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600705)“S*ST北亚”公布关于诉讼情况公告

 近日,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黑龙江省北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北亚房产)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民事判决书,就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轴路支行(下称:中轴支行)诉北亚房产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终审判决如下:
  
  北亚房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轴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亿元及利息(计算至2006年12月31日,利息金额为人民币8447919.99元;其余利息最终金额计算至北亚房产实际偿还本金之日止)、逾期利息(自2006年11月9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逾期利息金额为人民币832000元;其余逾期利息的最终金额计算至北亚房产实际偿还本金之日止)、复利(计算至2006年12月31日,复利金额为人民币65663.65元;其余复利最终金额计算至北亚房产全部清偿利息之日止);中轴支行对委托贷款抵押物:北亚房产所有的华风国际商城项目的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华风国际商城项目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056737.92元,由北亚房产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送达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有关民事判决书和金利源投资有限公司(原告,下称:金利源)民事上诉状各壹份,具体情况如下:
  
  2002年9月20日,金利源与融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下称:融泰公司)签订了《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及《资产委托管理补充协议书》,约定金利源将2200万元人民币委托融泰公司进行管理,委托期限1个月,到期归还本金及其收益。2002年9月21日,公司(被告)就主合同向金利源出具了保证函,承诺对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融泰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及其承诺,金利源提起诉讼。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了有关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金利源与融泰公司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及《资产委托管理补充协议书》无效;
  
  2、公司出具的《保证函》无效;
  
  3、融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金利源本金2153.8万元。
  
  4、如融泰公司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三项的还款责任,则由公司承担融泰公司上述还款不能清偿部分三分之一的责任。
  
  5、驳回金利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716万元,诉讼保全费11.715万元,由融泰公司、公司负担。
  
  现因金利源不服北京市一中院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北京一中院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四项判项;请求确认公司出具的《保证函》合法有效;请求判令融泰公司在返还本金2153.8万元之外,还应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向金利源支付自2003年4月19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滞纳金;请求判令公司对融泰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上诉费用由公司、融泰公司承担。


看后续公司公告的进展怎么样吧?给还有的朋友一个信息!!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