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或成第3张救市令 国有股可用于融券
南方报业网—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了解到,在管理层充分表示对市场关注的情况下,相关组合政策被视为“救市”措施,继大小非减持新规和下调印花税之后,融资融券有望成为市场期待的第三张“救市令"。

中国证监会负责人4月24日表示,证监会将按照市场实际需求情况,适时、有步骤地安排和推进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据悉,《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首次明确了融资融券业务要通过证券金融公司进行。第五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证券金融公司正名

为证券金融公司正名,这是融资融券业务开展的最基本前提。这借鉴了以日本为代表的集中授信模式,即设立具有垄断地位的证券金融公司,专司对券商资金或证券不足的转融通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融资融券所需的资金和证券的来源,即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

这里的“依法筹集的资金”和“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按目前法规标准,只有通过证券金融公司。

“资金方面,本来可以借鉴韩国模式,就是把各种保证金都放在证券金融公司,这就是融出资金的主要来源。而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第三方存管,证券公司的所有保证金都放在银行,所以从目前情况看证券金融公司本身是没有资金可以借出的。”一位资深市场人士说。

在他看来,目前较为可行的资金来源是银行资金,即证券金融公司向银行借钱,支付一定的利息,再把钱借给有资质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再把钱借给客户,每一层级都收取相应的利息。当然,这种做法的实现需要与银行监管机构协调。

在此过程中,监管条例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时,客户应当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用证券充抵。

同时,客户交存的保证金以及通过融资融券交易买入的全部证券和卖出证券所得的全部资金,均为对证券公司的担保物,应当存入证券公司客户证券担保账户或者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并记入该客户授信账户。

如果上述方式成真,银行将获得一个新的风险极低的贷款出口,而银行资金也将获得一个合法的入市渠道。

国有股可用于融券

在融券所需证券来源方面,按照国际惯例,并不是所有市场中交易的股票都能够作为融资融券的标的证券,需要一定的资格认定标准,选取的主要标准一般是股价波动幅度不能太大、主营业务稳定、流通股本较大,同时考虑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大股东和管理层的诚信度等因素的影响。

此前有建议在实际操作上,可以对上证180指数和深圳成指或深圳100指数的成份股作必要调整来确定信用交易股票。

“可以鼓励解除限售的国有股拿来做融券所需要的证券,因为这部分股票大部分是不会卖出的。”上述市场人士说。

在他看来,证监会可以与国资管理部门协调制定专门的政策,鼓励但不强制国有股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证券,收取一定的佣金或利息。这样,既能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又能提供融券所需的稳定来源的证券。同时还会产生“额外效益”,即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大小非减持对市场带来的影响,实现政策的组合扩大效应。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前日表示,证监会将按照市场实际需求情况,适时、有步骤地安排和推进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日前发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2006年出台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作了明确规定,但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还需经过证监会批准。
有关负责人表示,“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的法律法规依据已基本完备”,《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颁布以后,证监会作为具体执行这一法规的部门,对于制度的贯彻实施,在操作层面上还需要进行一系列部署和安排,以保证法规有效实施。证监会将按照市场实际需要情况,适时、有步骤地推进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节奏上有个试点到逐步推开的过程。
具体到哪些证券公司能获得试点资格,有关负责人说,目前规则、开展条件、程序都已经明确,就看证券公司是否具备条件,同时看它的申请情况和证监会对申请的审查情况。
融资融券离我们越来越近了。在昨日由国务院正式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融资融券业务被正式列入券商业务中,并做了明确规定。由于上述条例将于6月1日实施,市场人士据此推断,融资融券业务最快有望在6月推出。
融资融券是海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项成熟交易制度,简而言之,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而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允许融资融券的最大意义,在于打通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常该项业务的开闸将大大提高股票市场交投的活跃性。
市场人士认为,此前有关券商的规定一般由证监会发布,但此次这一条例由国务院审议通过,表明决策层对证券公司和市场的重视。同日,《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也正式出台。
4年磨剑,证券市嘲两法四规”中的《证券公司监管条例》(下称《监管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获批。国务院家宝在主持召开常务会议时定论:中国资本市场尚未成熟,需推动健康发展。
在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背景下,“两规”破壳而出,此举让业内相信,“这事实上意味着融资融券这一打通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隔阂的制度,将成为管理层的下一张‘救市牌’。”
融资融券模式确立
在《监管条例》第五节中专门为融资融券业务设立了详细的运作细则。从账户开立、融资融券比例、担保品的收娶逐日盯市制度等方面,对融资融券业务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条例,融资融券业务的展开模型已经确立:由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业务,而证券公司如自有资金不足的可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
“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应该会是银行。”华林证券研究所副所长刘勘认为,按照监管层对融资融券业务最终构架:券商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再由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对券商进行资金和证券的融通。而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则来源于商业银行。这一构架一旦成型,银行将获得一个新的风险极低的贷款出口。而这一模式在《监管条例》中可见一斑。
在《监管条例》中,定出了可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门槛;规定须以证券公司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客户证券担保账户,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在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的客户证券担保账户和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内,应当为每一客户单独开立授信账户;客户保证金制度;要求证券公司逐日计算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而证券公司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强化证监会监管措施
对证券公司的综合治理是2004年8月开始的。证监会发言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为了巩固综合治理取得的成果,落实《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监管条例》应运而生。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监管条例》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存管、托管制度,明确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性质,对交易信息、资金信息的寄送、查询作了具体规定。
为防范证券公司进行账外经营,《监管条例》除了规定证券公司应将客户资产交由第三方存管外,同时还明确规定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账户应当实名,证券账户应当报备;明确了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信息报送制度;强化了证监会的监管责任和监管措施。《监管条例》对证券公司市场准入条件作了规定。为了防止股东将不良资产带入证券公司,保证新设证券公司的资产质量,条例对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作了规定。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则规定了证券公司五种主要的风险处置措施: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