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知识及名词

让我们首先要看看那些发展需要保护,免受噪音滋扰,那些发展有能耐噪音的用途,以及那些时段对噪音较為敏感。

以下是一些於讨论噪音準则惯常用的词语:

「噪音感应强的地方」一词是指可能受噪音影响的用途而需要保护的地方。「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例子有住用处所,酒店,旅舍,教育院校,医院及诊所。

 

非「噪音感应强的地方」包括有能耐噪音用途的建筑物。它们包括多层停车场,多层市场,货仓,社区用途场所(如体育馆及社区中心),或商业中心/场所。

 

能耐噪音的用途

「噪音感应强的地方」所在地区的类别-指出该地区特性。

「噪音感应强的地方」所在地区

(i) 郊区,包括郊野公园或乡村式的发展

(ii) 由矮层楼宇或零星高楼大厦组成,密度低的住宅区

(iii) 市区

(iv) 上列以外的其他地区

 「影响因素」一词指任何工业区,主要道路或香港国际机场范围内的地区。

在「噪音感应强的地方」附近存在「影响因素」,对该地区的噪音环境造成较大影响。故此,对这类地区订立规划或管制噪音準则时,无须要订立得太低。

 

若一个地区内有多间工厂或工业机构,或一间拥有一种或多种具相当规模工业运作的机构,则被指定為「工业区」。

 

「主要道路」一词,是指交通繁忙,车辆川流不息的道路,及在一般情形下,车辆流量全年每日平均超过30,000架次的道路。儘管其為主要道路,但於有关时间内,如车辆流量异常低(即每小时不足300架次),则当局不会在该段时间内,将之视為「影响因素」。

 

「影响因素」对「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影响程度-是指该地方如何被「影响因素」所影响。各影响程度如下:

 

 (a)  「直接受影响」- 指在「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位置,能容易察觉到「影响因素」所产生的噪音,而且这些噪音是「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环境噪音的主要特征;

 (b) 「间接受影响」- 指在「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位置,虽然可以察觉到「影响因素」所产生的噪音,但这些噪音郤不是「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环境噪音的主要特征;

 (c) 「不受影响」- 指在「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位置,不能察觉到「影响因素」所产生的噪音。

 

「地区对噪音感应程度的级别」是给「噪音感应强的地方」座落的地区的一个评估级别,这个级别可以是A,B或C。我们知道「噪音感应强的地方」所在地区的种类,是否存在「影响因素」,及「影响因素」对「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影响程度」后,用于管制噪音的噪音准则。

 

撞击式打桩工程噪音

 

于禁止时段内(即平日晚上7时至翌晨7时,及公共假期(包括星期日)的任何时间)禁止进行撞击式打桩工程噪音。

 

如欲于限制时段(即平日(非国定假期)的上午7时至下午7时)进行撞击式打桩工程,必须事前向环境保护局取得有效的「建筑噪音许可证」。视乎噪音大小而定,「建筑噪音许可证」持有人可於每日的限制时段内进行合共3小时、5小时或12小时的撞击式打桩工程。

 

遇到「噪音感应强的地方」属医院、诊所、教育院校、法院或当局认为对噪音感应特别强的其他地方,则应从上表所定的「可接受的噪音声级」减去10分贝(A)。其相关的噪音评估应以Leq(5分鐘)为量度单位。

 

「指定范围」是用于管制一般建筑工程噪音的一个特别名词。「指定范围」为已发展或有居民的地区。因为「指定范围」内有大量的「噪音感应强的地方」,影响它们的噪音就需要受到更严谨的管制。「非指定范围」不是已发展地区。它们可能包括商业区,工业区及类似的对噪音不敏感的土地使用用途。

 

有些一般建筑工程使用「机动设备」,即使用电力、压缩空气或液压驱动的机器。其他情况下,有关工程可能会包括敲击及模板或棚架的构筑或拆卸。

于「指定范围」内,「机动设备」可被分为「指定机械设备」及「非指定机械设备」。「指定机械设备」通常较嘈吵,因此,受到更严格的管制。

 

「指定机动设备」有下列各种:

 -  手提型破碎机

 -  推土机

 -  混凝土搅拌车

 -  卸土车

 -  手提型混凝土震动机

 

 于「指定范围」内,有三种较嘈吵的一般建筑工程被指定為「订明建筑工程」,并受到更严格的管制:

 

 -  模板或棚架的建筑或拆卸

 -  装卸或处理瓦砾、木板、钢条、木料或棚架材料

 -  敲击

 

「技术备忘录」内载两组「基準噪音声级」,如下:

 

