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风格转换成必然 后市操作别乱忙
风格转换成必然 后市操作别乱忙

一如笔者上篇文章《主板震荡区间已确立 中小创次新或续反弹》所料:预计接下来,以上证50 为龙头的主板继续在3226点(10日线)3276点(4月14日高点)区间内震荡。而在主板震荡过程中,依然认为创业板和次新股应该能够继续反弹。尽管昨日创业板和次新股继续下跌,尽管今天一早伴随主板大幅探底中小创和次新股还在震荡,但10:32分创业板被一只无形的大手从谷底轻而易举的拉起,随后次新股、中小板纷纷旱地拔葱,呼啸前进!截止收盘,曾经趴在地底下的创业板暴涨3.62%、深次新大涨3.34%、次新股大涨2.25%,中小板也上涨了1.09%,而沪指至微涨了0.06%,上证50也就飘红0.02%。

其实,有经验的投资者肯定已经发现,沪指周二高位收阴星,周三高位收阳星,且两天的震荡幅度越来越大,加之涨价概念和中报预增概念的炒作已经临近尾声,不少白马股尽显疲态,甚至一些汽车股、酿酒股、家用电器股等等出现了跳水的迹象,此时主板调整已经成了大概率事件!好在主板向下打压基本还在笔者预测的范围内,昨天最低打压到3228点一线,今天最低打压到3220点区域,笔者预测的向下点位在10日线3226点一线!

接下来,股市将会如何运行呢?三言两语以蔽之:前期爆炒的板块和个股,想再度大涨可能不再现实;暴跌之创业板、次新股和主板未被炒作的小票,将会出现一轮补涨行情;其中小票中的绩优股,可能将被深度挖掘,成为“新的漂亮50”!

为何?

一者,高位震荡疲态尽显的前期爆炒的板块和个股,即便使出浑身解数,估计投资者接盘意愿也不会强烈,除非整体回落到恰当的低位,投资者才有可能意愿进场参与其下一轮涨升。

二者,即便今天创业板和次新股大涨,但它们仍然处于底部,要知道自去年12月份以来截止今日收盘,深次新仍然狂跌了45.60%,次新股依然大跌了24.21%,创业板业还是下跌了20.19%!而同期的上证50依然大涨了8.23%,更何况,如果追溯到熔断低点上证50从1891.10点到今天收盘2636.63点,上证50上涨幅度居然高达28.28%!两相比较谁在底部,谁在高位,并一目了然!当然,上证50 乃至沪深300确实是价值投资,但暴涨就是炒作,就不再是价值投资!再者,中小创和次新股中很多个股同样具备价值投资,更具有成长性!

三者,《证券时报》前几天就已经肯定了创业板36倍得市盈率!昨天一天多家媒体多个重要人物都在强调:将直接融资等同于IPO 恐怕是一个误解!尤其是26日晚21:50,证·监·会办公厅副主任李钢、上交所总经理黄红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长陈共炎等重要领导冒着酷暑同时出现在《央视财经评论》的演播室。针对加大直接融资、退市制度建设、限制大股东减持、严控再融资、扩大内外资进入股市的步伐等诸多方面谈中国股市建设。尤其是上交所总经理黄红元表示,直接融资中,IPO融资、再融资、大股东减持,其中IPO占比比较低,(相对于曾经万亿级别的在融资)IPO只不过千亿量级!谁都知道次新股和创业板乃至小票本轮暴跌正是市场对IPO常态化的恐惧而造成的。媒体、官·员如此吹风目的就是一个释放市场对于IPO的恐惧症,消除了对IPO的恐惧症也就成全了中小创和次新股超跌反弹的强烈意愿。更何况昆仑万维苏交科,证金公司在二季度分别大举买入2312.53万股和962.49万股,持股占比2%和1.66%。并且证金公司还成了昆仑万维的第一大流通股东。最重要的是,这是证金公司在A股历史上第一次成为创业板公司前十大股东!如此在舆论和实践中告诉大家创业板不是弃儿,次新股也不是弃婴,它们反弹也就理所当然了!

既然风格转换已经成为必然,那么我们该如何操作呢?

一是把握最初阶段的所有创业板、次新股和主板被错杀小票共同反弹机会,二是要抓类似昆仑万维和苏交科这样的未来次新创业板“新的漂亮50”。唯有如此,我们才有可能不乱操作!

鉴于此,笔者最关注的是一支被腰斩的次新股捷荣技术(002855),一支极有可能是类似昆仑万维和苏交科的“新的漂亮50”个股朗玛信息(300288)前者在5日线和10日线之间吸纳,安全性很大;后者待回落到20月线32.22元附近介入应有钱途!

一管之见 仅供参考

股市有风险 投资需谨慎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