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透视股份回购新规——如何保障回购资金来源合法性??
透视股份回购新规——如何保障回购资金来源合法性

本次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因维护公司价值所必须而回购公司的股份。涉及回购公司的股份,必须支付一定的代价,或为现金,或为现金之外的财产。通常情况下,股份回购主要通过现金进行交易。对于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而言,通常情况下不同的现金来源对应不同的资金用途,一般情况下资金不得变更用途。本次修法未对回购资金来源进行规定。这是否意味回购股份不需要考察现金来源,因为法律没有禁止即自由;抑或说,即使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回购股份仍需要对回购资金的来源进行考察。

然而具体本次公司法修法不足半月,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于2018年11月9日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意见继续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债等多种方式,为回购本公司股份筹集资金。支持实施股份回购的上市公司依法以简便快捷方式进行再融资。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后申请再融资的,在一定规模内取消再融资间隔期限制,审核中给予优先支持。这说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可通过融资式资金进行。然而,融资式回购对债权人的利益影响几何?融资式回购可能发展的方向如何?意见和修改的法律并未进一步交待。

公司的现金一般来源如下:吸收投资取得的现金,经营活动取得的现金,吸收借款取得的现金和投资活动取得的现金。在没有明确规定回购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如何吸收投资取得的现金和吸收借款取得的现金一般都会有特定的资金用途,除非有特别的规定,主要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如果在特定用途之外使用借款或投资资金需要根据投资协议或融资协议的规定取得公司有权机关或借款资金提供方的同意。一般情况下吸收投资取得的现金在约定用途以外使用需要股东会大会的同意。因借款而取得的现金除了有权机关同意外还需要借款人的同意。当然,根据本次公司法修改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需要董事会决议即可。而回购公司股份,是需要付出真金白银,显然不是生产经营所必须。因此,从资金用途的角度讲,如果用吸引投资或借款而产生的现金流进行股份回购,违反资金提供方的初衷,不具有合理性,如果未得到资金提供方的同意,可能还是涉及到资金用途的合法性。而对于公司经营和对外投资产生的现金流而言,由于是公司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收入,公司有权决定其实际使用用途。为此,公司在回购股份时,仅当回购资金来源是经营活动或投资活动的现金时,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但这里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当公司还具有负债时,使用投资活动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回购股份是否具有正当性。博主认为,在有负债时,除了特定用途回购股份外,不应进行股份回购。这主要在于一方面公司回购股份时很难证明,拟用现金来源是负债性资金还是经营或投资性资金。一方面,公司回购股份后股份面临被注销或转让,如果转让不成功则债权人的利益很难保护。因此,博主认为,对于回购股份资金的来源,为了保护债权人,应该对公司回购资金来源予以限制,即在无负债的情况下,公司方能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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