、空间站、深空探测飞行器等宇航产品及全部战略导弹和部分战术导弹等武器系统的研制、生产和发射试验任务;同时,着力发展卫星应用设备及产品、新能源与新材料产品等航天技术应用产业。
三、《投资合作协议》主要条款
上航工业与东方能源在太阳能发电、分布式综合智慧能源、设备制造等领域各具优势、互补性强,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广泛的合作领域和广阔的合作发展前景。为推进“强强”联合、深化战略合作,双方本着“长期合作、共赢发展”原则,同意建立全面战略合作关系,并在自愿、平等、互信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同意发挥各自优势,采取合作开发、股权投资、工程EPC等
方式,开展广泛深入合作。
2、双方同意加快推进太阳能发电、分布式智慧能源领域全面合作。
(一)上航工业将所拥有太阳能发电、分布式综合智慧能源等项目资源,优先与东方能源开展合作开发,支持东方能源以合适的方式提前介入。
(二)东方能源支持上航工业为东方能源太阳能项目以及分布式智慧能源项目提供设备、工程技术服务等,并协助向国家电投推广上航工业新能源设备、技术服务及其他有关产品;在满足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同等优先采购上航工业设备和服务。
3、双方同意充分发挥各自在技术、资金、渠道和产业链等方面的优势,共同开拓综合能源市场。双方同意加强上市公司间的合作,利用好上市公司平台,开拓项目合作新途径。
4、双方同意建立会晤和沟通协调机制,协调双方战略合作行动,研究解决合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合作成效。上航工业产业发展部、东方能源计划发展部作为双方对接部门,及时沟通有关合作信息,反馈意见,密切合作关系,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5、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尽快成立联合工作组,洽谈相关合作的具体事宜。
6、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议涉及的合作事宜须进行招标、审批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
四、合作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上航工业达成战略合作意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从长远看,将对本公司今后的业务发展及主业核心竞争能力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挖掘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符合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风险提示及其他说明
本次战略合作协议为双方合作意愿的框架性约定,不涉及具体的交易标的和金额,《战略合作协议》的付诸实施以及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如进一步签署具体项目合作协议时,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东方能源:关于与九州纵横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2-24

股票代码:000958 股票简称:东方能源 公告编号:2017-008
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九州纵横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仅为初步意向,不涉及任何具体的交易标的和标的金额,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2、上述战略合作协议属于框架性合作协议,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
3、本次协议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协议签署概况
为落实国家能源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指导意见,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2017年2月,经友好协商,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九州纵横城际铁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纵横”)签署了《新能源投资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共同推进清洁能源开发建设。
二、协议对方介绍
九州纵横成立于2017年1月,是由华夏幸福控股,联合河北建投铁
路有限公司、保定廊涿固保城际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京津冀城际铁路投资有限公司、固安县众润政府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成立,致力于与政府合作参与区域铁路或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合资公司。
作为华夏幸福进军城际铁路投资战略的主要实践者,九州纵横将整合“轨道 土地综合开发 产业新城”,打造铁路与区域一体化发展业务模式。目前公司已成功中标廊涿固保城际铁路项目,成为国内首个投资并控股客运城际铁路项目的民营资本。该项目是北京新机场总体规划中“五纵两横”综合交通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建成后,沿线地区将实现与北京、石家庄、保定、廊坊等大中城市无缝对接,有助于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调整,助力京津冀地区交通一体化协同发展。
三、《投资合作协议》主要条款
双方本着“企业运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展开合作。
(一)九州纵横在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在建设廊涿固保轨道交通项目过程中,与东方能源共同探讨在项目沿线及九州纵横负责的综合用地开发区域内,开展清洁能源项目及综合智慧能源项目规划与开发的可能性,在双方共赢的原则下,谋求合作,共同推动项目尽快开工、建设、投产及运营。九州纵横在规划建设高铁及城际铁路时,东方能源负责协助开展新能源规划设计等工作,提升铁路新能源建设水平。
(二)东方能源在国家清洁能源政策指引下,愿意充分利用在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及综合智慧能源创新服务等方面的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优势,积极开展项目建设及营运,为铁路运营提供市场化、低碳化、智能化的能源保障,从而促进产业升级。
(三)双方原则同意,在依法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对方利益诉求,尽量给予优惠,使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同步提升,实现互利共赢。
(四)双方合作以项目为主,项目实施遵循国家发展规划及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重点开展分布式能源、配售电、综合智慧能源服务、清洁能源供应及经双方同意的其他能源项目的研究及合作项目。
(五)在符合规划的基础上,双方共同探讨研究在铁路站点候车室、值班室、休息室、会议室、运转室、信号室等建筑物屋顶及车站停车场场地、绿化带及配套设施等处,装设清洁能源设备的可行性,如可行则双方优先合作,并另行签订项目合作合同。
(六)九州纵横同意东方能源在约定区域内开展集中式和分布式光伏智能电站、停车场新能源充电桩、铁路站点供冷和供热等项目的投资建设可行性研究。如可行则双方优先合作,并另行签定项目合作合同。
(七)东方能源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愿意全额投资九州纵横负责区域内符合建设条件的新能源项目,并优先安排资金、组织高水平团队、使用先进技术,加快项目建设和运营。
四、合作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九州纵横达成战略合作意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从长远看,将对本公司今后的业务发展及主业核心竞争能力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挖掘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符合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风险提示及其他说明
本次战略合作协议为双方合作意愿的框架性约定,不涉及具体的交易标的和金额,《战略合作协议》的付诸实施以及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

东方能源:关于与国家电投集团山西分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4-18

股票代码:000958 股票简称:东方能源 公告编号:2017-027
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国家电投集团山西分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仅为初步意向,不涉及任何具体的交易标的和标的金额,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2、上述战略合作协议属于框架性合作协议,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
3、本次协议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协议签署概况
2017年4月,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公司)签署了《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山西分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为实现各自的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双方优势,实现合作共赢,双方愿意结成战略合作伙伴,进行战略合作。
二、协议对方介绍
山西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26日,是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的二
级单位,代表国家电投集团在山西投资、建设、运营项目,对集团授权管理企业进行管理,代表集团进行公务、商务和外事活动。
三、《投资合作协议》主要条款
鉴于山西公司具有新能源项目开发优势,而东方能源为国家电投在“京津冀”以及“环渤海”区域唯一上市公司,双方在水电及新能源发展的诉求上具有很高的契合度,为推进“强强”联合、深化合作,双方同意建立全面战略合作关系,并在自愿、平等、互信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同意在水电、风电、光发电、分布式智慧能源等新能源领域开展全面合作。
二、双方同意充分发挥各自在资金、技术、资源、市场渠道及产业方面的优势,共同扩展新能源市场,充分利用上市公司平台,通过合作开发、股权并购、参股控股、资产转让等多种方式开展水电及新能源项目合作,形成双方利益共赢的合作模式和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三、合作协议所涉及的需要进行招标、审批的事项,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办理。
四、合作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山西公司达成战略合作意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从长远看,将对本公司今后的业务发展及主业核心竞争能力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挖掘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符合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风险提示及其他说明
本次战略合作协议为双方合作意愿的框架性约定,不涉及具体的交易标的和金额,《战略合作协议》的付诸实施以及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如进一步签署具体项目合作协议时,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山西分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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