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诈骗罪,诈骗罪与侵占罪在犯罪的构成要件上有相同之处,这就是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主要区别在于取得财物的方式不同.诈骗罪罪中财物转移到罪犯的手中是出于财物人的意志,而在侵占罪中,财物的转移不是出于财物人的意志.
2= 根据楼主对案例的描述,此案应定侵占罪。
诈骗罪,是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诉讼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害人交出财物是出于被虚构的事实所欺骗,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将财物交出。行为人对财物的占有一开始就处于非法状态。
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在侵占罪,被害人交出财物时对事实并没有产生错误的认识,行为人也还没有犯罪的行为或故意。行为人对财物的占有一开始是处于合法的状态。拒不退还:应该既包括口头上的拒不退还,还应当包括以自己的行为拒不退还,如非法处分或隐匿占有的财物。
在本案中,女青年施某是在返回的途中才产生非法占有的念头。因此,她的行为符合将已经合法占有的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情形,她在事后的报假案,是在以自己的行为达到拒不归还的目的。
以上是个人浅见,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3=拒不退还是一种意思表示,但并非要求行为人仅仅向权利人表明不退还的的态度才可认定,有时我们可以从行为人的行为上得出他意思表示的内容。如行为人携带代为保管物潜逃,使权利人不知其下落而无法追索的,虽然行为人没有明确不退还的意思表示,仍应认定为拒不退还,因为行为人潜逃己表明他对代为保管物永久占有的故意。这一点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行为定贪污罪的司法解释得到印证。同样的道理,本案中行为人报假案的行为也已经表明他对代为保管物永久占有的故意。
▲▲刑法中在侵财的大量罪名中只规定了侵占的“拒不归还”可见侵占罪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财物所有人先主张,后财物占有人拒不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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