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小盘绩优成长股的重大利好--沪深交易所发布规范高送转征求意见

刚刚,沪深两大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的征求意见稿,对市场常年诟病的高送转乱象重拳整治。

  两大交易所发布的指引文件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高比例送转股份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简称《高送转指引》)。两大交易所的新规基本相同,以下为对沪市《高送转指引》进行分析解读。

  《高送转指引》全文共计14条1741字,对高送转定义、什么情况不能高送转、高送转比例设定、高送转披露时间等进行了规定。

  主要是四个方面:

  高送转比例与业绩挂钩

  高送转披露时间必须与限售股解禁避开

  高送转披露时间必须与重要股东减持避开

  高送转方案披露必须在本期业绩披露后

  具体而言,亏损、净利润降幅超50%、送转后每股收益低于0.2元、重要股东前3个月存在减持或后3个月计划减持、限售股解禁前后3个月等5种情形,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通读《高送转指引》全文,中国基金报记者总结以下10问10答,基本概括了主要内容。

  1、何谓高送转?

  所称高送转,是指公司送红股或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合计比例达到每10股送转5股以上。

  以后10股送转5股以上,都要受到信息披露指引的约束。也就是说10送转4及以下不在《高送转指引》规定的范围内。

  2、送转比例有何规定?

  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的,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应当持续增长,且每股送转比例不得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

  即正常情况下高送转,必须净利润连续两年增长,并且送转比例不得高于两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这意味着,要10送转5的,必须连续两年复合增长率超过50%,这可不容易。

  3、是不是一定要50%以上业绩增速?

  也有例外。

  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实施再融资、并购重组导致净资产有较大变化,每股送转比例可以不受净利润增速要求(第2问)规定的限制,但不得高于上市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较之于期初净资产的增长率。

  还有,上市公司最近两年净利润持续增长且最近3年每股收益均不低于1元,上市公司认为确有必要提出高送转方案的,每股送转比例可以不受前两两种规定的限制,但应当充分披露高送转方案的主要考虑及其合理性,向投资者揭示风险,且其送转后每股收益不得低于0.5元。

  4、哪些情况不得高送转?

  五种情况。

  最近一个报告期净利润或预计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同比下降50%以上、或者送转后每股收益低于0.2元的,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上市公司提议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相关股东)在前3个月存在减持情形或者后3个月存在减持计划的,公司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上市公司存在限售股的,在相关股东所持限售股解禁期届满前后3个月内,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5、 高送转披露要同时披露相关股东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的,应当同时披露向相关股东问询其未来减持计划的具体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的减持计划情况等,并披露相关股东的回复。

  6、高送转要披露业绩情况。

  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时,尚未披露本期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应当同时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7、 独立董事必须发表意见。

  上市公司提出高送转或3%以上股东提出,都要经过董事会审议,并且独立董事要发表意见。

  上市公司提出高送转方案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就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发表明确意见。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向上市公司提议高送转方案的,公司应当立即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同意股东提出的高送转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就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发表明确意见。

  8、 高送转方案应当披露的内容。

  应当详细说明提议高送转的理由、重要股东的增减持情况并揭示风险。

  公司披露的高送转方案公告中,应当详细说明高送转方案的主要内容、股东提议高送转方案的情况及理由、董事会审议高送转方案的情况、董事及提议股东等主体的增减持情况等,并充分揭示风险。

  9、筹划高送转方案应当登记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筹划高送转方案的,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及时登记并向本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10、净利润复合增速如何算。

  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是指(第N年净利润/第N-2年净利润绝对值)1/2 -1;若分子采用第N年中期净利润的,分母相应为第N-2年同期的净利润。

  以下为上交所《高送转指引》征求意见稿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高送转

  信息披露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者公司)高比例送转股份(以下简称高送转)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本指引所称高送转,是指公司送红股或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合计比例达到每10股送转5股以上。

  第三条 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其股份送转比例应当与业绩增长相匹配,不得利用高送转方案配合股东减持或限售股解禁,不得利用高送转方案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的,其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应当持续增长,且每股送转比例不得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

  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实施再融资、并购重组导致净资产有较大变化,每股送转比例可以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不得高于上市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较之于期初净资产的增长率。

