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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監管公告

公告日期:2013-12-13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568)
海外监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2)条而作出。
兹载列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在中国报章刊登或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发布的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律
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仅供参阅。
承董事会命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主席
张恩荣
中国山东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张恩荣先生、林福龙先生、张云三先生及国焕然先生;
非执行董事肖庆周先生及郭洪利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约翰?保罗?卡梅伦先生、王
春花女士及秦学昌先生组成。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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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之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郑辉律师及丁璐律师出席贵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对该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4届董事会第3次会议决议;
2、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4届董事会第3次会议记录;
3、登陆并审阅了于深交所、香港联交所官方网站发布的关于召开公司2013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告;
4、授权委托书等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6、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13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并提供如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
议召集的。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告,已于深交所、香港联交所官方网站发布并
公告。相关议案已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告中列明,并已充分披露。
经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通告及通函规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如期、如地举
行。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名,代表
股份数40,037.7227万股,共占公司股份总额79,784.84万股的50.18%。经查验,上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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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
取记名方式,就相关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经寿光鲁东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张
钦星点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经见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对表决结果没有提
出异议。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的审议表决事项
经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如下普通决议:关于更换审计师的议案
同意票40,037.7227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100 %;弃权票0万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 %;反对票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 %。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等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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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之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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