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珠海首例乘客状告公共汽车公司消费服务合同纠纷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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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首例乘客状告公共汽车公司消费服务合同纠纷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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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我院受理了一件乘客乘坐公共汽车时遭遇歹徒抢劫,状告公汽公司不履行保护安全义务案件,案情简述如下:原告梁某于 2004年5月20日下午4时许乘13路公共汽车车往吉大方向,所坐位置在司机位后第三排,汽车行至友谊商店至海滨车站之间,遭遇抢劫,原告大喊“抢劫,救命”,包括司机在内,车上无一人上前协助,致使原告梁某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人身损害,花费医疗费用286元,毛料裤被割破(价值150元),钱包(价值60元)被抢,之后歹徒跳车逃走,司机亦未报警。原告乘出租车(花费交通费34元)到被告经营场所与公汽公司安全稽查科反映整个事情的经过,并交涉有关公汽公司赔偿问题,公汽公司答复为“不关公司的事”。后原告遂报警处理,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


??? 本案中,被告公汽公司是经营旅客运输的营运公司,当原告梁某乘坐被告公司的公共汽车时,则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是合法有效的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相关法律保护和调整。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原告搭乘被告公司公共汽车,接受被告提供的运输服务,也形成消费服务合同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受《消法》保护和调整。在此案中产生两种法律关系产生竞合。当事人可选择其一作为诉讼标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具体分如下两种情况予以说明:


??? 一、选择适用客运合同关系


??? 如原告选择适用客运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被告作为承运人,当乘客遇险时应尽救助义务,且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的人身及财产损失非原告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虽然也并非被告直接侵害行为造成的,但被告自始至终未尽救助及安全保护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的尽力救助义务之规定,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被告应承担与其责任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 二、选择适用消费服务合同关系


??? 如原告选择适用消费服务合同关系,依据《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被告作为提供消费服务的经营者,负有保障乘客安全、及时、准确到达目的地的义务,负有提醒乘客注意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本案中,因第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导致原告人身遭受损害、财产遭受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公汽公司作为承运人,对乘客负有保障安全的义务,在原告被侵害的过程中,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其不作为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在本案实际审判过程中,原告选择适用了消费服务合同关系。经过多次开庭,并结合相关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情况,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定被告公汽公司承担赔偿原告梁某全部损失的20%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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