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财政部公开批文插手政府定价违法支持铁总调涨退票费

?财政部公开批文插手政府定价违法支持铁总调涨退票费

拒公开铁路公益运输财政补贴金额数据

收到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称:关于笔者申请公开的“2012-2013年度财政资金补贴铁路公益性运输金额数据信息及依据和铁路公益性运输亏损数据信息”。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的要求,财政部正在积极研究铁路公益性运输补贴的性质、定义、范围、水平、方式及核算方法等,相关信息目前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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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已在互联网公布,网址是:。笔者可在互联网查询获取。

关于笔者申请公开的“铁路总公司调涨火车票退票费20%的财政部授权文件及其法律成本依据”。《价格法》第6条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根据《价格法》上述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中“(中国铁路总公司)是由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精神,财政部在按国务院要求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的通知》(财建[2013]76号)文件中依法明确,中国铁路总公司的主要权限包括“在国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确定运价水平。管理铁路杂费项目和标准”。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的通知》(财建[2013]76号)文件提供,仅供参考。

《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已经网上公布,笔者开在互联网上查询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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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的通知》(财建[2013]76号)文件:《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方案》(三)主要权限?7、(第8页)“在国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确定运价水平。管理铁路杂费项目和标准”。《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第18条:公司主要权限(七)“在国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确定运价水平,管理铁路杂费项目和标准”。

财政部引用《价格法》第6条和18条来解释授权铁路总公司确定运价水平、管理铁路杂费项目和标准十分荒唐,严重违反《铁路法》、《价格法》和《反垄断法》规定。

首先,财政部不是价格主管机关无权管理价格或者做出价格定性。其次,《价格法》第18条规定,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少数商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中明确中国铁路总公司是由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独自就是百分百的垄断经营。

《反垄断法》第7条规定,第七条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很显然,铁路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企业关系国民经济命脉,铁路服务价格事实监管和调控必不可少。财政部为何滥用职权曲解法律超越价格管理部门为铁路总公司价格垄断经营滥发红头文件呢?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原则同意铁总组建方案和公司章程,并不意味着认可铁路总公司可以超越国家基本法律规定实施垄断经营损害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同时,但从字面上将“在国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确定运价水平,管理铁路杂费项目和标准”。什么是国家规定权限?《铁路法》明确规定,铁路火车票价,客货运杂费是政府定价项目,这是法律规定。除非全国人大修改法律,否则,国家行政机关无权变更铁路火车票和客货运杂费项目政府定价性质。既然是国家规定权限范围是铁路总公司行使杂费管理的前提,为何财政部和铁路总公司无视这个“限定”,擅自扩大解释呢?

铁路公益运输财政补贴资金数额,财政部以正在研究为借口不予公开。然而,媒体报道显示2013年铁路总公司套取财政补贴资金400亿元。财政部难道2012年和2013年没有给铁路总公司补贴一分钱?既然有为何不公开?显然,这种推辞难以服众。国务院对财政信息公开要求是,只要是公共财政支出的钱,每一笔都必须公开。财政部为何闭口不谈是否补贴财政资金给铁路总公司呢?

这次财政部这次信息公开工作很认真,公开了23页(13张)的文件材料。但,违反《铁路法》、《价格法》、《反垄断法》批文导致铁路总公司垄断经营擅自涨价,损害消费者权益和法律尊严,践踏社会公平正义。?笔者2月8日开始申请财政部信息公开的,3月5日第二次邮寄材料。3月24日,财政部第一次延期大幅。4月24日第二次延期(以征求铁路总公司意见为由)。

《价格法》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国家铁路的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国家铁路的特定运营线的运价率、特定货物的运价率和临时运营线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商得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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