  上市公司最近两年净利润持续增长且最近3年每股收益均不低于1元,上市公司认为确有必要提出高送转方案的,每股送转比例可以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充分披露高送转方案的主要考虑及其合理性,向投资者揭示风险,且其送转后每股收益不得低于0.5元。

  第五条 上市公司送转股方案提出的最近一个报告期净利润或预计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同比下降50%以上、或者送转后每股收益低于0.2元的,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第六条 上市公司提议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相关股东)在前3个月存在减持情形或者后3个月存在减持计划的,公司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的,应当同时披露向相关股东问询其未来减持计划的具体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的减持计划情况等,并披露相关股东的回复。

  第七条 上市公司存在限售股的,在相关股东所持限售股解禁期届满前后3个月内,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第八条 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时,尚未披露本期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应当同时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第九条 上市公司提出高送转方案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就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发表明确意见。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向上市公司提议高送转方案的,公司应当立即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同意股东提出的高送转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就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发表明确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高送转方案时,应当结合公司实际经营业绩情况等因素,审慎评估高送转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并对外披露。

  第十条 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的,应当按照本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高送转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高送转议案的,应当适用本指引规定,并参照前款规定的公告格式指引对外披露。

  公司披露的高送转方案公告中,应当详细说明高送转方案的主要内容、股东提议高送转方案的情况及理由、董事会审议高送转方案的情况、董事及提议股东等主体的增减持情况等,并充分揭示风险。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筹划高送转方案的,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及时登记并向本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十二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的公告进行事后审核,发现可能引起市场误解的,可以要求公司向投资者作出充分解释并对外披露。本所认为必要的,还可以要求公司召开媒体说明会。

  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后,本所发现违规的,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并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违规减持等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

  第十三条 本指引有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净利润,是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金额;

  (二)净资产,是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金额;

  (三)每股收益,是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

  (四)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是指(第N年净利润/第N-2年净利润绝对值)1/2-1;若分子采用第N年中期净利润的,分母相应为第N-2年同期的净利润。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所负责解释。

  上交所就《高送转指引》征求意见

  高送转市场乱象有望得以根治

  上交所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高送转指引》或指引)公开征求意见。上交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市场普遍关心的高送转监管逻辑、《高送转指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等,进行了解读。

  高送转概念炒作属性较强,从严监管十分必要

  用未分配利润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上市公司扩大股本的一种方式。但是,近年来,部分公司送转比例已经大大超过公司业绩增幅和股本扩张的实际需求。前两年更有愈演愈烈之势,甚至不断刷新高送转比例,最高曾达到每10股送转30股。相对于真金白银的现金分红,高送转容易引发市场跟风炒作,公司股价常常闻风而动、大起大落,甚至会形成板块效应。但就其实质而言,高送转仅仅是一种“股本扩大、股份拆细”的账面处理,属于股东权益的内部调整,与公司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无直接关联,对投资者持股比例没有实质影响,更无法提升上市公司价值。在高送转已沦为概念炒作情况下,单纯以扩大股本、增强流动性为由,已难以合理解释公司高送转的动机。

  从市场各方反应看,高送转这一现象历来为市场所诟病,客观上已成为概念股炒作的工具,被信息合谋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借道藏身。从个股影响看,高送转与其他“蹭热点”“贴标签”等概念炒作如出一辙。一方面,对投资者有较强的误导性。高送转很容易形成业绩过度乐观或填权补涨的预期,“不看业绩看送转比例”的现象大量存在,即使是亏损公司和业绩大幅下降的公司,只要带上高送转的“帽子”,就具备了概念炒作的条件,受到投资者追捧。另一方面,高送转的利益链条较为隐蔽。不少公司在高送转披露前后,其主要股东或董监高等存在减持行为,或者存在较大的限售股解禁压力。这些公司利用高送转“利好”拉抬股价,掩护减持套现、对冲限售股解禁压力的动机较为明显。这期间,公司股价也往往呈现过山车走势,中小投资者跟风交易极易造成损失。

  总体而言,高送转已是A股市场多年的顽疾,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市场热衷概念炒作的典型和缩影,对市场正常的估值秩序造成冲击。一些公司热衷于高送转,已对市场生态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不利于营造、构建支持上市公司专心主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良好市场环境。对此,必须切实采取措施,从严监管,这也是落实的十九大以及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引导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等重要战略的具体举措。

