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现行的法律规定:只要业主办理新房交接后就是收物业费的起始日,不论你住不住,每年都要缴纳一笔不菲的物业费,而且物业公司对这项法律也非常熟悉。一旦遇到拒缴的立即拿法律压人,难道这样的规定就合乎情理了吗?
一个大家熟知的解释就是不管你住不住,电梯和路灯,公共场所,门卫等方面的支出都要产生,所以既然是小区业主,就应该缴纳物业费,否则物业公司难以运转,也影响全国各地的小区日常维护,看护等正常必需的服务。话是这样讲,但是住与不住享受的服务是不同的,而且在社会成本高企的情况下,不住也需要全额缴物业费显然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更关键的是这笔钱出得亏,所以建议现行的法律能够更人性化,更细化。不能因为一部法律而使物业公司拥有强制征收的权利。做生意的人总是喊着自己不赚钱,所以要公开物业公司的收入和运行成本,在两者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即前期入住率低,结合收入和成本对住全额征收,而对未住的半价收取,到后期入住率提高,增加的成本会有限,而增量收入很可观,应该对不住者免去物业费,最多缴纳三分之一,以使指出和享受的服务匹配。
其实据我的观察,现在物业公司挂靠等级高的物业公司而收费级别升高,其实服务除了电梯,二次供水的区别以外,没有提供什么特别优质的服务,但收费却是更低级别物业公司的2倍甚至更多,也就是即使不住者不缴纳物业费,他们也赚得爆满,因而向两会建言修改物业法,使收费与服务匹配,使收费更能细化,依据可以为电费和水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