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房地产企业会计实务及纳税申报

?房屋开发成本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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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房屋的种类及其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
房屋的开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经济业务。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屋,按其用途可分为如下几类;一是为销售而开发的商品房;二是为出租经营而开发的出租房;三是为安置被拆迁居民周转使用而开发的周转房。此外,有的开发企业还受其他单位的委托,代为开发如职工住宅等代建房。这些房屋,虽然用途不同,但其所发生的开发费用的性质和用途,都大体相同,在成本核算上也可采用相同的方法。为了既能总括反映房屋开发所发生的支出,又能分门别类地反映企业各类房屋的开发支出,并便于计算开发成本,在会计上除设置“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外,还应按开发房屋的性质和用途,分别设置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代建房等三级账户,并按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企业在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应按房屋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房屋的成本核算对象,应结合开发地点、用途、结构、装修、层高、施工队伍等因素加以确定:
1.一般房屋开发项目,以每一独立编制设计概(预)算,或每一独立的施工团预算所列的单项开发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
2.同一开发地点,结构类型相同的群体开发项目,开竣工时间相近,同一施工队伍施工的,可以合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于开发完成算得实际开发成本后,再按各个单项工程概预算数的比例,计算各幢房屋的开发成本。
3.对于个别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房屋开发项目,可以结合经济责任制的需要,按房屋开发项目的部位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开发企业对房屋开发成本的核算,应设置如下几个成本项目: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2)前期工程费;(3)基础设施费;(4)建筑安装工程费;(5)配套设施费;(6)开发间接费。其中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指房屋开发中征用土地所发生的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以及有关地上、地下物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前期工程费是指房屋开发前期发生的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等支出。基础设施费是指房屋开发中各项基础设施发生的支出,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照明、绿化、环卫设施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列入房屋开发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内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设备费用)。配套设施费是指按规定应计入房屋开发成本不能有偿转让公共配套设施如锅炉房、水塔、居委会、派出所、幼托、消防、自行车棚、公厕等支出。开发管理费是指应由房屋开发成本负担的开发间接费用。

二、房屋开发成本的核算
(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

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应直接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

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自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如分不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应先将其支出先通过“开发成本——自用土地开发成本”账户进行汇集,待土地开发完成投入使用时,再按一定标准将其分配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成本——自用土地开发成本”账户的贷方。

房屋开发占用的土地,如属企业综合开发的商品性土地的一部分,则应将其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先在“开发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账户进行汇集,待土地开发完成投入使用时,再按一定标准将其分配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账户的贷方。如开发完成商品性土地已经转入“开发产品”账户,则在用以建造房屋时,应将其应负担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产品”账户的贷方。

(二)前期工程费

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以及水文地质勘察、测绘、场地平整等各项前期工程支出,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应直接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前期工程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前期工程费,应按一定标准将其分配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前期工程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

(三)基础设施费

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绿化、环卫设施以及道路等基础设施支出,一般应直接或分配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基础设施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如开发完成商品性土地已转入“开发产品”账户,则在用以建造房屋时,应将其应负担的基础设施费(按归类集中结转的还应包括应负担的前期工程费和开发间接费)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产品”账户的贷方。

(四)建筑安装工程费

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支出,应根据工程的不同施工方式,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采用发包方式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房屋开发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支出,应根据企业承付的已完工程价款确定,直接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等账户的贷方。如果开发企业对建筑安装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并将几个工程一并招标发包,则在工程完工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按各项工程的预算造价的比例,计算它们的标价即实际建筑安装工程费。

如某开发企业将两幢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进行招标,标价为1080 000元,这两幢商品房的预算造价为;
101商品房 630 000元

102商品房 504 000元
合计 1134 000元
则在工程完工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按如下方法计算各幢商品房的实际建筑安装工程费:

某项工程实际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标价×该项工程预算造价÷各项工程预算造价合计
设例中:

101 商品房  1080000元×630000元÷1134000元=600000元

102 商品房  1080000元×504000元÷1134000元=480000元

采用自营方式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房屋开发项目,其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工程支出,一般可直接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库存材料”、“应付工资”、“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如果开发企业自行施工大型建筑安装工程,可以按照本章第二节所述设置“工程施工”、“施工间接费用”等账户,用来核算和归集各项建筑安装工程支出,月末将其实际成本转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并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成本项目。

