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23 06:57 周翀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通过提高拟再融资公司三年分配利润占可分利润之比等四条措施,引导和鼓励上市公司进行现金分红。
《决定》要点包括:一是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标准,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再融资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20%的比例,提高到30%。
二是为提高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透明度,促使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相关信息,要求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如上市公司能够进行现金分红而未进行分红的,则要求公司披露未分红的具体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使用用途,使广大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明确预期。在披露的具体内容上,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历史现金分红数据对比,使广大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公司过往的股利分配情况和数据。
三是从制度上着手,要求公司不断完善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中规定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列明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长期制度安排、条件、比例、种类等内容。通过完善上市公司章程的做法,促使公司分红行为规范化,引导公司建立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并强调严格执行。
四是允许上市公司实施半年度现金分红,为降低分红成本,允许上市公司中期进行现金分红的,其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证监会表示,今后一个时期,证监会将进一步强化市场基础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上市公司分红,促进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上市公司分红机制。上市公司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利用分红恶意套现和超额分配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坚决予以查处。
经过监管部门和市场各方长期不懈的努力和推动,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情况逐步改善。一是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逐年增加,比例稳中有升。2005年至2007年,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分别达621家、698家和779家,占所有上市公司总数的比例分别为45%、48%和50%;二是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模逐年增加。根据对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情况的统计,有779家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占1558家上市公司的50%;送红股家
随着本周末管理层开始推出实质利好起,投资者信心将得以逐渐恢复,中长线资金将持续入市,而短线资金将在8月最后一周兴风作浪,使股指产生大幅波动,预计中的8月最后一周收大阳的可能性颇大.
中短线投资者可以加大操作力度,甚至择机满仓操作,博取最大收益.
重点关注券商保险板块和金融板块,这两个板块有连动作用,关于大宗交易券商中介利好未兑现前,应买入或持有券商股,由于大宗交易券商中介资格有待认证,估计中信证卷获得资格无悬念,所以买入大券商中信证卷应最稳妥.
还有上海本地股的机会. 前段时间推荐的600622嘉宝集团可持续关注.
另外,对于近期跌幅巨大的钢铁股是否也应关注呢 !人弃我取嘛.呵呵
证监会:二次发售细节待定 希望尽快形成方案
2008-08-23 04:48 周翀 上海证券报
二次发售价格以二级市场价为基准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表示,以二级市场价格为基准,证监会将为二次发售设计市场化的定价机制。至于二次发售是否需要审批,从事相关业务的券商范围,以及承销方式、费率等细节,均在研究之中。证监会希望尽快形成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次发售目的:打散大宗股
一旦打散、拆细大宗股份,则由于受让人增多,预期多元,可以使大宗股份在二级市场的流动动机和时点分布趋于分散,从而减小对二级市场的冲击
该负责人强调,在完善大宗交易机制过程中引入二次发售机制,首要目的在于打散、拆细大宗股份。在目前渡过锁定期的包括股改形成的限售股份大宗交易机制下,转让仍是一对一进行,如果受让者在二级市场出售,仍会对市场形成冲击。而一旦打散、拆细大宗股份,则由于受让人增多,预期多元,可以使大宗股份在二级市场的流动动机和时点分布趋于分散,从而减小对二级市场的冲击。至于如何实现打散,“在销售过程当中也有不同的情况,比如说大宗的可能采取询价成交方式转让,如果数量不满足询价要求,还可能采取其他的方式。”
对于二次发售是否需要审批,负责人表示,这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从具体实践看,美国依据股份是否注册分别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则需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加以研究,不能简单与美国市场进行对比。
另外,在二次发售价格形成方面,负责人强调,证监会将为其设计市场化的定价机制,但“大体上要以二级市场的价格为基准”。他解释说,如果二次发售价格相对二级市场价格过高,则受让者自然会选择在二级市场上购入股票;如过低,则流通股股东和大宗股份持有者也会对价格不满,从而形成市场约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二次发售价格一定是通过市场化机制形成的。
◆二次发售并非再次设限
股改完成后,股权分置问题得到解决,不会再搞市场分置,不会搞法人股市场。既然不会对渡过锁定期的限售股设限,则对于限售股可能加速“出逃”的担心也就没有必要
该负责人强调,引入二次发售机制绝非进一步限制度过锁定期的限售股流通,而是针对全流通市
实质利好出台:证 监 会新规方便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2008-08-17 17:00 证 监 会 网站
证 监 会新规对有关增持豁免程序作出调整,将增持行为的事前申请调整为事后申请,方便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一、《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是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有关豁免程序规定做出了两方面的调整。第一,对于根据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俗称自由增持)”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的,由事前申请调整为事后申请。根据该条第一款其他规定情形提出豁免申请的,程序不变。第二,根据监管实践需要,相应将中 国 证 监 会对以简易程序申请豁免事项的处理期限由5个工作日调整为10个工作日。
二、《征求意见稿》修改的依据及其相关监管制度安排是什么
答:《征求意见稿》是依据《证券法》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原则规定,在《收购办法》的制度框架下,适应股权分置改革后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做出的程序性调整,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征求意见稿》针对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的股份增持行为,借鉴国际成熟资本市场的监管经验进行规范,在保持对一般收购行为的监管要求的同时,适当增加了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灵活性,符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
在监管制度安排上,一方面,文件正式颁布后,证券交易所将制定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当事人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后3日内公告增持情况,如果该次增持股份数量未达到2%的上限,须同时公告后续增持意向。另一方面,根据《证券法》和《收购办法》有关规定,前述股份增持行为被豁免要约义务的前提是,行为人应当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限制短线交易即“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虽然周末管理层表态可能出台维护市场稳定的利好,但似乎力度不够,虚多实少,可能导致市场选择再创新低,若真是如此则市场真正转机将很快到来.
关注政策面和成交量变化,有可能在八月最后一周收出大阳线.
大行情就在眼前 8月巨阳可期
在国际原油期价及大宗商品期货跌破中期上升通道,趋势发生逆转的背景下,从商品市场撤出的国际资本大鳄的庞大资金将回流前期调整到位的股市,必将推动全球股市特别是亚洲新兴市场的大幅反弹!gdp连续数年保持在两位数的中国市场必将是首选投资投机场所.在国内基金集体悲观的现阶段,正好为国际投资投机资金低位建仓买货创造了绝佳机会!!!优质企业的大小非们也不会蠢到在大盘跌落60%的时候把大量股权廉价送给外人!难道大小非们想在更高的位置再买回来吗 !
大行情就在眼前,8月巨阳可期!!!!!!!!!!!!!!
周五美原油期价经过三日大跌后收出十字,已跌破上升通道,基本确认中期头部.
美股道指连续三日大涨,周五上涨0.44%,但纳指收跌1.28%
国内周末无重大消息,只要央行不出加息政策就是最大的利好!
技术上各项指标一目了然,周一大盘收十字或小阳概率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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