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给了章先生11.5万元,邹女士还写下便条予以确认,但事后却称章先生取得了不当利益,并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章先生退还多得的39171元。由于章先生取得的钱款并非“没有合法根据”,依法不构成不当得利之债。为此,闵行区法院法院于作出了驳回邹女士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邹女士负担的一审判决。

  邹女士和章先生系亲戚关系,且邹女士还在章先生经营的公司里工作,工作之余玩玩股票。因钱款的结算上发生分歧,邹女士将章先生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章先生立退返还不当得利39171元且承担诉讼费。

  邹女士称,2007年,章先生委托用邹女士帐户买卖股票,将21万元交给邹女士,一时间内相安无事。盈利时,邹女士从帐户中取出现金交给章先生。2007年6月以后,邹女士用大部分资金购买了强生控股股票。2008年7月,因章先生称急需资金,要求将股票变现。于是,邹女士即抛售1万股强生控股,取出6.5万元交给了章先生。邹女士还借了5万元,交给章妻。算下来,共支付章先生及其妻子11.5万元。章先生出具了字条,认可了上述事实,同时也认可投入的资金为21万元而不是35万元,还认可了当时的买入价为每股18元,卖出价为每股6.5元。这样,21万元共买进了11666股的强生控股股票,邹女士应给付章先生的资金为75829元。总算下来,邹女士认为多给了39171元,这笔钱属章先生的不当得利,应予返还。为支持自己的诉请,邹女士向法庭提交了章先生签名的便条1份。

  而章先生却坚称前前后后共给了邹女士35万元,也没有收到邹女士返还的11.5万元。为此,双方之间不是委托炒股的关系,应是借贷关系。

  经查,邹女士提交的便条主要陈述了“章先生投股21万没有35万。我按35万结算,实际给11.5万”等内容。

  法院认为,邹女士以章先生取得钱款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钱款。然法律规定,不当得利之债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邹女士书写的便条及其诉称表明,即便邹女士实际已交付给章先生11.5万元,该钱款也是基于邹女士明确的意思表示给付给章先生的,章先生取得钱款并非“没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之债。鉴此,对章先生是否取得邹女士交付的钱款,不作进一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