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隔声设计适用于可将噪声控制在局部空间范围内的场合。

对声源进行的隔声设计,可采用隔声罩的结构型式;对接收者进行的隔声设计,可采用隔声间(室)的结构型式;对噪声传播途径进行的隔声设计,可采用隔声墙与隔声屏障(或利用路堑、土堤、房屋建筑等)的结构型式。必要时也可同时采用上述几种结构型式。

第4.1.2条 对于车间内独立的强噪声源,应按操作、维修及通风冷却的要求,采用相应型式的隔声罩,如固定密封型隔声罩、活动密封型隔声罩,以及局部开敞式隔声罩等。

隔声罩降噪量的设计,可按表4.1.1规定的范围选取。

第4.1.3条 当不宜对声源作隔声处理,而又允许操作管理人员不经常停留在设备附近时,隔声设计应采取控制、监督、观察、休息用的隔声间(室)。

隔声间(室)的设计降噪量,可在20~50dB的范围内选取。

第4.1.4条 对于工人多、强噪声源比较分散的大车间,可设置隔声屏障或带有生产工艺孔洞的隔墙,将车间在平面上划分为几个不同强度的噪声区域。

隔声屏障的设计降噪量,可在10~20dB范围内选取;对高频声源,隔声屏的设计降噪量可选取较高值。

第4.1.5条 在可能条件下,车间的隔声处理也可在竖向上划分不同强度的噪声区域。对于带有较强振动的强噪声源,宜设置地面层上开有生产工艺孔洞的地下室。

第4.1.6条 对于组合隔声构件,墙、楼板、门窗等的隔声量设计,宜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S1τ1=S2τ2=……=Siτi (4.1.6)

式中S1、S2、……Si——各分构件的面积(m2 );
τ1、τ2、……τi——各分构件的透射系数。

第4.1.7条 进行隔声设计,必须注意孔洞与缝隙的漏声。对于构件的拼装节点、电缆孔、管道的通过部位以及一切施工上容易忽略的隐蔽声通道,应作密封或消声处理,并给

第4.2.1条 隔声设计,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由声源特性和受声点的声学环境估算受声点的各倍频带声压级;

二、确定受声点各倍频带的允许声压级;

三、计算各倍频带的需要隔声量;

四、选择适当的隔声结构与构件。

第4.2.2条 对于室内只有一个声源的情形,估算受声点各倍频带的声压级,应首先查找、估算或测量声源125~4000Hz六个倍频带的功率级,然后根据声源特性和声学环境,按下式进行计算:公式

房间常数Rγ,应按下式计算:公式

对于多声源情况,可分别求出各声源在受声点产生的声压级,然后按声压级的合成法则计算受声点各倍频带的声压级。

第4.2.3条 受声点125~4000Hz各倍频带的允许声压级,应根据本规范第二章对不同地点所规定的噪声限制值,按附表2.1确定。

第4.2.4条 各倍频带需要隔声量的计算,应按下式进行:

R=Lp-Lpa+5 (4.2.3)

式中R——各倍频带的需要隔声量(dB);
Lp——受声点各倍频带的声压级(dB);
Lpa——受声点各倍频带的允许声压级(dB)。

第4.2.5条 隔声结构与隔声构件的确定,应能满足各频带需要隔声量的要求。

第4.2.6条 隔声罩或隔声间(室)的结构设计,必须有足够的吸声衬面。各倍频带的插入损失,应满足需要隔声量的要求,其值可按下式计算:

D=R +10lg(Rγ/S) (4.2.6)

式中D——各倍频带的插入损失(dB);
R0——隔声构件各频带的固有隔声量(dB);
S——隔声构件的透声面积(m2 )。

出施工说明和详细大样图。

第三节 隔声结构的选择与设计

第4.3.1条 隔声结构的设计,应首先收集隔声构件固有隔声量的实测数据。 单层均质构件(墙与楼板)的固有隔声量,可按质量定律的经验公式进行估算。 选用单层隔声构件,应防止吻合效应的影响。需要以较轻重量获得较高隔声量(如超过30dB)时,隔声结构可选用复合结构。

第4.3.2条 双层结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隔声结构的共振频率,宜设计在50Hz以下;空气层的厚度,不宜小于50mm。

二、吻合频率不宜出现在中频段。双层结构各层的厚度不宜相同,或采用不同刚度,或加阻尼。

三、双层间的连接,应避免出现声桥。双层结构的层与层之间、双层结构与基础之间,宜彼此完全脱开。

四、双层结构间宜填充多孔吸声材料。此时的平均隔声量可按增加5dB进行估算。

第4.3.3条 设计与选用隔声门窗,必须防止缝隙漏声,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门扇和窗扇的隔声性能应与缝隙处理的严密性相适应。

二、门扇构造宜选用填充多孔材料(如矿棉、玻璃棉等)的夹层结构。多层复合结构的分层,不宜过多。门扇不宜过重,面密度宜控制在60kg/m2 以内。

三、门缝宜采用斜企口密封;使用压紧密封条时,密封条必须柔软而富于弹性。企口道数不应超过两道,并应有压紧装置。

四、隔声窗的层数,可根据需要的隔声量确定。通常可选用单层或双层。需要隔声量超过25dB而又没有开启要求时,可采用双层固定密封窗,并在两层间的边框上敷设吸声材料。特殊情况下(如需要隔声量超过40dB时),可采用三层。

五、需要较高隔声性能的隔声门设计,可采用设置有两道门的声闸。声闸的内壁面,应具有较高的吸声性能。两道门宜错开布置。

第4.3.4条 隔声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大量自动化与各种测量仪表的中心控制室,或高噪声设备试车车间的试验控制室,宜采用以砖、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为主的高性能隔声室。必要时,墙体与屋盖可采用双层结构,门窗等隔声构件宜采用带双道隔声门的门斗与多层隔声窗。围护结构的内表面应有良好的吸声设计。

二、隔声室的组合隔声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公式

三、为高噪声车间工人设置临时休息用的活动隔声间,体积不宜超过14m3 ,以便必要时移动。其围护结构宜采用金属或非金属薄板的双层轻结构。通风设备可采用带简易消声器的排风扇。

第4.3.5条 隔声罩的设计,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隔声罩宜采用带有阻尼的、厚度为0.5~2mm的钢板或铝板制作;阻尼层厚度不得小于金属板厚的1~3倍。

二、隔声罩内壁面与机械设备间应留有较大的空间,通常应留设备所占空间的1/3以上。各内壁面与设备的空间距离,不得小于100mm。

三、罩的内侧面,必须敷设吸声层,吸声材料应有较好的护面层。

四、罩内所有焊接缝与拼缝,应避免漏声;罩与地面的接触部分,应注意密封和固体声的隔离。

五、设备的控制与计量开关,宜引到罩外进行操作,并设监视设备运行的观察窗。所有的通风、排烟以及生产工艺开口,均应设有消声器,其消声量应与隔声罩的隔声量相当。

第4.3.6条 隔声屏障的设置,应靠近声源或接收者。室内设置隔声屏时,应在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