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IPO提速解决堰塞湖 需配合以完善的退市制度

北京时间昨日上午10点,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证监会主席刘士余介绍协调推进资本市场改革稳定发展等方面情况,并答记者问。

刘士余称,动态来看,资本市场在于分享实体经济成果,为实体经济服务,一个脱离实体经济的资本市场是不长久的。但从静态来看,在某一个时点,新股发行增加会改变供求关系,但也会改变市盈率。要想长久必须要有新的公司进来,新公司自动会带来投资价值,会带来流动性。主流观点认为资本市场经过股市异常波动后,自我修复功能要比预期的好。具备了适时适度加大IPO力度的条件。我们的工作最基本的准则就是尊重资本市场机制,规律,顺应资本市场需求。实践证明,来自市场共识的这个做法,市场是欢迎的,有生命力的。我们有信心解决所谓的堰塞湖问题。

IPO提供的是企业进入A股市场募资的渠道,那么在上市速度加快的同时,A股的退市制度是否可以匹配IPO的快节奏呢?只进不出,或者多进少出,都会导致道德风险增大,降低企业自律和竞争意识,退市机制不完善也会使得在存量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出现股指稀释的现象。对比中美股市退市制度区别,可以发现,A股上市难、退市难,或者现在的上市加快,退市依旧困难的现象,根本原因在于制度建设不完善。而这种不完善,也造成了影响A股生态的种种问题。

A股退市制度指标较为单一

中国退市制度体系主要为:1.财务类指标,包括净利润、营业收入、净资产、审计意见类型等。2.市场交易类指标,包括股权分布、股本总额、股票成交量、股票价格、股东人数等。3.重大违法类指标,包括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和欺诈发行。4.其他类,包括强制解散、破产、公开谴责等。

美国纽交所退市标准如下:1.连续30个交易日股价低于1美元。2.公众持股量低于60万股。3.股东人数低于400人。4.股东人数低于1200人且平均成交量在最近12个月低于10万股。触及以上四个标准任何一个,就会被强制退市。另外,按照公司获取上市资格不同,维持上市资格还需要满足一下四个标准之一:净利润标准、市值/收入和现金流标准、净市值/收入标准、关联公司标准。

虽然我国退市指标所含内容看起来也较为丰富,但是A股退市制度强调财务类指标,尤其是净利润。而美国股市则更强调股票流动性指标,股价、成交量、公众持股量等交易指标影响更大,这也使得美股退市市场化程度要高。A股退市制度虽然也涉及流动性指标,但这些指标在实际执行时缺乏有效性。实际上,我国退市公司退市类型主要为净利润指标不符合要求,其他指标几乎未能发挥作用,这也导致我国退市指标实际上是非常单一的。

中美退市效果比较

从2001年至2015年,纽交所年平均退市数约为130家,年平均退市率约为5%,上市公司总数维持在2300家左右;纳斯达克年平均退市数约为300家,年平均退市率约为9%。反观A股,自15年前PT水仙首开依法退市之门后,在市场大幅扩容的同时,退市公司却日渐稀少,近8年来更是只有8家。与此伴生,A股的ST一族却“人丁兴旺”,一些应退而未退的上市公司长年徘徊于盈亏边缘,以各种手段保壳苟存,污染着市场生态。数据上来看,沪深交易所年平均退市数约为9家,年平均退市率仅0.54%。2001-2015年,*ST股每年平均有41家摘帽,*ST股票摘帽率约为91%。也就是说*ST股退市者少之又少,大部分*ST都成功摘帽。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A股退市制度在当前环境下缺乏有效性。

完善退市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目前我国退市制度规定:“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第三年的净利润继续为负.暂停上市:第四年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终止上市。”上市公司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有强烈动机通过盈余管理调节利润,避免暂停上市。许多上市公司形成了“两年亏损一年盈利两年亏损”的利润模式,而现有的退市制度很难解决这个问题。所以完善退市制度指标,堵住制度漏洞迫在眉睫。另外,相比国外市场,我国对信息披露违法等的处罚力度过轻。安然和世通公司的会计造假丑闻曝光后,美国于2002年颁布了萨班斯(SOX)法案。SOX法案302条款要求CEO和CFO必须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和公允性进行保证,404条款还要求管理层对于公司的内部控制作出评价。并且要求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层的评价出具鉴证报告。SOX法案使上市公司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加大了上市公司的上市成本。同时,SOX法案对于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入狱25年,对个人和公司欺诈罪的罚金最高分别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而我国现行《证券法》第193条对于上市公司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漏洞最高处罚仅为6O万元,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处罚仅为3O万元,如此低的处罚难以发挥有效的威慑作用。

IPO加速需配合以合理完善的退市制度

解决IPO堰塞湖的确可以帮助实体经济融资,带来新的公司和新的投资价值。但这一点的实现也需要建立在完备的退市制度的基础上。对比中美,中国的IPO监管仍严于美国,市场化程度低,并强调行政审批与行政干预,政府大包大揽替投资者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在退市机制方面,美国退市机制比较成熟,市场化程度高,A股退市制度不完善,退市企业数量非常少。所以,美国市场形成了“大进大出”的入市退市现象,而中国则是上市难、退市更难,在IPO加速的情况下,上市可能容易一些了,但是退市依旧很难。也造成了壳炒作、炒“差”等乱象。退市机制与上市机制相配合,这样市场才可以有进有出、吐故纳新,带来投资资源的流动性,壳炒作等自然也会消声灭迹。同时,这也更能发挥证券市场优胜劣汰的作用,减少道德风险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让上市公司增强自律性,增强优质股的价值,淘汰掉垃圾股。当然,退市制度也需注重保护投资者权益,需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机制,让广大中小投资者可以监督违规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可以得到补偿,退市制度才不会变成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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