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宝塔集团汇票纠纷诉讼技巧分析

【摘要】宝塔集团汇票纠纷主要涉及案件管辖地选择、被告选择、案由选择、拒付证明取得以及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等方面。在管辖地选择上尽量避免银川地区的法院立案。在被告选择上,在其他背书人有支付能力的情形下,可以将宝塔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排除在被告之外。立案案由尽量以票据追索权纠纷立案。拒付证明上,通过电票系统多次提示付款,发律师函提示付款等方式,尽力说服法院接受承兑人拒绝付款这一事实。为防止案件被中止审理,尽量选择在银川地区以外的法院审理。

宝塔集团被宁夏市政府接管至今已一年有余,涉及汇票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很多被法院移送到银川地区的人民法院审理。但票据纠纷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其诉讼可选择腾挪的空间很大,特别经多手背书的票据。背书越多,持票人可选择的余地越大。本文通过法律分析与法院判决实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探讨宝塔集团汇票诉讼技巧。本文宝塔汇票包括宝塔集团、宝塔集团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作为出票人或承兑人开具的电子商票,包括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承兑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一、案件管辖地的选择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选择直接决定着案件的管辖地。在宝塔汇票实践中,由于地方法院办案效率低下及其他原因,导致宝塔汇票纠纷案件在宝塔集团注册地及某些地方法院不立案、立而不审或者拖延审判的情况一直存在。目前现实的问题是案件被移送至银川地区法院审理后,法院会以案件涉嫌诈骗为由中止案件的审理,导致案件直接被中止审理,持票人的实体权利很难被实现。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票据纠纷,由于有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等不同的行为人的存在,在被告的选择上有很大的腾挪空间。避开对宝塔汇票纠纷处理不利的法院管辖,是宝塔汇票纠纷解决的第一步。而要避开这些法,选择合适的被告是重中之重。

另外,诉讼标的也会影响案件的级别管辖。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了规避级别管辖,将原本一批交易的票据分拆成几笔诉讼,每笔诉讼的诉讼标的会下降,从而成功规避了级别管辖的规定。

从实践判决书中观察,江苏省、四川省、上海市、浙江省、湖北省、湖南省、山东省某些地区法院能受理并在本地审理涉宝塔集团票据纠纷类案件。当然这些案件中需要有被告的注册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上述地区,并且案件没有被其他法院在先立案。

二、被告的选择

依据《票据法》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根据上述规定,宝塔汇票案件的持票人可以以前手的任一背书人及承兑人作为被告进行起诉。在被告选择上,特别是第一被告的选择上,应该选择那些容易受理,且受理后不会将案件移送至宝塔集团注册地法院的地方注册的背书人作为第一被告。在宁夏自治区整个辖区范围内注册的公司、宝塔集团及其集团子公司都应排除在第一被告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移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精神,如果其他被告有尝还能力的,应直接将宝塔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排除在被告之外。

三、立案案由的选择

非银行承兑、确有真实贸易背景背书转让的电票,在立案案由的选择上尽量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立案。实践中,只要背书连续,以合理对价取得,没有非法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情形,法院一般都会支持以票据追索权纠纷立案。追索权纠纷的行使,最大的障碍就是拒付证明,对于拒付证明的取得,在后面会讨论,此处不做过多论述。

在笔者看判决书过程中,有当事人以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为由起诉的。根据票据法原理,票据付款请求权的债务人为票据承兑人或付款人。具体到宝塔票据纠纷中,付款人为宝塔财务公司或宝塔旗下其他公司开出商票的出票人。即以付款请求权纠纷起诉的被告只能为宝塔集团下属的公司,进而会导致案件直接移送至宁夏某些地区的法院立案,对持票人纠纷的解决不利。

四、拒付证明的取得

《票据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在票交所没有上线前,大部分汇票为纸票时代,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有严格的形式要求,对此《支付结算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有严格规定。

票交所上线后,对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要求有所松动。依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承兑人未应答的,接入机构应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实践中,持票人间隔一段时间几次提示付款,承兑人均未应答,或通过邮寄律师函催促承兑人付款后未有答复,或在电票系统中提示付款待签收,显示状态为“提示付款待签收”,有些法院认为上述情形已经表明了承兑人拒绝付款或电票实际处于拒绝付款状态,会支持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但也有法院坚持拒绝证明应符合形式要件,不符合形式要件会否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

河北惠尔信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四川汇维仕化纤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川03民终122号)显示,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持票人先后两次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宝塔财务公司提示付款未获应答及持票人提供的公证文书能证明案涉四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实际上处于拒绝付款状态,最终判决被告向持票人支付票款。

五、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交叉导致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安局于2018年12月20日在其网站发出《警情通报》1份,其上载明:银川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涉嫌票据诈骗一案,银川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8日决定对孙珩超等8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在宝塔汇票纠纷案件中,当持票人起诉背书人或宝塔财务公司时,背书人有时会以《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中止审理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的票据欺诈犯罪嫌疑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嫌疑线索提供给有关公安机关,但票据纠纷案件不应因此而中止审理。”我们应当看到,涉嫌参与诈骗的一方当事人是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持票人取得票据时可能是通过收货款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其跟宝塔石化集团财务公司(V:gbls2757)没有任何联系。以宝塔石化集团财务公司涉嫌参与诈骗为由来中止案件的审理,会导致持票人追索权实现的迟延,这也与票据无因性原理相悖。

目前,上海市金融法院披露的一例案例((2019)沪74民终303号)支持案件继续审理。但在宁夏地区审理的案件,大多以先刑后民为由将案件中止审理。

在隔几个月就有大企业暴雷的经济形势下,票据纠纷会不断出现。票据法的规定与电票大规模的使用,使得票据法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法院以及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让这类冲突显得更加突出。一方面需要法律从业者的参与,另一方面也急需修改法规,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期望本文鞥加深读者对票据纠纷处理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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