  高送转一线监管常抓不懈,制度完善正当其时

  对于高送转这一市场顽疾,证券监管机构高度重视,始终保持从严监管态势。证监会曾多次表示,高送转已成为市场乱象,必须列入重点监管范围。上交所对高送转也持续加强一线监管力度。在制度安排上,早在2015年10月,上交所即发布了《董事会审议高送转公告格式指引》,确立了高送转信息披露的基本规范,重点是要求公司详细披露高送转的实际意图,说明高送转是否与业绩增长幅度相适应、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限售股解禁安排等;同时,还要求公司充分做好风险揭示,提醒投资者不要盲目跟风。在日常监管中,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坚持对高送转每单必问,对一些明显与业绩增长不适应、甚至业绩大幅下滑的公司,要求作为高送转方案提议方的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合理解释、揭示风险;从严查处内幕交易情况,实行每单必查。对于无法及时回复的,要求公司申请停牌。在事后监管方面,发现公司高送转存在明显违规行为的,及时处置、从严查处。例如,对于*ST海润(0.870, 0.00, 0.00%)(0.870, 0.00, 0.00%)先行提出高送转方案、短期内又预告业绩大幅亏损的恶性违规,上交所已对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

  经过综合施策,沪市高送转概念炒作情况得到明显遏制。2017年,沪市共有54家公司推出高送转方案,较前一年度的114家明显下降。2018年截至目前,沪市仅10家公司推出高送转,较往年同期进一步下降。从股价表现来看,经过对每单高送转及时问询、停牌,沪市高送转炒作整体降温,由高送转引发的股价非理性波动明显减少。2017年,沪市公司高送转方案披露前三个交易日,股价平均日涨幅不到1%;方案披露后一个交易日,股价平均日涨幅约1.15%,披露后三个交易日,多数高送转公司的股价迅速回落,平均日涨幅降至约0.89%。今年截至目前,10家高送转公司披露方案后三个交易日平均涨幅也仅为1.59%。

  经过两年多来的监管引导,监管层对高送转的监管逻辑已日益清晰,也积累了一定的监管经验。市场参与各方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对高送转的本质已有清醒的认识,不再盲目跟风,强化高送转监管的共识已逐步形成。此时,有必要在制度层面加以完善,将前期的监管经验予以梳理总结,适度引入对高送转的“硬约束”,考虑将高送转与业绩增长、限售股解禁、减持等行为相挂钩,真正切断利用高送转不当输送利益的链条。

  增加对高送转的制度约束,引导上市公司专注主业

  这次上交所发布《高送转指引》的主旨十分明确,就是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约束,抑制公司利用高送转开展不当市值管理的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不被“割韭菜”。其根本目的所在,就是要服务实体经济,支持上市公司专注主业,引导公司合理安排投资者回报方式,依靠优良的业绩吸引投资者,培育健康的价值投资文化,持续改良市场生态。

  在具体制度设计上,《高送转指引》做了有针对性的安排。一方面,将高送转比例与公司业绩增长相挂钩。要求提出高送转的公司,最近两年业绩实现持续增长,增幅应当高于送转比例。同时,将亏损公司、业绩同比下降50%以上的公司以及送转后每股收益低于0.2元的公司,明确列入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的“负面清单”。另一方面,规定重要股东减持或所持限售股解禁前后的一段时间,公司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针对市场普遍诟病的大股东借助高送转“抬轿式”减持、限售股解禁前后披露高送转等现象,要求公司主要股东前3个月存在减持情形或后3个月存在减持计划的,或在所持限售股解禁期届满前后3个月内,公司均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通过这些制度安排,切断了高送转与二级市场行为之间的利益链条,堵住了利用高送转进行不当市值管理的漏洞,使上市公司送转股本回归本源,真实反映公司经营业绩和股本扩张需求。

