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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運有限公司發行二零一九年到期的十億美元8.5%優先票據

公告日期:201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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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作资料用途,并非在美国或任何其他司法权区提呈出售证券建议或招揽购买证券的
建议,并未根据任何该等司法权区的证券法进行登记或获批准而於上述地区进行该建议、招
揽或销售即属违法。本公告及其任何内容并非任何合约或承诺的依据。本公告或其任何副本
不得带入美国或在美国传阅。本公告所述证券并无亦不会根据一九三三年美国证券法(经修
订)登记,未办理登记或未适当获得豁免登记的证券不可在美国提呈发售或出售。凡在美国
公开发售证券,均须基於发售章程进行。该发售章程将载有有关本公司及管理层以及财务报
表的详尽资料。本公司不会在美国公开发售证券。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777 )

兆运有限公司发行二零一九年到期的
十亿美元8.5%优先票据

兹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就票据发行刊发的公布。票据由富力香港及本公司於
中国境外成立的若干其他附属公司分别及共同地、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作出担保,且票据
持有人会获得发行人及富力香港若干附属公司的股份作质押,亦会获得美元利息准备账作
质押。

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发行人、本公司、富力香港及其他附属公司担保人与花旗、中信
里昂证券、德意志银行、高盛、渣打银行、瑞士银行、美银美林、滙丰及摩根士丹利就本
金总额十亿美元的票据发行订立认购协议。

就票据发行,为协助发行人及富力香港履行彼等各自於票据下的责任,本公司将订立维好
契约及股权购买承诺。股权购买承诺订明,当发生某些事件时,本公司将按若干价格购买
富力香港及本公司在中国境外成立的附属公司持有的中国附属公司的股权。根据维好契
约,本公司承诺(其中包括)促使发行人及富力香港,分别於任何时间维持至少 1.00 美元
的净值和合并净值及确保在若干条件的规限下,促使发行人、富力香港或其他附属公司担
保人拥有足够的流动资金,履行彼等各自到期付款的责任。

当扣除包销折扣及佣金以及其他估计费用後,票据发行的估计所得款项净额将约为 9.82 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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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本公司拟使用所得款项净额为现有债项再融资及作一般公司用途。

本公司已收到原则上批准票据在新交所上市及报价。票据获新交所正式接纳上市及报价不
应视为发行人或票据的价值指标。新交所对本公布的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票据并无於香港寻求上市。

发行票据须待完成後,方可作实。股东及公众人士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兹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就票据发行刊发的公布。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四
年一月六日,发行人、本公司、富力香港及其他附属公司担保人与花旗、中信里昂证券、德
意志银行、高盛、渣打银行、瑞士银行、美银美林、滙丰及摩根士丹利就票据发行订立认购
协议。

认购协议
日期: 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
订约方: (i) 发行人;
(ii) 本公司;
(iii) 富力香港;
(iv) 其他附属公司担保人
(v) 花旗;
(vi) 中信里昂证券;
(vii) 德意志银行;
(viii) 高盛;
(ix) 渣打银行;
(x) 瑞士银行;
(xi) 美银美林;
(xii) 滙丰;及
(xiii) 摩根士丹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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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认购协议,发行人将发行票据,而花旗、中信里昂证券、德意志银行、高盛、渣打银
行、瑞士银行、美银美林、滙丰及摩根士丹利将为票据的初始认购人。票据将由富力香港、
其他附属公司担保人及任何未来合营附属公司担保人分别及共同地、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作
出担保。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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