企业用于房屋开发的各项设备,即附属于房屋工程主体的各项设备,应在出库交付安装时,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库存设备”账户的贷方。

(五)配套设施费

房屋开发成本应负担的配套设施费是指开发小区内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在具体核算时,应根据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采用不同的费用归集和核算方法。

1.配套设施与房屋同步开发,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能够分清并可直接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直接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配套设施费”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等账户的贷方。如果发生的配套设施支出,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先在“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户先行汇集,

待配套设施完工时,再按一定标准(如有关项目的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分配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配套设施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户的贷方。

2.配套设施与房屋非同步开发,即先开发房屋,后建配套设施。或房屋已开发等待出售或出租,而配套设施尚未全部完成,在结算完工房屋的开发成本时,对应负担的配套设施费,可采取预提的办法。即根据配套设施的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和采用的分配标准,计算完工房屋应负担的配套设施支出,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配套设施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

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预提费用”账户的贷方。预提数与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在配套设施完工时调整有关房屋开发成本。
(六)开发间接费

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为开发各种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应先通过“开发间接费用”账户进行核算,每月终了,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各有关开发产品成本。应由房屋开发成本负担的开发间接费用,应自“开发间接费用”账户的贷方转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并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开发间接费”成本项目。

三、房屋开发成本核算举例
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某年度内,共发生了下列有关房屋开发支出(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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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102    152   182
        商品房  商品房 出租房  周转房
支付征地拆迁费 100 000 80 000

结转自用土地征地拆迁费 75 000 75 000
应付承包设计单位前期
工程费  30 000 30 000 30 000 30000

应付承包施工企业基础
设施工程款 90 000 75 000 70000  70000
应付承包施工企业建筑

安装工程款    600 000  480000  450000  450000
分配配套设施费(水塔)80 000 65 000 60 000
60 000
预提配套设施费(幼托)80 000 72 000 64 000 64 000
分配开发间接费用 82 000  66 000 62
000   62 000
则在用银行存款支付征地拆迁费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 180 000
贷:银行存款 180
000
结转出租房、周转房使用土地应负担的自用土地齐发成本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 150 000

贷:开发成本——自用土地开发成本 150 000
将应付设计单位前期工程款入账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 120 000

贷: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120 000
将应付施工企业基础设施工程款入账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 305 000

贷: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305 000
将应付施工企业建筑安装工程款入账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 1980 000

贷: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1980 000
分配应由房屋开发成本负担的水塔配套设施支出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 265
000
贷: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水塔 265 000
预提应由房屋开发成本负担的幼托设施支出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 280 000
贷:预提费用——预提配套设施费 280 000

分配应由房屋开发成本负担的开发间接费用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 272 000
贷:开发间接费用 272 000

同时应将各项房屋开发支出分别记入各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
四、已完房屋开发成本的结转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完成开发过程的商品房、代建房、出租房、周转房,应在竣工验收以后将其开发成本结转“开发产品”账户。会计人员应根据房屋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记录的完工房屋实际成本,记入“开发产品”账户的借方和“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贷方。“开发产品”账户应按房屋类别分别设置商品房、代建房、出租房、周转房等二级账户,并按各成本核算对象进行明细分类核算。设例中,应将完工验收的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的开发成本结转“开发产品”账户的情方,作如下分录入账:

借:开发产品 3 562 000
贷;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 3 562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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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工程开发成本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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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建工程的种类及其成本核算的对象和项目

代建工程是指开发企业接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为开发的各种工程,包括土地、房屋、市政工程等。由于各种代建工程有着不同的开发特点和内容,在会计上也应根据各类代建工程成本核算的不同特点和要求,采用相应的费用归集和成本核算方法。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代委托单位开发的土地(即建设场地)、各种房屋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分别通过“开发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和“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进行核算,并在这两个账户下分别按土地、房屋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归集各项支出,进行代建工程项目开发成本的明细分类核算。除土地、房屋以外,企业代委托单位开发的其他工程如市政工程等,其所发生的支出,则应通过“开发成本——代建工程开发成本”账户进行核算。因此,开发企业在“开发成本——代建工程开发成本”账户核算的,仅限于企业接受委托单位委托,代为开发的除土地、房屋以外的其他工程所发生的支出。

