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B股投资者保护也不能少




苏渝

《证券法》通过了备受市场各方关注。
  现行的《证券法》是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至今已有14年之久了。而这14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所以目前《证券法》要修改的内容有很多,但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强化投资者保护。
  既然强化投资者保护,有一个久拖未解决的遗留问题就不该不写入《证券法》。由于存在B股历史遗留问题,也使得A股与B股有一定的关联性,上证指数与B股指数的默契度非常高,B股每一次的下跌都拖累A股同步大幅下跌。
  对于B股时不时莫名其妙大跌的原因,有市场人士解读为受港股的影响。我们认为,可能有以下两个原因:一是B股本身流动性相对较差(上海B与深圳B加在一起日均成交在10亿以内),一旦减持较大,由于没接盘,B股市场就会出现大跌;二是市场普遍认为人民币贬值压力较大,也加速了B股持有者变现离场,从而导致B股风险阶段性释放。在如此背景之下,解决B股历史遗留问题也就不能再拖了。然而,A股市场和B股市场毕竟是两个分割的市场,中间隔着一道“防火墙”。两个市场之间存在着流通障碍、货币结算和价格差异以及交易规则的不同,除此以外还有计价的不同,深市是港币,沪市是美元。
  解决B股问题对于A B股公司,除了可以参照之前的中集模式外,是不是可以参照现今的国企混改的模式?对于纯B股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股份回购来注销 B股股份,回购后的公司再选择其他市场上市。
  笔者认为,解决B股难题,要有多种模式。对于A B股公司,除了可以参照中集模式外,是不是可以参照股权分置改革的模式?由上市公司给B股投资者支付一定的对价,再按比例兑换成A股股份。对价多少可以通过上市公司大股东、A股股东和B股股东共同协商或投票表决。对于纯B股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股份回购来注销 B股股份,回购价格由上市公司大股东和B股股东代表协商确定,同时设定现金选择权,尽量让B股投资者减少亏损程度。回购后的公司再选择其他市场上市。此外,还有上市公司回购注销 B股股份,如之前的长安、鲁泰、南玻模式等。
  总之,解决B股问题,不管采用哪种模式,都要遵循如下原则:不能制造新的遗留问题,不能解决了一个问题,再制造出新的遗留问题;对A股的负面影响应降至最低,特别是不要使A股再次承受大扩容之痛;最大限度保证B股股东利益。对历史遗留问题,我们也应该用创新思维对待,尽快予以解决。如果《证券法》修订把B股当成了遗忘的角落,那么,这个“历史遗留问题”就会拖成“遗产”,像“化石”一样难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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