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券商与经纪人关系待明确1
《劳动合同法》今年开始实施。由于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之间关系不明确,难以确定经纪人如何利用该法的条款来维护自身权益。针对此种情况,业内人士建议,尽快出台相应的经纪人制度,明确双方关系,使证券经纪人的管理有法可依。

  部分券商在观望

  一些证券公司表示,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要求,调整与经纪人之间的关系,并与经纪人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此前,国内大多证券公司和经纪人签订的是居间协议,只有少数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我们公司经纪人数量较少,他们此前大多都有劳动合同,其他没有劳动合同的也将于近期签订。”一家大型证券公司经纪业务部负责人说。

  有的证券公司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就与员工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或采取其他一些措施。上海一家证券公司的南京总部,就与经纪人重新签订了合同,明确了双方属居间关系,居间人只从事营销活动。深圳一家证券经纪人规模庞大的证券公司,则全面取消了兼职经纪人,将他们全部转为客户经理。深圳另一家证券公司撤离了驻银行网点的全部经纪人,解散了原有的经纪人团队。

  不少证券公司目前还处于观望阶段,等待参考其他券商的做法。“我们还没有接到总部的通知,不清楚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北京一家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的说法,代表了当前多数公司的态度。

  不过,《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大量的兼职经纪人依然可以与证券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或居间合同,居间合同可以为证券公司节省固定工资支出以及社保、养老费用。但对于此前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一些经纪人,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相应的费用,这自然将增加证券公司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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