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钢铁股份公司于2016年6月公告了《新余钢铁股份公司未来三年( 2016 年- 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规划》提出: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章程》也规定: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实际分红时,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实际上新余钢铁股份公司2016年现金分红率为11.18%,2017年现金分红率9.23%,2018年现金分红率10.8%,三年现金分红率10.7%。三年公司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均低于最低应达到的20%,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更远低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新钢公司视《章程》为儿戏,公告的《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更像抛给普通投资者的诱饵,严重影响投资者对公司价值分析和判断,构成虚假信息公告或拒不履行公告承诺!现我再次实名举报,希望证监会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