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境内上市问题研究

截至目前,国内暂无上市公司直接分拆控股子公司成功境内上市的案例,仅有少数上市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逐渐减持后出让实际控制权,由控股变成参股或全部转让股权,实现“类分拆”境内上市。佐力药业国民技术中新赛克属于类分拆上市仅有的成功案例。


一、分拆上市的相关规定


(一)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分拆到境外上市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4年7月21日发布的《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境外上市通知”),所属企业申请到境外上市(上市公司有控制权的所属企业到境外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上市公司在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2、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对所属企业的出资申请境外上市。


3、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的净利润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


4、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净资产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


5、上市公司与所属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且资产、财务独立,经理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6、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持有所属企业的股份,不得超过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前总股本的10%。


7、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8、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分拆到境内上市的相关规定


目前除了上文提及的境外上市通知,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于“分拆上市”模式暂时没有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发布,也没有明确的禁止性法律文件。


根据《上海证券报》2010年4月13日发布的《境内上市公司可分拆子公司创业板上市》的报道中提及,“日前召开的创业板发行监管业务情况沟通会传出消息,境内符合条件的存量上市公司可以分拆子公司到创业板上市,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资金未投向用于发行人业务;


第二,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盈利,业务经营正常;


第三,发行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且上市公司出具未来不竞争承诺;


第四,发行人净利润占上市公司净利润不超过50%;


第五,发行人净资产占上市公司净资产不超过30%;


第六,上市公司及下属企业董、监、高及亲属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份不超过10%。”


而《中国证券报》2010年11月18日发布的《证监会不鼓励分拆子公司创业板上市》的报告中提及,“证监会官员在本月召开的今年第六期保荐人培训会议上重申,从严把握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到创业板上市。证监会对待分拆上市,态度从“明确允许”逐步转为“不鼓励”、“从严把握”。


在第六期保荐人培训会议上,证监会官员指出,分拆上市目前争议很大,操作性并不强。对于拟分拆到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即使发行人不是上市公司控股,而是由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也需要从严把握。”


二、类分拆上市的相关案例、监管重点及背景分析


(一)类分拆上市的相关案例分析


截至目前,类分拆上市的三例经典案例分别为:


1、国民技术(300077.SZ)


2010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批准国民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国民技术拟发行2,720万股。国民技术曾为主板上市公司中兴通讯(000063.SZ)的控股子公司。根据其招股说明书显示,2000年设立时,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0%,为第一大股东。为扶持国民技术单独上市,经过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后,截至国民技术上市,中兴通讯仅持股26.7%,从而使国民技术成为中兴通讯的参股公司。


2、佐力药业(300181.SZ)


2010年12月10日,中国证监会发审委通过了佐力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佐力药业曾为主板上市公司康恩贝(600572.SH)的控股子公司。根据其招股说明书显示,2004年6月至2007年11月康恩贝直接、间接共持有佐力药业63%的股权。2007年11月,为扶持佐力药业单独上市,康恩贝公司及其控股销售公司分别转出所持有的31%和6%佐力药业股份,俞有强(与康恩贝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成为控股股东,持有佐力药业41%的股份,康恩贝公司成为第二大股东,持股26%,从而使佐力药业成为康恩贝的参股子公司。


3、中新赛克(002912.SZ)


2017年9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审委通过了中新赛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中新赛克曾为主板上市公司中兴通讯(000063.SZ)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中新赛克招股说明书显示,2003年2月设立时,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4%,为第一大股东,至2012年9月转让全部股份前,其持股比例为68%,仍为第一大股东。因业务调整,中兴通讯通过出售其全部股权,一方面可以获得对外投资收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专注主营核心业务。该次股权转让按照中新有限经审计的2012年末净利润的11.1倍,系由中兴通讯与各家投资机构进行竞争性谈判确定、市场化定价的结果。


除此之外,2017年3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亿纬锂能”,代码:300014.SZ)下发关注函,表示对于亿纬锂能与子公司深圳麦克韦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麦克韦尔”,代码:834742.OC)签署的《关于支持麦克韦尔独立IPO的备忘录》的关注,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关于麦克韦尔独立IPO的股权转让、独立经营以及上市公司利益是否受到损害的相关问题。


(二)监管层对类分拆上市的监管重点总结


1、国民技术IPO反馈意见


2000年3月发行人前身深圳市中兴集成电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集成”)成立,中兴通讯以现金方式出资300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60%。目前中兴通讯为发行人第二大股东,占发行前总股本的26.67%。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中兴通讯公开募集资金是否用于发行人业务,中兴通讯历次转让所持中兴集成股份是否按审批权限履行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程序、是否损害中兴通讯利益,中兴通讯与发行人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佐力药业IPO反馈意见


