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20081112日起施行<<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而*ST九发管理人于2008年12月10日接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 烟台中院)通知, 烟台中院于2008年12月9日出具了有关民事裁定书,批准了《公司重整计划》.至2009年5月25公告<<增发预案>>时*ST九发依然没有取得法院结束破产重整执行阶段的裁定书。就匆忙发布这样拟重组资产描述不严谨、不准确的,甚至是不合规的重组预案,明显欠妥!不能及时体现<<补充规定>>使中小股东能够更有机会行使话语权,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从程序上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ST九发作为《补充规定》施行后第一家破产上市公司,而九发股份在目前还没有取得法院结束破产重整执行阶段的裁定书。就应该严格按破产重整增法规则和大小流通股东协商后定价!就不能按一般重组以不低于20日均价为原则!而改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并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议案>>增发价不低于2.21元,只相当于让渡前的1.58元,而*ST九发却无情的让渡了30%的流通股份.让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成本一下子提高了42%,去年11月6号起大盘从1670点急升到目前2600点.升幅近达1000点,在所有上市公司平均股价达10.5元,ST公司平均升幅更是达350%情况下,多次的重组失败和公司宣告破产的重大利空让*ST九发股价不到半年时间从12元的平台急跌成了当时第一低价股1.74元,中小投资者成本大部分在前期12元平台,加上让渡30%后成本大部分在15元上方亏损严重,九发股份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8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因第13.2.7 条被停牌的,公司应当自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终止重整、和解程序时,向本所申请复牌,并于交易日披露法院裁定书的内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告披露日的下一交易日复牌。”,及时申请复牌,无理由推迟复牌达5个月之久,导致九发长期不复牌,股价极低,以不低于公司停牌前20个交易日评价每股2.21元增发,明显有失公允!

附1:

 

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根据《破产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问题,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第四十二条作如下补充规定,作为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本规定自20081112日起施行。

附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议案公告
    *ST九发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2日召开四届四次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公司拟通过资产置换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山东南山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0万元,下称:南山建设)8名自然人股东(下称:交易对方)所持有的南山建设100%股权,具体如下:公司拟以持有的烟台紫宸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100%股权(下称:置出资产)与交易对方所持有的南山建设100%股权(下称:置入资产)中价值相对等的部分进行资产置换,本次交易以2009年3月31日为审计、评估基准日,拟置入资产预估值约149000万元(交易价格以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为依据协商定价),拟置出资产参照相关评估公司在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已经出具的评估报告、《重整计划》及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烟商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协商作价3.3亿元。同时,公司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不低于每股2.21元,用于购买交易对方所持股份减去上述资产置换对价后持有的南山建设剩余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公司主营业务将转变为房地产开发与销售。

2009-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