代建工程开发成本的核算对象,应根据各项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成本项目一般可设置如下几项:(l)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2)前期工程费;(3)基础设施费;(4)建筑安装工程费;(5)开发间接费。在实际核算工作中,应根据代建工程支出内容设置使用。

二、代建工程开发成本的核算

开发企业发生的各项代建工程支出和对代建工程分配的开发间接费用,应记入“开发成本——代建工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库存材料”、“应付工资”、“开发间接费用”等账户的贷方。同时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分别归类记入各代建工程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代建工程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的格式,基本上和房屋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相同。

完成全部开发过程并经验收的代建工程,应将其实际开发成本自“开发成本——代建工程开发成本”账户的贷方转入“开发产品”账户的借方,并在将代建工程移交委托代建单位,办妥工程价款结算手续后,将代建工程开发成本自“开发产品”账户的贷方转入“经营成本”账户的借方。

如某开发企业接受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委托,代为扩建开发小区旁边一条道路。扩建过程中,用银行存款支付拆迁补偿费300 000元,前期工程费 160
000元,应付基础设施工程款 540 000元,分配开发间接费用 80 000元,在发生上列各项扩建工程开发支出和分配开发间接费用时,应作如下分录入账:

借:开发成本——代建工程开发成本 1080 000
贷:银行存款 460 000
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540 000

开发间接费用 80 000
道路扩建工程完工并经验收,结转已完工程成本时,应作如下分录入账:
借:开发产品——代建工程 1080 000

贷:开发成本——代建工程开发成本 108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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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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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编制以上各节所述的会计报表外,还应根据企业本身管理上的需要,编制诸如在建开发产品成本表、已完开发产品成本表等成本报表。

一、在建开发产品成本表

在建开发产品成本表是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企业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开发分公司年末在建开发产品的实际开发成本的成本报表,也是年末资产负债表资产方“在建开发产品”项目的明细报表,用以考核企业年末各项在建开发产品资金占用情况,了解企业各项开发产品的实际开发成本,检查各项开发产品开发成本的

构成。

为了反映各项开发产品开发成本的构成,本表应采用棋盘式结构,纵向各行反映年末尚处于在建过程开发产品的类别和项目;横向各栏反映年末各类各项开发产品的开发成本。

在编制本表时,应按开发产品的类别和项目逐行填列。开发产品的类别,一般应分:商品性土地、自用土地、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配套设施、代建工程等。在开发期内尚未确定其具体用途的房屋,均可在商品房一类反映。开发产品的项目,一般应以开发产品成本核算对象为依据。

本表一般应设置项目开工日期、计划开发面积、计划开发总成本、年初开发成本、本年发生开发成本、年末累计开发成本等栏。

“开工日期”栏填列在建开发产品的实际开工日期。

“计划开发面积”栏反映各项开发产品的计划开发面积。土地开发项目为场地面积;房屋等开发项目为建筑面积,根据批准的开发产品开发计划确定的开发面积填列。

“计划开发总成本”栏根据企业制定的有关开发产品成本计划或预算填列。
“年初开发成本”栏根据上年本表“年末累计开发成本”栏数字填列。

“本年发生开发成本”栏所属“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和“合计”各栏,分别反映各项在建开发产品本年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及应负担的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和开发成本合计,根据技开发产品设置的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各成本项目的本年发生额分类分项填列。

“年末累计开发成本”栏反映各项在建开发产品本年年末累计”实际成本,根据按开发产品设置的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的年末余额分类分项填列。本栏数字应等干“年初开发成本”与“本年发生开发成本”合计数之和,本栏合计数应与年末资产负债表资产方“在建开发产品”项目期末数核对相符。

二、已完开发产品成本表

已完开发产品成本表是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企业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开发分公司在本年度内已完成全部开发过程、并已验收合格的开发产品的实际开发成本的成本报表。它是用以了解和检查在年度内已完开发产品的成本水平及成本构成情况,考核开发产品成本计划或预算的执行结果。

