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三部委集中发声:2019年将推进实质性减税!

三部委集中发声:2019年将推进实质性减税!

今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财政部部长助理许宏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朱鹤新介绍本部门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并答记者问。

会上,三部委透露了企业关心的众多经济数据、政策动态和具体举措。

发改委:企业家将参与涉企政策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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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2019年经济工作的部署,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介绍了发改委的具体举措。

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宏观政策要强化逆周期调节,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解决好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结构性政策要强化体制机制建设,深化国企国资、财税金融、土地、市场准入、社会管理等领域改革,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

年前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发挥好投资的关键作用,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对此,连维良表示,发挥好投资关键作用,重点是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围绕“建设、改造”两个关键词加大投资力度。

具体来说,“建设”突出是五个方面,一是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建设,加快5G商用步伐;二是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市政、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推进脱贫攻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三是加强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四是加强民生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力度,尤其是补上教育、医疗、健康、养老这些方面的短板;五是加强生态环保和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建设。“改造”,突出是加大制造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2019年发改委会抓好重点任务落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重点抓好六个“着力”——

1、着力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加强重大技术装备补短板,推进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建设一批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加快推进一批在建项目,加快开工一批新项目,加快储备一批重大项目;制定出台稳住汽车、家电等热点产品消费的措施,鼓励信息、旅游、体育等服务消费和网购等消费新业态。

2、着力发展壮大实体经济。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建立健全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长效机制,加快推进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切实降低企业用能和物流成本。

3、着力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扩大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范围,深入推进电力、油气领域改革,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和价格体制改革。

4、着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全面清理取消负面清单以外领域针对外商设置的准入限制,抓紧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健全外资项目服务机制,抓紧推动一批重大外资项目尽快落地。

5、着力统筹推进城乡区域融合发展,持续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力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深入实施国家重大区域战略。比如,推进雄安新区规划政策落地实施,启动建设一批标志性项目,编制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加快完善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规划政策体系。

6、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出台公共服务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行动方案,推动城企联动扩大普惠性养老服务,推动家政服务提质扩容、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产教融合型城市遴选和企业试点。

财政部:2019年将实施更大规模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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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部长助理许宏才表示,2018年我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对激发市场活力、降低企业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年减税降费规模约1.3万亿元。当前我国经济运行稳中有变,面临一些新问题新挑战,外部环境发生变化。2019年将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坚持普惠性减税和结构性减税相结合,重点减轻制造业和小微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当前中国经济运行稳中有变,面临一些新问题新挑战,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按照中央决策部署,2019年积极的财政政策,将在稳定总需求的同时,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不动摇,认真贯彻落实“巩固、增强、提升、畅通”八字方针,发挥好财税政策的结构性调控优势,增强微观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许宏才称,重点是要做到“加力”和“提效”。“加力”指的是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和加大支出力度:

第一,加大减税降费力度。一方面,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坚持普惠性减税和结构性减税相结合,重点减轻制造业和小微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推进更为明显的降费,清理规范地方收费项目,加大对乱收费查处和整治力度。

第二,加大财政支出力度。根据经济形势和各方面支出需求,适度扩大财政支出规模。同时,较大幅度增加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规模,支持重大在建项目建设和补短板。

“提效”指的是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就是要坚持有保有压,聚焦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进一步调整优化支出结构。

许宏才强调,该保的支出必须保障好,要增加对脱贫攻坚、“三农”、结构调整、科技创新、生态环保、民生等领域投入;该减的支出一定要减下来,政府要过紧日子,要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严控“三公”经费预算,一般性支出要压减5%以上,取消低效无效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就是要将预算绩效管理贯穿预算编制执行全过程,更好推动政策落地见效;继续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将难以支出的长期沉淀资金一律收回,统筹用于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许宏才还表示,2019年将进行进一步的深化增值税改革,继续推进实质性的减税。具体的增值税改革方案,现在还在研究论证和测算过程中,但肯定会有实质性的减税措施。方案将按程序审议后公布实施。

企业所得税方面,许宏才表示,相关政策已在1月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后对外发布。包括放宽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的标准,并且加大优惠力度,实际是税负较大幅度降低的政策。

根据已出台新政,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放宽后的条件为:企业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从业人数300人以下、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下。“这都比原来认定的标准有大幅度的提升,也就是说有更多的企业会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许宏才说。

许宏才称,实施新政策后,小微企业占全部纳税企业的比重超过95%。这些减税措施的实施会减轻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等负担,激发企业活力,推动企业发展。

央行:督促商业银行加大主动投放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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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的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松紧适度,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改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应该如何理解?

央行副行长朱鹤新表示,货币政策保持稳健,并不意味着一成不变。货币条件要与保持经济平稳增长及物价稳定的要求相匹配,保持松紧适度,既不能过松,也不能过紧。要根据形势的变化增强货币政策的前瞻性、灵活性、针对性,主动动态优化,强化逆周期调节,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

朱鹤新表示,稳健的货币政策是2019年工作的总基调。同时把握好松紧适度的“度”,既要保持总量合理,也要着力优化结构。

“一方面,要把握好总量,为实体经济提供足够的金融支持,M2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应与名义GDP增速大体匹配。同时,也不能搞‘大水漫灌’,要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另一方面,要精准把握流动性的投向,充分发挥结构性货币政策的作用,做好定向调控和‘精准滴灌’,特别是加大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三农’、扶贫、乡村振兴、双创以及推动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等领域的支持力度。”朱鹤新表示。

朱鹤新在发布会上剧透了2018年全年的信贷投放情况:2018年全年,新增人民币贷款16.17万亿元,同比多增2.64万亿元,多增量是上年同期的3倍,年末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3.5%,较上年末提升0.8个百分点。

“16万多亿元的信贷投放其实都是流到实体经济当中,央行货币政策对于有效缓解融资难、融资贵作出了贡献。”朱鹤新强调。

朱鹤新透露,目前央行正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打通环节,提高效率,要解决好金融机构传导过程中的四大问题,一是流动性的问题,要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二是要解决好资金成本问题;三是资本的问题,通过推动发永续债补充资本;四是风险防范问题。

在谈及下一步如何支持小微、民营企业融资时,朱鹤新表示,要持续通过政策来引导,通过平台的搭建来支撑,解决一些银行不敢贷、不愿贷、不会贷的问题——

一是要继续落实好稳健的货币政策,把逆周期的调节做好。

二是督促商业银行加大主动投放的力度,监管部门在尽职免责方面还要做一些努力,更好实现对企业愿意放、能放贷、会放贷。

三是要用好债券、信贷和股权三支箭。朱鹤新表示,传统信贷已经有了,发债也有了,股权计划的落实还在不断做探索。

四是要推动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作用。

发布会现场有记者问,货币政策进一步支持经济增长,有可能继续降准的话,这对我们的汇率会不会带来一些贬值压力?

朱鹤新表示,关于降准和汇率的关系,我们通过降准有效地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实体经济发展好了,企业面好了,我们的汇率会更加稳定,有利于汇率更好地保持稳定,推动经济可持续的发展,这是不矛盾的。

此外,朱鹤新强调,我们的汇率机制是浮动的,体现市场供求关系。这方面我们也有底气,我们的经济基本面较好,外汇储备也足够,都可以增强对我们汇率的信心,我们也是有信心的。

财政部等三部委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39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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