2007年11月,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行人经营管理团队成员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转让完成后还直接持有发行人26%股份计3120万股,为发行人的第二大股东。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康恩贝受让发行人股权以及向发行人管理层转让发行人股份是否按照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法律程序,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2)补充说明康恩贝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用于发行人业务;(3)康恩贝转让发行人股权支持发行人单独上市的原因及其必要性,康恩贝和发行人之间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市场销售等方面的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4)康恩贝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中新赛克IPO反馈意见


发行人系由收购上市公司中兴通讯(000063.SZ)的子公司发展而来。请发行人补充说明2012年深创投收购中兴通讯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中兴通讯(000063.SZ)出售上述股权履行的决策程序、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补充说明上述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补充说明深创投收购的股权是否由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形成,上述股权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或诉讼;补充说明上述股权转让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中兴通讯的合法权益的情形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是否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4、证券交易所对亿纬锂能(300014.SZ)的关注问题


根据深交所针对亿纬锂能(300014.SZ)的关注函中的问题,分析总结了其对于分拆上市的五个监管重点。分别如下:


(1)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董监高及其关联人以及麦克韦尔的大股东、董监高及其关联人员在麦克韦尔的持股情况;


(2)麦克韦尔是否含有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


(3)麦克韦尔独立IPO是否损害上市公司独立上市地位和持续盈利能力;


(4)麦克韦尔独立IPO是否未涉及上市公司核心业务和资产,是否未损害上市公司核心资产与业务的独立经营和持续盈利能力;


(5)麦克韦尔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持续性的交易,是否资产、财务独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交叉任职。


(三)类分拆上市成功案例的背景分析


2008年12月6日至2009年6月29日,IPO上市经历了近八个月的暂停。而2009年10月30日创业板的正式上市也开启了新一轮牛市行情。据WIND统计,2009年10月至2011年1月底,创业板过会家数为210家,而同期主板过会家数为40家,中小板过会家数为256家。创业板成立初期,定位为主板、中小板的重要补充,审核标准未严格确立,对很多企业IPO申报都未进行严格限制,在此背景下,一大批企业涌入创业板上市。


证监会对分拆上市的态度也在此期间出现了较大的转变。在第六期保荐人培训会议上,证监会官员指出,对于拟分拆到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需要从严把握。一旦实现分拆上市,极有可能触及资产二次证券化,这是证监会绝不允许的。但对于部分上市公司类分拆子公司上市的情况并未杜绝,如上述国民技术佐力药业。自国民技术佐力药业成功类分拆上市后,更多地上市公司尝试类分拆上市,但受到2012年和2015年IPO暂停审核的影响,多数未能成功。


2016年以来,IPO审核呈现三大新变化:审核进程提速、过会家数大幅上升、问询更加细化。根据WIND统计,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8日统计结果:共有716家公司申请首发,获得通过595家,通过率83.10%;其中主板289家,占比48.57%;中小板113家,占比18.99%;创业板193家,占比32.44%。


在2016年以来IPO审核政策松动和审核速度加快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选择类分拆上市,如亿纬锂能(300014.SZ)类分拆子公司麦克韦尔独立IPO,但亿纬锂能(300014.SZ)在公告子公司麦克韦尔IPO上市备忘录不久,监管层及时下发关注函,重点关注了子公司独立性、关联关系、持续经营能力和同业竞争等问题。


审核速度的加快并不意味着IPO审核标准的降低,据WIND统计,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8日统计结果:共716家公司申请首发上市发审委审核,获得通过595家,通过率83.10%;未通过84家,暂缓表决24家,取消审核13家,远低于以往年度IPO审核通过率。


因而,在IPO审核速度加快的趋势下,上市公司若想实现类分拆上市,需要重点关注监管层对于上市公司与子公司独立性、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持续经营能力、同业竞争及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合规性、子公司是否存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业务等条件的要求。中新赛克的分拆成功,一部分原因也是因为其做足了“功课”,在借鉴国民技术佐力药业的基础上,把证监会重点关注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问题进行了合理地解决。


三、总结


目前并未出现上市公司分拆控股子公司境内上市的案例,证监会的审核态度依然为从严审核,分拆上市仍面临极大的困难。自2011年以来,境内上市公司类分拆上市成功案例包括国民技术佐力药业中新赛克,尤其是中新赛克的最新过会案例更具有代表性和启发性,丰富了上市公司资本市场的玩法和操作。


综上,按照目前的审核政策和态度,上市公司分拆上市的可行性极小;类分拆上市具有可行性,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与上市公司业务、人员、资产等各方面进行分离,更要重视上市公司在类分拆子公司上市过程中的程序合法合规性问题,如决策审批、信息披露,注重该部分分拆业务是否曾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业务,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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