为了反映各项开发产品开发成本的构成,本表也应采用棋盘式的结构,纵向各行应按开发产品的类别和项目境列,反映当年已经完工的各类、各项开发产品,横向各栏按开发产品的成本项目和开竣工日期、开发面积、计划成本等设置,反映各项已完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及其构成等情况。填列本表的开发产品,应以开发产品成本核算对象为依据,并只限于本年完成全部开发过程、并已验收合格、合乎设计标准、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移交购房、用地单位,或委托单位,或者可作商品房对外销售、出租房对外出租、周转
房周转使用的开发产品。
本表“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栏填列已完工开发产品的实际开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实际开发面积”栏反映已完工开发产品的实际开发面积,土地开发项目填列场地面积,房屋等开发项目填列建筑面积。

“计划开发成本”栏根据企业制定的有关开发产品成本计划或预算填列。由于现行制度规定开发产品成本只计算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开发成本,不计算开发产品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在内的完全成本。因此,表列的开发产品的计划成本的计算口径亦应是开发成本。如果计划、预算成本的计算口径不是开发成本,包括有项目借款利息等财务费用,则在境列时应加以剔除,以便对比分析。]

“实际开发成本”栏所属“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和“合计”各栏,分别反映各项已完工开发产品自开工至完工时为止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和开发成本合计。根据已完工开发产品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各成本项目的累计发生额及其合计数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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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报表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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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向报表使用者提供会计

信息外,还应本着充分披露的原则。在会计报表之外,另用附注的
方式,用文字对报表有关项目作必要的解释,来帮助报表使用者理

解会计报表的内容。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企业所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的说明

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其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结果是有差别

的。为使报表使用者正确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企业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应对所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变更加以说明。如:

短期投资,应说明其期末数的计价方法:按成本计价,还是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

应收账款,应说明其对坏账采用直接转销法,还是采用备抵法;如采用备抵法,是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还是采用账龄分析法。

存货,应说明其平时收发按计划价格计价,还是按实际成本计价;如按实际成本计价,是采用先进先出法,还是采用后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

固定资产折旧,应说明其采用折旧是采用平均年限折旧法,还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折旧法、年数总和折旧法;又采用平均年限折旧法时,是用个别折旧率,还是用分类折旧率。

长期股权投资,应说明其按成本法记账,还是按权益法记账,或哪些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法记账,哪些长期股权投资控权益法记账。

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应说明其成本和摊销年限的确定依据。

房地产经营收入,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结算收入、出租房租金收入、出租土地租金收入,应说明其确认原则。

所得税,应说明以应付税款法作为核算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还是以纳税影响会计法作为核算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

会计中的一贯性原则,要求企业在不同会计期间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否则,不同期间会计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就无法进行比较。但是坚持一贯性原则,并不等于说前后各期的会计处理方法永久不能变更。会计工作为了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必须作出会计处理方法变更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变更的原因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当然,这种变更,也应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允许范围之内。

二、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明细资料的列示
对会计报表中的一些重要项目,因报表格式的限制,未能详细列示,应在附注中列出明细资料。如:

短期投资,按各类投资列出成本价和市场价。
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按账龄分类列示,并注明持有本企业一定股权(如5%以上投资)单位的欠款额。

存货,按存货务会计科目列示。提取存货跌价准备的企业,还应列示各类存货可变现的净值。
待摊费用,如数额较大,应分项列示。

长期投资,按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分项列示账面余额和当年投资收益。
固定资产,按类别列示其原价、累计折旧和净值。

固定资产购建支出,按工程项目列示其预算数、期初数、本期增加数、本期转出数、期末数、工程进度和资金来源。

无形资产,按种类列示期初数、本期增加数、本期摊销数和期末数。
递延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按种类列示期初数、本期增加数、本期摊销数和期末数。

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列示各笔借款的债权单位、借款金额、借款起讫日期、利率和借款条件。如有外币借款的企业,还应列示外币金额及折合率。

经营收入和经营成本,按土地转让、商品房销售、配套设施销售、代建工程结算、出租房屋、出租土地列示其收入和成本。

其他业务利润,如数额较大,按业务类别列示。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如数额较大,按收支项目列示。
三、非经常性项目损益的说明

非经常性项目损益是指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不是经常发生事项的损失或收益。如:

固定资产转让,应说明其转让收入大于账面净值和有关税费后的净收益,或小于账面净值和有关税费后的净损失。

收回长期投资,应说明收回长期投资大于账面投资的收益或小于账面投资的损失。

非常损失,应说明因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各项资产账面净值减去保险赔偿款及残值后的净损失以及善后发生的各项清理费用。

