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亮《第一财经日报》  [2008-05-30]  


谢瑞麟还的起他偷的那200万吗?随时可以还的起;蔡开坚偷的是1.6亿,两年多才放回去,应该判几年?

□ 王亮/文
                      

     蔡开坚,中捷董事长,94年创办了浙江中捷,典型的浙商;公司04年在中小板首批上市。

     谢瑞麟,港商的传奇,71年,谢瑞麟珠宝公司成立,87年,谢瑞麟珠宝在香港联交所公开上市。


    两个人最近都栽了,事情的性质基本相同,都是“偷”钱了:

    根据深交所公告:“自2006年起,中捷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蔡开坚指使公司相关人员多次向控股股东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划拨资金。截至2007年12月31日,违规占用资金余额达16,985.54万元,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中捷控股集团直至2008年4月21日才全部归还所占用资金。”

     根据香港廉署调查发现:“为隐瞒怀疑非法勾当,涉案人士涉嫌透过由上市公司多名高层人员及其有联系的人士所控制的三间离岸公司,向该等旅行社支付非法回扣,以掩人耳目。廉署调查亦发现,上市公司的现任主席涉嫌挪用200万元公司资金,其他涉案的上市公司高层人员则怀疑协助隐瞒有关涉嫌罪行。”


     很简单,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是所有股东的公司,作为实际控制人,从所有股东共同拥有的公司往自己兜里面揣钱,而不让其他股东知晓,简单的定义就是偷,学术的定义是非法盗窃。

      谢瑞麟的事情出来以后,笔者不禁唏嘘,因为谢瑞麟上庭以后的次日,蔡开坚的事情就被暴出来,之后谢瑞麟的诸多亲友和黄董事总经理霍建宁、国际影星成龙等给他求情,200万元,换来的是六年半的牢狱之灾;但国内媒体更多的是看到他父子向旅行社提供非法回扣、协助旅行社逃税等问题,而延伸到从谢瑞麟被拘看“回扣”的去留等旅行产业裢的讨论中。

     谢瑞麟还的起他偷的那200万吗?随时可以还的起;蔡开坚偷的是1.6亿,两年多才放回去,应该判几年?

  

      在不同监管制度的市场环境下,两个传奇的人物的命运如此迥异,蔡开坚的下场是被强烈谴责了一下,谢瑞麟的下场是六年半,(注意:谢瑞麟的量刑中,法及其强调其挪用200万元公司资金的这个事件,因为在最后量刑里面,提及串谋偷窃,偷窃上市公司的财产)。

      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缺少的永远都是监管的制度和执行力度。我们是新兴的市场,上市公司的控制人缺乏股东文化和法律意识,是一幕一幕悲剧诞生的源泉。身边的例子不就很多吗?

       2004年时候,笔者那时在做港股的交易员,一个客户,六十多岁了,每天关注一个香港的股票,创维,因为他买了创维以后,股票停牌了。为什么那?2004年年末香港廉政公署突然盯上了创维的创始人黄宏生,廉政公署以黄涉嫌监守自盗其公司资金近5千万港元,另涉嫌创维数码在香港上市前有可能收买会计师做虚假决算报告来满足上市标准等多项信用欺诈犯罪,一口气逮捕了黄宏生和他公司的9名高管。

       长时间的停牌之后,创维股票复牌当天,股价跌掉一半多,找个客户的心态立马变坏了,谁敢说创维不好,他跟人拼命的心都有,2000万,因为黄宏生的违规,市场的抛售,变成不足一千万了。

       无论如何,资金是彻底损失了,监管者提高违规的成本,首先让意图违规的公司管理者或控制人有一种震慑吧。安然事件发生后,美国接连出台了公司财务披露和信用责任等的一系列强制性法规。这其中又以2002年美国会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最为引人瞩目。该法案的核心是,在美上市的公司首席执行和财务必须作出个人保证,公司财务报表不包含错误或遗漏,而且公司必须有收集和发表完整准确财务信息的内部保障。

        这部法案的颁布实施旨在使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账目更加准确,而且要求公司的首席执行和财务个人要对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也就是说,上市公司的高管们在签名保证企业信息披露的精确度方面多了一项坐牢的选择。

        中国资本市场建立的时候,出发点有点畸形,为了给国有企业融资,在规范过程中,用“重典”似乎可以医好这些顽疾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