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通知规定,凡是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机构都将被认定为非法商业保险机构,其筹备组织也被视为非法商业保险机构。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则是指,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向社会公众收取保险费并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责任的保险业务活动。以保险费以外的名义向社会公众收取费用,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中含有保险金赔偿、给付责任或者其他类似风险保障责任的活动也将被认定为非法商业保险活动。
与此同时,通知还明确了非法商业保险中介机构和非法商业保险中介业务活动的判断标准,并要求各保监局参照通知中对非法商业保险机构和非法商业保险业务的规定予以取缔。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说,非法保险活动一经发现,保险监管机构将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对违法事实成立的将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机构和保险业务活动为非法,责令停止一切业务活动,予以公告,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