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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公告日期:201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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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
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BEIJING PROPERTIES (HOLDINGS) LIMITED
北京建设(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25)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北京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星期
一)上午十一时正在香港湾仔港湾道18号中环广场66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
会」),藉以考虑及酌情以普通决议案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Illumination Holdings Limited(「卖方」)、Noble Enterprises
Pte Ltd与吴光发及吴光丰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之协议(「该协议」,
据此,(其中包括)卖方同意出售而本公司同意收购目标资产(定义及描述见本公司
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之通函),总代价为港币50,372,040元,将於完成时
由本公司透过按发行价约每股股份港币0.576元向卖方发行及配发87,451,458股本公
司新股份结清),以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
(b) 授权董事共同、个别或透过委员会按彼等可能认为就使该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任
何交易实施或生效而言属必要、合适、适宜或权宜之情况采取行动、作出一切作为
及事宜以及签立一切进一步文件或契据。」
承董事会命
北京建设(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周思
香港,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2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湾仔
港湾道18号
中环广场
66楼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本公司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任何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作为其受委代表,
代其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於会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超过一名受委代表代其
出席本公司股东大会或类别会议及於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於以投票方式进行表
决时,可亲身或委派代表表决。
2. 委任代表文据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之受权人亲笔签署,如委任人为法团,则委任代表文据
须盖上公司印监,或经由法团负责人、受权人或其他获授权人士亲笔签署。
3. 委任代表文据及(倘董事会要求)签署该文据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
明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文据所列人士拟於大会上表决之大会或其续会指定举行
时间四十八小时前,或倘於大会或其续会日期後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则最迟须於以投票方式进行
表决指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之办事
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8号金钟汇中心26楼)。倘无按此填交委任代表文据,则文据将被视
为无效。
4. 交回委任代表文据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
5. 随附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6. 於大会上,上述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於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周思先生、于力先生、徐太炎先生、钱旭先生、姜新浩先生、
孟芳女士、萧健伟先生、遇鲁宁先生、刘学恒先生及洪任毅先生;而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葛
根祥先生、马照祥先生、吴腾辉先生、朱武祥先生及陈进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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