 (a)  载於「管制指定范围的建筑工程噪音技术备忘录」的「基準噪音声级」

 (b)  载於「管制建筑工程噪音(撞击式打桩除外) 技术备忘录」的「基準噪音声级 」

─于「非指定范围」内使用「机动设备」进行一般建筑工程。

─于「指定范围」内使用「指定机动设备」以外的「机动设备」进行一般建筑工程

倘当局认为「噪音感应强的地方」会因为多个「建筑噪音许可证」的工程所引发的噪音而产生实质影响,可在考虑过常用声学原理及惯例,将有关的「基准噪音声级」作适当修正,而得出「可接受的噪音声级」。其相关的噪音评估应以Leq(5分钟)为量度单位。

 

当局再使用常用声学原理及惯例,预测建筑地盘所发出的噪音。如发出的噪音是相等于「可接受的噪音声级」,则可发予「建筑噪音许可证」。倘是较「可接受的噪音声级」为高,则该拒予签发「建筑噪音许可证」

 

如欲知道更多资料,请参考「管制指定范围的建筑工程噪音技术备忘录」及「管制建筑工程噪音(撞击式打桩除外)技术备忘录」。

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估条例》中指定工程项目,于建造或解除运作时引起的噪音

 

除了上述根据《噪音管制条例》对建造活动的管制外,尚有其他噪音准则,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估条例》中的指定工程项目。这些噪音准则适用于建造或解除指定工程项目运作时,于日间产生的建筑噪音。这些噪音准则必须尽可能符合。同时,必须采取所有可行的缓解措施,消减剩余噪音影响。

 

噪音准则 噪音源

非星期日及非国定假期

0700-1900小时

Leq (30 分鐘)

分贝(A)

 1900 至 0700小时

或星期日及

国定假期任何时候

用途 75

所有住用处所,包括临时住所

酒店及旅舍 75

教育机构,包括幼稚园、託儿所及所有其他不需要辅助语音传递设备的处所 70

65 (考试期间)

註:

1.上述标准适用於靠开啟窗户通气的地方。

2.上述标准须视为从外墙以外1米处的最高许可声级。

3.按《噪音管制条例》颁布而适用於管制指定范围及撞击式打桩除外的建筑工程噪音技术备忘录所示的准则,可用于规划方面。在限制时间内进行建筑工程,必须取得建筑噪音许可证。

非住用处所,非公眾地方或非建筑地盘噪音

 

这类噪音亦被称为工商业处所传出噪音或简称工商业噪音。此类噪音音源的例子包括工厂﹑酒楼﹑电力支站及其他类似固定噪音源。

 

这类噪音受到「消减噪知书」的机制所管制。当局会首先量度受调查的噪音,為顾及噪音的某种显著特性(例如音调,脉冲及断续特性),量度所得的噪音声级或许需作修正。详细步骤可见於根据「噪音管制条例」而颁发的「管制非住用处所,非公眾地方或非建筑地盘噪音技术备忘录」。

 

倘发出的噪音超逾法定标准,则当局会向有关人仕或机构发出一份「消减噪音通知书」,要求他们于指定时间内将噪音消减至法定标准之内。

 

遇受调查的噪音源自同一建筑物或毗邻建筑物以致噪音主要经结构传送,适当的「可接受的噪音声级」应较上表所载有关的「可接受的噪音声级」低10分贝(A)。这种噪音称为「经结构传送的噪音」,例如水泵及相连喉管震动所产生的可经由楼宇结构传送的噪音。

 

本章早前部份曾经介绍有关「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资料。如欲重温该篇幅,请将滑鼠指标移到此处,然后按下。上述

 

任何「噪音感应强的地方」倘座落在法定分区计划大网图内指定作「工业」或「工业」用地的100米范围内,则其「地区对噪音感应程度的级别」应定为「C级」,倘两者相距是介乎100米至250米者,则应為「B级」,但上表列明為「C级」者除外。』

如欲知道更多资料,请参考「管制非住用处所,非公共地方或非建筑地盘噪音技术备忘录」。

 

如欲知道更多有关管制非住用处所,非公眾地方或非建筑地盘噪音的资料,

用於规划的噪音准则

 

针对噪音而进行规划的基本作用是要令到在「噪音感应强的地方」所感受的噪音是符合有关的噪音准则。

有关的原则是:

(a)  新「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选址是要令到於该地的人不会受到过量的噪音滋扰;

(b) 新噪音源的选址要远离现有﹑已承诺或计划中的「噪音感应强的地方」;及

(c) 如有其他限制不容许作出上述安排,应在规划工作的最初阶段,把减低噪音的设计纳入噪音排放源内。如无法令易受噪音影响用途所承受的噪音维持在可接受水平,则应提供隔音设备。

如欲知道更多有关缓解措施的资料, 「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技术备忘录」内,载有用於规划的噪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