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赋予上市公司更多自主权细则细化了“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股份回购的具体适用情形,即“本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出现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此外,细则还规定了已回购股份的具体转让和注销等安排,明确对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情形下所回购的股份,可以在回购6个月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