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对于A股上市公司造假上市、虚增或虚减利润,最终通过二级市场股价操纵谋取暴利的行政处罚标准:60万元顶格罚款加相关责任人员终身市场禁入。
初看,上述处罚对于二级市场广大投资者遭受以亿元计算的损失来说,明显是很轻的了。但是,舆论一边倒地认为似乎这就是结束,则有避重就轻之嫌。
我们知道,上述处罚只是证监会作为市场监管者对被监管者的违规行为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按照规定,违规者的违规行为如果触犯了法律,则应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而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证据就是移送司法进一步侦查或定案的依据。
有人讲了个故事:有个人对身边的亲戚朋友邻居同事说,自己从国外继承了一笔巨额遗产,并出示了外文版的巨额遗产继承证明,需要先借些钱出去办遗产接受手续,承诺高额回报从大家手中借了上百万块钱。最后,因诈骗罪判刑8年。
那么,问题来了,为何明显欺诈上市或欺诈套现的A股上市公司,证监会进行了行政处罚之后,不从保护市场和投资者角度出发,主动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呢?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不作为?还是担心案件深入侦查最终会引火上身?
所以,作为投资者,维护自己权利可以从证监会是否移送案件线索申请立案开始,从证监会(包括下级证监办)、到司法部门,监督和督促其履行职责,从而推动证券市场严格执法的法治环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