其他数额较大的非经常性项目的损益,均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
四、或有事项及其收益、损失的披露

或有事项是指在会计报表编制日已经存在的事项,它能否使企业获得收益或发生损失,有赖于未来一种或多种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而定,具有很大不确定性。

或有事项按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及其收益或损失金额能否合理估计,有三种处理方式:确认人账;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不予反映。

或有事项发生的可能性,分为很有可能、有可能和很少可能三种情况。或有事项发生收益或损失的金额,分为能合理估计和不能合理估计两种情况。

对或有收益的披露,应遵循谨慎原则和收入实现原则予以处理。对或有损失,应遵循谨慎原则和充分披露原则予以处理。

一般说来,对很有可能获得收益的或有事项,不将其收益估计入账,但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对有可能获得收益的或有事项,不将其收益估计入账,是否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要特别谨慎。对很少可能获得收益的或有事项,不必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对很有可能发生损失的或有事项,能估计损失金额的,应将其损失和负债同时估计人账;不能估计损失金额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充分加以披露。对有可能发生损失的或有事项,其损失和负债不估计入账,但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对很少可能发生损失的或有事项,一般也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

对于下列或有事项,应估计其可能发生的收益或损失的金额,并说明对未来结果的可能影响:
为其他企业负债提供的担保;
因票据贴现而承担的义务;

企业承担的其他责任;
有可靠证据证明的或有收益。
五、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关联方的交易,往往会影响企业的经营收入、经营成本、其他业务利润,对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产生影响,所以也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

会计中所指关联方,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以及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的各方。关联方关系主要指:(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2)合营企业;(3)联营企业;(4)主要投资者

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者如为企业时,不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事项:(l)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其变化;(2)企业的主管业务;(3)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动。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主要包括:(l)转让土地使用权;(2)承发包工程;(3)购买或销售商品;(4)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其他资产;(5)提供或接受劳务;(6)代理;(7)租赁;(8)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9)担保和抵押;(10)管理方面的合同;(11)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2)许可协议;(13)关键管理人员报酬。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1)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3)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关联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同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六、合并会计报表的说明
企业集团如编制合并会计报表,除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上述应附注的事项外,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名称、业务性质、母公司所持有的各类股权的比例;
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增减变动情况;

未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名称、持股比例,未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原因及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情况,以及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对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投资的处理方法;

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非子公司(其他被投资公司)的名称、母公司持股比例以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原因。

子公司与母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时,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处理方法。在未进行调整直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在合并会计报表中说明其处理方法;

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经营业务与母公司业务相差很大的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有关资料。
七、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又称期后事项。它是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至会计报表报出口之间所发生的事项。按其是否调整会计报表分为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

调整事项,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所提供的新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的有关项目金额作出新的确认,而需要对会计报表作调整的事项。通常包括: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值;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发现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发生的舞弊和会计差错;发现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作出的会计处理;由于税率变动,改变了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的税金和利润等。

非调整事项,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并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不需要对会计报表作出调整的事项。但对企业以后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如:对其他企业进行控股投资、发生重大筹资行为、资产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损失、发生重大经营性亏损、与本企业有债务关系的企业不再持续经营、达成协议的债务重组事项以及资产重组事项等,都应在会计报表的附注中加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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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行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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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税种: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 印花税 契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有关规定
行业介绍
房地产业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管理、房地产经济
与代理。其主要涉税事项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不动产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一、营业税
1、销售不动产的计税依据
  (1)、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 (2)、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营业额比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3)、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a
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b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c
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 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2、其他具体规定如下:
(1)、
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
对合作建房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具体的??方式也有以下两种:
  a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b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a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b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则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c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次,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3)、
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有如下规定: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4)、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建筑物时许诺若干年后可将房屋价款归还购房者,这是经营者为了加快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对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所谓"还本"支出。
??(5)、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
  a关于中外双方合作建房的征税问题
  中方将获得的土地与外方合作,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后,不论是按建成的商品房分配面积,还是按商品房销售后的收入进行分配,均不符合现行政策关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因此,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收入的当天。
  同时,对销售商品房也应征税。如果采取分房(包括分面积)各自销房的,则对中外双方各自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如果采取统一销房再分配销售收入的,则就统一的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如果采取对中方支付固定利润方式的,则对外方销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
  b关于中方取得的前期工程开发费征税问题
  外方提前支付给中方的前期工程的开发费用,视为中方以预收款方式取得的营业收入,按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征收营业税。对该项已税的开发费用,在中外双方分配收入时如数从中方应得收入中扣除的,可直接冲减中方当期的营业收入。
  c对中方定期获取的固定利润视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转让土地使用权划归营业税税目转让无形资产范畴,税率为5%,销售不动产划归营业税税目销售不动产的范畴内,税率为5%。
计算公式=营业额×5%
  (6)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义务人,在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按照政府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申请审批程序法规以自己名义"立项"建设,无论采取何种销售或与他人合作方式,均不适用有关营业税合作建房征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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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①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和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区、门头沟区、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内的,税率为7%;

