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私募基金协会推出了六大举措加强监管

导语:近日,在“2015金融界领航中国年度论坛”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委书记、会长洪磊就主动曝光了私募基金行业过往存在的各种问题。

  今年7、8月份的A股大调整,整个市场一片哀鸿,但有些机构和个人却频频依靠非法途径,诸如内幕交易、编造虚假信息、操纵股价等手段,攫取了大量非法收益。证监会随后掀起一轮堪称史上最强的监管风暴,众多违法违规的行为被曝光,各种情形令人触目惊心。

  作为A股市场生力军的私募基金行业,近年来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公募精英纷纷“转私”足以证明这个行业的吸引力。但在抢夺市场份额的大战中,私募基金各种违规行为也层出不穷。在今年的A股大调整中,大量私募基金清盘,众多投资损失惨重,这让私募基金行业备受质疑。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委书记、会长 洪磊(资料图,图片来源 新浪财经)

  近日,在“2015金融界领航中国年度论坛”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委书记、会长洪磊就主动曝光了私募基金行业过往存在的各种问题:

  根据《基金法》,非公开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公开宣传推介;但毋庸讳言,私募基金通过互联网、电话、街头广告、报告会等各种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推介的现象大量存在。

  与公开推介相应,许多私募基金不能坚持合格投资者要求,要么简单要求投资者自行承诺,很少主动考察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要么通过转让、拆分等方式变相突破私募投资门槛,单只基金实际投资者人数远远超过200人法律上限,投资起点降至千元以下。

  更有甚者,通过虚假宣传甚至欺诈手段假私募之名,行掠夺大众财富之实,极大地损害了私募行业声誉。在投资运作环节,一些私募基金合规风控弱,存在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洪磊总结道,违规募集成为私募基金乱象之源。一段时间以来,金融风险事件集中爆发,社会影响巨大。究其原因,金融活动信用缺失和监管失位是重要原因。为此,从加强行业自律的角度,私募基金业协会推出了六大举措加强监管:

  一是拟推出《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资金募集是发起设立私募基金的重要环节,募集行为规范是防范私募违规风险的第一道防线。首先,《募集行为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募集主体的资格,即只有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方可从事私募基金的推介、发售等募集活动。其次,《募集行为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基金时,必须承担特定的投资者适当性责任。明确了从非特定投资者到特定投资产者再到合格投资者的认定程序,规定了基金销售机构负有说明义务和合理注意义务,必须严格履行合格投资者筛选、调查和确认的责任,必须严格遵守向合格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并签署基金合同的流程要求。再次,《募集行为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与监督机构联名开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统一归集管理募集资金,通过监督协议明确反洗钱、账户资金安全等相关监督责任。最后,《募集行为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后以录音电话、电邮等适当方式进行回访,并且规定未经电话回访确认程序,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签署基金合同。

  二是拟推出《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试行)》。《合同指引》强化了持有人大会和常设机构在遴选基金投资顾问中的作用,提升持有人在基金治理中的地位。对契约型、合伙型与公司型私募基金提出了差异化自律要求。其中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指引要求最高,就基金财产的独立性、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揭示责任、托管人责任、分级产品设计等影响基金投资者权益与资金安全的重要条款作了全面规定。

  三是拟推出《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办法》规定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主体、对象、内容和方式。在基金募集期间,要求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及招募说明书内容应当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应当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在基金运作期间,要求私募基金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一次,其中单只募集规模达到5000万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至少每月向投资者披露一次,并规定了必须披露的内容和时限。此外,办法还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列举了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的十三项重大事项。

  四是拟推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内控指引》强化了高管人员在内控机制中负有的责任,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合法合规经营的理念及制度文化,建立健全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治理结构,确保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为事后自律执法提供了可靠依据。

  五是拟推出《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实践中,基金管理人通常同时行使基金的募集和投资管理职能,但很多时候募集职能和投资管理职能会发生分离,此时,基金管理人仅保留募集功能而将投资管理职能委托给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即我们说的投资顾问),由投资顾问行使投资决策权和下单权。目前,这类投资顾问服务大量存在,在协会登记备案体系中均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缺少专门标识和法律规范,募集人与投资顾问的职责边界不清晰,缺少公平交易、风险隔离、防范利益冲突等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性要求,投资顾问业务违法违规风险得不到有效防范。为此,《投资顾问管理办法》以保护投资人利益优先为核心原则,明确了募集人对投资人负有完整的受托义务,要监督投资顾问履行基金合同,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如投资人利益受到损害,将向募集人进行追偿。除此之外,在募集职能和投资管理职能相分离时,募集人和投资顾问分别承担与募集和管理职能相关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六是拟推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与外包规范》。目前,私募基金没有强制性托管制度安排,基金资产的运用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托管规范》将明确,无托管时基金管理人必须尽到明示和风险提醒义务,善尽资产安全职责;有托管时应保证基金资产在托管账户下封闭运营,托管人应对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资金划转行为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保障基金资产的运用符合合同约定和投资人利益。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000681,股吧))

  业内建言

  中兴汇金李勇:

  由于办法规定发行产品要备案,将使得灰色的地下私募将逐渐淡出。而符合发行产品条件的的私募机构如果不备案,而私自发行产品,就是违法,将会受到相应惩处。这会大幅净化私募行业的竞争环境,打击利用私募外壳非法集资或是违规承诺甚至欺诈等丑化行业形象的现象,规范的私募公司将占据主流地位。到时候,不管是公募基金还是私募基金,最重要的上帝可能既不是监管部门也不是渠道,而是投资者。

  西藏琳琅投资王琳:

  有利于优质私募公司脱颖而出。一般来说,经历过几轮牛熊的证券私募公司大都具有相对规范、有自己在投资上的法宝。这样的私募公司都有较强的竞争力。这次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无论是法律地位上,还是行业产业链的配套服务方面,这类私募公司都将和其他国有投资公司拥有相同的平台。这绝对有利于这类私募公司迅速融入财富管理的行业中。

  中域投资总经理袁鹏涛:

  此次募集行为办法的征集出台,会让整个行业更加严格,更加法制化,同时,整个金融行业也应该实行更严峻的立法,更强的执行力度。

  翼虎投资总经理余定恒:

  整个私募行业有些鱼龙混杂的现象,以前没有这个办法时,一些机构可能进行一些非法集资、虚假宣传等,破坏了私募行业。该办法能够让整个行业更加规范,对一些民间私募的违法行为有一些打击。但对于阳光私募行业的冲击不会那么大,整个阳光私募行业基本还是比较健康的。

  玖逸投资战军涛:

  包括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以及如何处理违规的现象,这些规定,都是首次出现,也一定是对整个行业长期利好的,加强监管,以制度建设来促进行业健康和规范发展也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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