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风险(一)

伪造离婚证将夫妻共有房屋抵押贷款,法院认定抵押有效拍卖房屋还款

陈某为向平安银行上海分行申请借款,向平安银行上海分行提供了事后被证实为伪造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陈某将其与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权属登记在陈某个人名下的系争房屋向平安银行上海分行申请办理了抵押担保,陈某与平安银行上海分行随后就该房屋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因陈某未能按约偿还平安银行上海分行的上述借款,平安银行上海分行据此对系争房屋行使抵押权,向法院申请执行拍卖系争房屋。刘某认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无权抵押。陈某提供了伪造的婚姻关系证明,平安银行办理抵押时未尽到审慎的核查义务,不能认定平安银行办理抵押时为善意取得。故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

法院认为,陈某向平安银行上海分行提供的《离婚证》是一份在形式上无法即刻可辨真伪的法律文件,同时随附手写离婚协议书出具的日期虽然在《离婚证》的出具日期之后,有悖常理,但考虑到系争房屋权属确实只登记在陈某个人名下,而平安银行上海分行在对陈某所提供的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并无实质性审查义务的情况下,平安银行上海分行无需对上述材料所存在的问题承担责任。在此基础上,平安银行上海分行基于对系争房屋的抵押权向一审法院申请评估、拍卖系争房屋,有事实依据,并无不当。刘某认为陈某擅自处分系争房屋造成损失的,可向陈某另行主张。刘某申请再审所提异议,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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