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修订《证券法》应加大保护中小投资者“权重”



苏渝

1911年,美国人把自己的第一部证券法规称之为“蓝天法”,那是期待着神圣的法律能够给证券市场带来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1998年底,中国的第一部 《证券法》获得通过之时,我们也欣喜地把它称为中国的“蓝天法”,那是因为中国投资者对于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有着相同的期待和向往。

我们注意到,全国人大对《证券法》修订一直给予了高度关注。自从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被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后,已经历了3次修正和1次修订,分别是: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7年《证券法》“修订草案”有望在下半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有消息称: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中设专门一章谈加强投资者保护的相关条款;笔者认为,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该成为这次《证券法》修改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作为参与主体最大,同时又是最弱势的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繁荣与否的基石,中小投资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就很难保证“三公”的落实。现代国际证券市场都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因此,新《证券法》应加大保护投资者的“权重”。

尽管现行《证券法》也是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但实际上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特别是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对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还缺乏民事赔偿机制。笔者认为新法中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增添以下两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首先,完善和落实证券违法民事赔偿制度。现行《证券法》虽然初步确立了证券民事责任的框架,但存在诸多缺陷,特别是对于造假上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市场违规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主要表现在:缺乏关于造假上市、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证券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细则;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有关责任主体、责任份额、归责原则等规定过于粗放,不具备可操作性。持有绿大地、万福生科、新都退等多家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很多起诉到法院,要么不被受理,要么被驳回。新法应明确规定对投资者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制度细则,对造假上市、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和欺诈客户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长期以来证券市场存在的三大类禁止行为,不仅严重危害了证券市场的秩序,而且造成了许多中小投资者的损失,过去对这些行为认定方面有些不完善,在修订中将它完善,并明确提出赔偿责任细化,使今后相关案件有法律的判决依据。

其次,加强信息披露透明度,净化市场环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很大,尤其是对投资者的判断有直接的影响。因此,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模一定要有法可依。现行市场信息披露乱象丛生,哪家上市公司有重大重组或高送转等,往往信息都提前走漏,股价早已一飞冲天。市场上流传着这样的段子:某某公司有重大决策时,这厢知情人忙着上厕所打电话,那厢市场上股价却直奔涨停。2017年,涉及信披违规被查的上市公司已近百家。目前国内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不规范,新法应在规范方面设立相应条款。

证监会曾发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网络媒体信息发布、传播行为主要涉及三项禁止性规定:第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网络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替代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第二,在上市公司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第三,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对于目前信息披露条文不太细化的现状,也需要通过一个个案例将条文具体化。因此,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走漏消息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有必要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写进新的《证券法》。

新修订的《证券法》只有加大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重”,才能使我国的《证券法》真正成为“蓝天法”。

(以上个股分析及报告只作参考,不作买入依据。买者自负,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苏渝高级投资顾问注册编号:(A0730617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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