  ②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
  ③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①②项范围内的,税率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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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应纳营业税税额×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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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增值税

  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具体讲:
  1、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没有纳入征税范围。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未经国家征用不得转让。因此,转让集体土地是违法行为,所以不能纳入征税范围。
  2、转让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3、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4、取得收入的行为,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和《细则》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房地产转让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金额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计算土地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新会计制度的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费用直接计入当年损益,不按房地产项目进行归集或分摊。为了便于计算,市政府在京政发(1996)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的以内计算扣除。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并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6、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对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它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其预征率为:预售宾馆、饭店、办公、写字楼的房地产,按预售收入3%的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售非普通标准住宅、别墅、公寓的房地产,按预售收入2%的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售其他房地产,按预售收入1%的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
  从2003年1月1日起,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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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产税
  如果企业拥有房产产权的,需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1)以房产税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

 房产税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
  (2)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

房产税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12%
  如果单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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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
  年应纳税额=∑(各级土地面积*相应税额)。
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为六级,各级土地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五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元;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0.5元。
  如果单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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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立的凭证(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但在土地开发建设,房产出售、出租活动中所书立的合同、书据等,应按照印花税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凡进行房屋买卖的,签定的购房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时,应监督买卖双方在转让合同或协议上贴花注销完税后,再办理立契过户手续。
  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件时,应按权利许可证照,按件交纳印花税五元,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应监督领受人在房地产权属证上按件贴花注销完税后,再办理发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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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契税

  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契税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时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目前北京市现行契税税率为3%,应纳税额=房地产成交价格或评估价格*税率。
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下列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1、 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者作价投资、入股的;

  2、 以获奖、预购、预付集资建房款或者转移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3、 建设工程转让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4、 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因此,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所有权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同类土地使 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

  3、 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为??价格的差额;

  4、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除承受方按规 定缴纳契税外,房地产转让者应当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
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 承受土地、房屋部分权属的,为所承受部分权属的成交价格;当部分
权属改为全部权属时,为全部权属的成交价格,原已缴纳的部分权属的税款应 予扣除。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
,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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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车船使用税

  如果拥有汽车、自行车等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工具,还需缴纳相应的车船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计算公式为:
  乘人汽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载货汽车应纳税额=车辆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摩托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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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及销售不动产所取得收入及其他所得。基本税率为33%。还设置两档优惠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
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出资设立)中的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及年销售(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以下(原为年销售(营业)收入在15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修理修配企业、商业企业、饮食服务企业、娱乐业、交通运输企业和其他企业。适用纯益率。对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建筑安装行业中分离出来,单独核定纯益率为3%--5%。具体适用比例由各区县(分局)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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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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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会计制度没有对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取得预收款计征营业税的账务处理进行明确。一般的做法有两种:
一是在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根据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对这部分税款暂不结转,留待营业收入确认时,再结转“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这种方法操作性很强,但存在弊端。因为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应交税金是一个负数,这会给阅读会计报表的人带来一个错误的信息,即企业多交了营业税。?? 
另一种方法是,增设“待摊税金--待摊税金及附加”科目,在收到预收账款时,按照应纳的各项税费,借记“待摊税金--待摊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当会计上确认营业收入时,按照营业收入应纳的各项税费,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待摊税金--待摊税金及附加”,按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等科目。我们认为,第二种方法不仅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可以弥补第一种方法的不足。??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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