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01-09
条件
1.除外股东不得申请认购任何发售证券。
2.本公司将不会就任何已收取之申请发出任何收据。
3.填妥本申请表格将构成申请人指示及授权本公司及╱或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或其提名之任何人士代表申请人办理
本申请表格或其他文件之任何登记手续,以及一般地进行有关公司或人士可能认为必需或合宜之所有有关其他事宜以根
据售股章程所述安排,将申请人所申请认购之数目或较少数目之发售证券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4.发售证券之申请人承诺签署所有文件并采取一切其他必要行动以让彼等登记成为所申请认购之发售证券之持有人,惟须
符合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如适用)之有关规定。
5.所有支票及银行本票将会於收讫後立即过户,而该等款项所赚取之利息(如有)将全数拨归本公司所有。填妥及交回申请
表格连同支付发售证券款项之支票或银行本票一经接纳,即表示申请人保证支票或银行本票将於首次过户时兑现。倘任
何支票或银行本票於首次过户时不获兑现,申请表格可遭拒绝受理,在该情况下,获保证配额及其项下所有权利将被视
作已被放弃而予以撤销。
6.申请表格仅供获寄发有关表格之人士使用及不可转让。
7.本公司保留权利接受或拒绝任何不符合本申请表格所载申请手续之发售证券认购申请。
8.公开发售须待包销协议成为无条件及并无被终止(见售股章程所载「公开发售及包销协议之条件」一节)後,方可作实。
9.本申请表格的中英文版本如有歧异,概以英文版为准。
申请手续
阁下可透过填写本申请表格申请认购相等於或少於乙栏所列 阁下获保证配发之有关发售证券数目。
倘 阁下欲申请认购少於 阁下获保证配发之发售证券(以新普通股或可换股证券形式,或两者同时进行)数目,请在本
申请表格丁栏内填上 阁下欲申请认购之数目及应缴款项总额(以申请认购之新普通股或可换股证券数目乘以2.60港元计
算)。倘所收到之相应股款少於所申请认购之发售证券数目之所需股款,则申请人将被视作申请认购已收全数款项所代表之
较少发售证券数目。
倘 阁下欲申请本申请表格乙栏所列确切数目之发售证券,则请在本申请表格丁栏上填妥 阁下欲申请的发售证券(以新普
通股或可换股证券形式,或两者同时进行)数目,其总数应为本申请表格乙栏上载列的确切数目。倘丁栏内并无填上数目,
或在申请表格、支票及╱或银行本票之任何其他资料有遗漏、未填妥或有错误,则该申请将不会被视为有效,直至有关遗
漏、未填妥或错误之资料经填妥及更正为止。
填妥本申请表格并将适当之股款相应地紧钉其上後,请将表格对摺并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前交
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
号舖。所有股款须以有效的结算形式以港元缴付,支票须以香港持牌银行之银行账户开出,而银行本票则须由香港持牌银
行发出,以「LININGCOMPANYLIMITED—OPENOFFERACCOUNT」为抬头人并以「只准入抬头人账户」方式划
线开出认购发售股份之股款。除非本申请表格连同本申请表格丙栏或丁栏(视情况而定)所示之适当股款於二零一五年一月
二十三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前收到,否则 阁下申请认购发售股份之权利以及一切有关权利将视作被拒绝而予以注销。
阁下将就 阁下将获发行的所有新普通股收到一张股票及╱或其将获发行的所有可换股证券股收到一张股票。预期股票将
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日(星期一)或之前以平邮方式寄予 阁下,邮误风险概由 阁下自行承担。
终止包销协议
倘相关包销协议项下包销商的责任并无终止且下列情况出现、发生、存在或生效,各包销商可全权酌情厘定於最後终止时
间前任何时间以有关包销商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之方式终止其各包销协议:
(a)联交所、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纳斯达克全面停止、暂停或重大限制证券……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