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超华科技受损投资者
晨报记者韩益忠
去年12月16日,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华科技,股票代码002288)公告因信息披露违法被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今天,直属于证监会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发布征集公告,公开征集因超华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受损的中小投资者,通过委派证券公益律师等方式,支持投资者向超华科技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梁健锋(超华科技董事长、总裁)、王旭东(超华科技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超华科技提起索赔诉讼。
经证监会查明,超华科技虚假确认废料销售收入277.05万元,导致2014年年度报告利润总额虚假记载,虚增额分别占超华科技当期利润总额28.01%和 净利润的23.71%。尽管虚增的绝对数额不大,但其占当期利润总额和净利润比例较高,构成了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处罚。2017年9月5日公司发布立案调查公告后3日内,超华科技的跌幅达到了11.89%,同期中小板指呈上涨态势,投资者受损严重。
投服中心此次公开征集受损投资者,拟以支持诉讼的方式,加大相关责任主体的违法成本,敦促上市公司保持足够警醒,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不要心存侥幸,“勿以恶小而为之”,只要实施了信披违规行为,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还要面临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民事追偿。
一、索赔对象
2017年12月15日,超华科技、梁健锋和王旭东三责任主体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2017]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超华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超华科技虚假确认废料销售收入2770505.13元,导致2014年年度报告利润总额虚假记载。对此,公司董事长、总裁梁健锋和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王旭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本次证券支持诉讼拟追究公司董事长、总裁梁健锋的首要赔偿责任以及追究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王旭东和超华科技的连带赔偿责任。
二、征集范围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既往司法实践,本案的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实施日暂定为2015年4月29日,揭露日暂定为2017年9月5日,基准日暂定为2017年11月20日,因此此次证券支持诉讼的征集范围确定如下:
自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9月5日期间买入且未全部卖出(即在2017年9月4日仍有余额的),2017年9月5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受损的投资者。
投资者因超华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受到的损失,可能与投资者通常意义所理解的买卖股票亏损金额存在差异。判断是否受损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5年第11期“陈丽华等23名投资人诉大庆联谊公司、申银证券公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纠纷案”。
三、征集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自然日(至2018年3月9日截止)为公开征集期限。收件截止时间以寄出邮件邮戳日期为准。
为保障证券支持诉讼的效率,及时让受损投资者获赔,投服中心将按照征集期限接收投资者的申请,请广大投资者务必关注截止日期,及时申请。经审核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投服中心将及时予以登记。
四、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真实、准确和完备,是索赔请求能获得法院支持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务必高度重视。投资者应当确保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伪造证据或提供虚假信息, 否则投资者将自行承担诉讼不利的法律后果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的投资者,应当提供清晰、可辨认的下列证据材料:
(一)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一码通”证券账户查询单(包含所有证券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开户确认单(注:证券公司营业部可打印)。
(三)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超华科技单只股票纸质版对账单及电子版对账单(EXCEL格式,可存于光盘或发送电子邮件)。
对账单(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EXCEL格式)区间至少应当包括自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11月20日期间关于超华科技单只股票的所有交易情况,每一条交易记录至少应包含姓名、证件号码、股东账号、股票名称、股票代码、交易日期、委托方向、成交数量、成交金额、证券余额、佣金、印花税等内容。若投资者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或通过信用账户在本公告征集时间段内买卖过超华科技,需打印所有账户超华科技单只股票的对账单。
如果2015年4月28日及之前,投资者曾买入超华科技,请同时提供截至2015年4月28日收盘时投资者仍持有超华科技股票的余额情况,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若2015年4月28日及之前投资者未曾买入过超华科技,则投资者需书面说明首次买入超华科技的具体日期,并提供自该日期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的对账单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五、费用承担
证券支持诉讼具有公益性,投服中心的公益律师或工作人员将帮助投资者提起诉讼,投资者不需要承担律师代理费用,只需自行承担法院要求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公告费(如需)等)。
诉讼费用的项目、金额由法院根据国家规定确定。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诉讼费用需由原告预交至法院,法院判决后将由败诉方承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因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等事项而产生的公告费最终由哪一方承担,属于受理法院的自由裁量范畴,不排除由原告自行承担的情形。投服中心将另行通知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交纳诉讼费用。
六、材料寄送
邮寄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55号B座5楼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维权事务部
邮政编码:200135
联系电话:021-50496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