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透视股份回购新规——何为“为维护公司价值所必须”
新公司法修改中增加了公司可以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而回收股份,并规定本次法律修改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本次法律修改的初衷在于解决当前股市低迷的情势。从立法初衷来看,以维护公司价值为名充分地体现了管理层对市场的呵护之情。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本次修改更是春风化雨。法律修改甫一公布便的到了上市公司的积极响应。例如平安集团便第一个公布要在合适的时候回收公司的股票。

但透视回购新规 ,如何理解“为维护公司价值所必须”,本次修改亦未予以明确。从文义上来看,至少有两种含义,一是公司价值到了必须要维护的程度;二是维护公司价值的手段已经穷尽,除了回购股份没有其他方法可以维护的情况下,此时公司回收股份才是维护公司价值所必须的。

一、公司价值到了必须要维护的程度

那么从第一层面来看,如果公司价值既然要维护公司的价值,那么就需要对公司价值予以计量,或对公司价值给予一定的界定。即在维护公司价值这一方面必须认定一个公司价值的尺度,以便确定是否达到公司需要着手维护公司价值的条件,姑且称这一必须维护公司价值的点为公司的底线价值。因此,在实践中必须明确多高的公司价值才是公司需要维护的底线价值。

那么由谁来判定公司的底线价值,公司法并没有予以明确。也许有人会说,公司以维护公司价值为名可以董事会决议。此种说不无道理。但是综合考虑立法的本意,立法授权董事会决定是否回收股份。但没有规定何时何种情况下回收。如果将该种权力全部授予董事会,则难免出现董事会与股东的利益冲突。董事则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买入或沽出其持有的价格偏低或偏高的公司股票。如果不对董事会的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该规定有可能被董事会利用从而不利于投资者以及股东的利益保护。因此立法或有关司法解释应当在实践操作的层面规定公司底线价值的计算方法,以便避免公司或公司管理层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股市。而在实践操作中,公司董事会必须证明公司价值已经到了必须要维护的程度。此外董事会为了避免操纵市场的嫌疑,还需要证明自身没有利用信息优势而操纵市场,当然这是另外一个问题。

二、 公司已经穷尽了其他手段仍不能维护公司价值

从法律文义角度看,公司必须是在已经穷尽了其他手段后,仍然不能够维护公司价值。公司必须通过回收股份才能维护公司价值。因此,从这种意义上看,这无论是对公司,还是公司的管理层,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即公司及管理层必须证明公司已经穷尽了其他手段仍不能维护公司价值。

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维护公司价值的手段有哪些?本次法律修改没有明确。因此需要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否则虽然有上市公司公布了回收股份的相关计划,但从公布到实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如果公司没有证明达到了上述两个条件,那么即使实施回收股份也是不符合法律文义的。相反,公司可能会陷入利用资金优势而面临操纵市场的指控。进一步而言,如果公司明知没有达到上述条件而发布回收股份的公告,那么公司也可能面临利用信息优势而操纵市场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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