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01-14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
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
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431)
网址:www.eastmoney.com/listco/hk/greaterchina/index.htm
主要交易
出售基创投资有限公司及
图辉有限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本
兹提述大中华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之公布(「该公
布」),内容有关与就出售基创及图辉全部权益订立的框架协议有关之本公司主要交易。除
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公布所界定者具备相同涵义。
根据框架协议,於框架协议日期起计10个营业日内,有关各方须订立基创协议及图辉协议。
继该公布後,本公司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交易时段後),(i)ProfitCapital
(作为卖方)、买方A(作为买方)及本公司就以现金代价人民币117,422,700元(约146,778,000
港元)买卖基创之全部已发行股本订立基创协议;及(ii)本公司(作为卖方)、买方B(作为买
方)及买方A就以现金代价人民币19,577,300元(约24,472,000港元)买卖图辉之全部已发行
股本订立图辉协议。有关基创协议及图辉协议之详情载於该公布。
由於有关出售事项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但低於75%,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
之主要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知、公布及股东批准规定。由於概无股东於出
售事项中拥有任何有别於其他股东之重大权益,故概无股东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批准框
架协议、基创协议、图辉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放弃投票。一份载有(其中包括)出售
事项详情连同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将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承董事会命
大中华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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