  充分考虑公司股本扩张需求,预留合理适度的送转股空间

  在强化对高送转监管约束的同时,《高送转指引》也充分考虑了业绩良好公司扩张股本、增强市场流动性的实际需求,为上市公司正常送转股份预留了制度空间。

  根据指引中关于高送转的界定,10送转5以下送转股行为不属于高送转,不适用《高送转指引》。从历史情况来看,这一比例界定已基本可以满足市场绝大多数公司适度扩张股本的需求,公司可根据实际需求自主决策。以10送转4为例,上市公司可自主决策股本扩张40%。因此,这一政策安排已经为股本较小、确有股本扩张需求的公司留有足够空间。同时,将10送转5以上的送转股行为界定为高送转并纳入规范范围,其实质就是要求公司近两年业绩复合增长率相应需保持在50%以上,满足此业绩增幅条件的上市公司数量并不多,能够遏制公司盲目高送转的冲动,保证高送转有优良的业绩作支撑。从监管实践来看,这也与沪市前期监管口径保持一致,市场已广泛接受。

  同时,《高送转指引》还设置了例外条款。实践中部分股本较小、业绩高速增长的上市公司,以及进入成熟期、业绩稳定但股价较高的公司,通过高送转可以达到扩大股本、增强流动性的效果,确有合理性。对此,《高送转指引》充分考虑了这些公司合理的股本扩张需求,规定最近两年净利润持续增长且最近3年每股收益均不低于1元的公司实施高送转,其送转比例可以不受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等刚性约束的限制。但为避免每股收益被过度摊薄,要求上述公司送转后每股收益不得低于0.5元。

  此次发布《高送转指引》,彰显了证券监管机构彻底整治高送转这一市场乱象的决心,对引导上市公司专注主业、市场回归价值理念具有重要意义。据了解,上交所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及时完善指引内容后发布实施。下一步,上交所将在证监会的指导下,继续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理念,保持对各类市场乱象的高压监管态势,坚决打好防范化解市场风险的攻坚战。

  深交所就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行为,日前深交所就《上市公司高比例送转股份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高送转指引》)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深交所将上市公司高送转作为重点监管事项之一,从健全规则、强化监管、加强投资者教育等方面多管齐下,严防概念炒作,净化市场环境。一是制定信息披露规则,2016年2月发布《上市公司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公告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并于2016年12月根据市场新情况予以修订,对高送转与业绩增长的匹配性、相关股东减持计划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披露要求,从源头上规范上市公司高送转的信息披露行为。二是强化监管问询力度,发现上市公司高送转方案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的,利用高送转方案迎合市场炒作或配合股东减持的,及时采取发函等监管措施,并执行每单必查的市场监察制度,对发现的异常交易情况按照规定上报证监会。三是加强投资者教育,在本所官网的“投资者教育”栏目刊登高送转风险教育的文章,帮助投资者更加理性地认识和理解高送转实质,防范投资风险。

  从深市上市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高送转方案的披露情况来看,监管措施已起到积极成效。深市上市公司2016年度高送转方案从2015年度的256家大幅下降至147家,截至2018年3月31日仅有43家公司披露2017年度高送转方案。此外,市场反应也更为理性,高送转概念股炒作明显降温。但是,仍有个别公司存在送转股比例与业绩不匹配、涉嫌配合股东减持等情形,市场对此较为关注。本次起草《高送转指引》,是继近期将高送转公告从直通公告范围内剔除后,深交所加强对上市公司重点事项监管的又一重要举措。

  《高送转指引》共十四条,主要从送转股比例、时间限制以及分阶段减持计划的披露三个方面对上市公司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并明确深交所对高送转采取的监管措施。《高送转指引》明确建立送转股比例与业绩增长挂钩的机制,要求高送转公司每股送转股比例与净利润或净资产增长幅度等挂钩;设置披露高送转方案的时间限制,对于上市公司提议股东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以下简称“相关股东”)在前三个月存在减持情形或者后三个月存在减持计划以及所持限售股限售期届满前后三个月内,规定公司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细化分阶段减持计划的披露要求,规定相关股东应当披露未来3个月不存在减持计划以及未来4至6个月的减持计划,并作为承诺事项予以遵守;明确对高送转采取的监管措施,向市场传递从严监管信号,提高监管威慑力。

  本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4月14日。深交所将根据市场各方的意见,对《高送转指引》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深交所将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强化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责,继续扎实筑牢市场监管的第一道防线,紧盯高送转等容易引起市场炒作的重点事项,持续引导上市公司提升公司质量和社会形象,切实维护市场运行秩序,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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