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发改委答复火车票退票费调涨是财政部红头文件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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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答复火车票退票费调涨是财政部红头文件所致


????发改委火车票退票成本定价程序法律依据不属信息公开范围


?????春节期间,收到发改委火车票退票费调涨法律依据、程序和退票成本等信息公开答复函。该函分为两份。其中一份称“笔者申请公开的制定调涨火车票20%退票费的具体法律依据”申请收悉,笔者提出问题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属于咨询,现就咨询事项答复如下:


原铁道部引发的《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2号)规定,铁路客票退票费属于铁路旅客运输杂费项目之一。《铁路法》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运输杂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2013年3月15日,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规定,不再保留铁道部,成立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依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的权限,调整了客票退票费。《铁路法》、《铁路客运运价规则》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网址是:


www.eastmoney.com/hyinfo/action/TbInformationRuleAction_getRuleContent?id={69BAF3E8-4E10-47F9-902F-118A531095CA}?


www.eastmoney.com/mormhweb/kygfwj/flgz/201209/t20120905_1209.html


www.eastmoney.com/npc/sjb/2013-03/15/content_1784595.htm?


请自行在互联网查询。特此告知。


笔者申请公开的“制定调涨火车票20%退票费经过的法定程序和退票成本等信息”的申请熟悉,现答复如下:


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发改委具有制定和调整铁路客票退票费的职责,发改委没有参与中国铁路总公司制度调涨退票费,因此,笔者申请公开的“调整铁路客票退票费是否经过法定定价程序,是否征求消费者意见和退票成本等信息不属于发改委信息公开范围。特此函告。


财政部原来是火车票退票费上涨的“幕后黑手”!谁赋予财政部干预铁路客运火车票退票费价格的权利呢?现有法律法规没有这样的规定或授权,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也没有相应的授权。很显然,财政部红头文件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有权调整铁路退票费价格,这属于滥用行政权的越权行为,也是行政垄断行为,违反《反垄断法》36条等规定,强迫铁路总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火车票退票费垄断高价经营行为。


国家发改革答复称铁路总公司调涨火车票退票费至20%是财政部红头文件所致,法律依据、退票成本、定价程序不属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经过长期与铁路企业和主管部委斗争,以及最近数月与交通部、发改委法律行功、发改委被迫揭发财政部违法滥用职权强迫铁总垄断经营。?
????《铁路法》、《铁路客运运价规则》《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等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权制定铁路运输运杂费项目和标准。,铁路客票退票费属于铁路旅客运输杂费项目之一。《铁路法》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运输杂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2013年3月15日,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规定,不再保留铁道部,成立中国铁路总公司。


铁路改革中、全国人大撤销铁道部、却未授权哪个部委继承铁路运杂费制定权限。这说明铁路改革不成功、耍流氓。发改委作为反垄断执法机关和价格执法机关,应当依据《反垄断法》第7条、36条、17条规定,确定财政部未有法律依据和全国人大、国务院授权、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行政权利制作红头文件强迫自然垄断企业铁路总公司随意调涨火车票退票费属于违法行政造成的退票费垄断高价。而不是发改委信息公开答复将“笔者申请公开的制定调涨火车票20%退票费的具体法律依据”定性为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


相反,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和10条第一款规定,明确答复为,《铁路法》、《铁路客运运价规则》《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等规定,原铁道部撤销后,《铁路法》没有修改,全国人大或国务院也没有授权那个部委行使原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客运运杂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权利。铁路总公司虽然在财政部有关文件授权下、随意调涨退票手续费至20%,于法无据,财政部有关文件也没有法律依据。因此,申请公开铁路总公司调整退票手续费法律法规依据的信息不存在,该信息无法公开。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发改委作为国务院价格主管机构是政府定价项目和收费的总的负责和协调机构,就算是由其他部委主管的定价事项最终也应当向发改委报告、备案或者审批存档。同时,发改委作为反垄断执法机关,有责任查处价格垄断和价格行政垄断,财政部的红头文件授权铁总调涨退票费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36 条条款。而铁总擅自调涨退票费违反《反垄断法》第 17 条规定。放任铁路总公司高度集中垄断经营,随意調涨客货运输杂费、甚至基本服务价格获取垄暴利、损害消费者权益和法治秩序;铁总管理铁路警察破坏执法和司法体制、危害社会公平正义。


发改委在此次信息公开答复函中指出“中国铁路总公司依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的权限,调整了客票退票费”。但未明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名称并提供相关文件的复印件。该信息是发改委在价格管理工作中获取的其他行政机构政府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应当明确文件的准确名称和内容,并向信息公开申请人提供该文件的复印件。当然,如果发改委仅仅是调查过程中知道铁路总公司调涨退票费有财政部红头文件授权,并未获取该文件原件或复印件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第3款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显然,发改委没有告知财政部文件名称、内容,自己公开或者告知申请人向财政部申请公开。这是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


????众所周知,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决定是广义的法律法规范畴,尤其是行政法领域,国家行政机关,尤其是国务院及其部委机关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定都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财政部红头文件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是另外一回事,但该文件本身具有法律规范性效力。申请人申请公开铁路总公司调涨退票费法律依据。发改委如依据法律发现自身没有法律授权或者制定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但获悉、发现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或者决定的,应当作出本机构未掌握铁路总公司调涨退票费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但财政部印发了×××相关文件。发改将相关文件主要内容做个介绍并公开文件复印件,或者告知申请人文件名称,建议申请人向文件制作单位申请信息公开。


???铁路改革欺世盗名,铁总比铁道部更加政企不分,打着企业帽子行使部委权利,多部委背后违法或滥用职权为铁总违法垄断经营充当保护伞。当初铁道帝受行政法律约束要接受社会监督。现在铁总行铁路部委行政权不受社会监督。根源是铁路数万亿债务想利用企业垄断违法经营垄断高价、乱收费实现扭亏为盈并并实现暴利。过去的银行业、电信等垄断国企都是借改革损害消费者利益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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