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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凌粮油:公司与赖宁昌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补充协议

公告日期:2014-11-22



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赖宁昌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补充协议

2014年11月21日

本补充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4年11月21日在中国广州市签署:

甲方: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楼

法定代表人:赖宁昌

乙方:赖宁昌

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690921****

鉴于:

甲、乙双方已于2014年8月22日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就乙方拟以其自有资金认购甲方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而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相关事宜作出约定。鉴于此,协议双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就乙方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相关事宜签署本补充协议。

第一条 释义

除非另有约定,本补充协议中相关词语的定义同甲、乙双方已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所述。

第二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追加认购权

甲、乙双方同意,如上海百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颢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和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其各自与甲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足额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则乙方有权就前述各方未足额认购的股份进行追加认购。

第三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补充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国现行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2、本补充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协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 协议的生效、解除或终止

本补充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甲、乙双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如甲、乙双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解除、终止或失效,则本补充协议亦解除、终止或失效。

第五条 其他事项

1、本补充协议系对甲、乙双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有效补充,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以甲、乙双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与甲、乙双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所述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2、本补充协议壹式陆份,协议双方各持壹份,其余用作上报材料时使用,每份文本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与赖宁昌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补充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与赖宁昌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补充协议》之签署页)

乙方(签字):

赖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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