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网
2月24日,保监会连发三张监管函。监管函显示,因为境外投资业务违反了相关规定,平安人寿、新华人寿、中再资产三家保险机构领到监管函。
监管函显示,上述三家保险机构境外投资业务违反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监发〔2012〕93号)关于可投资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规定。
为此,保监会要求,上述三家保险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对违规内容进行整改,确保投资符合规定;同时,应增强依法合规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和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监管规定,合规审慎开展境外投资业务。
保监会表示,自收到上述监管函之日起,上述三家保险机构应在一个月内报送有关整改情况。保监会将持续跟踪上述三家保险机构的检查整改情况,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延伸阅读
中国保监会联手国家外汇管理局 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
为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监管,完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法规,引导保险资金服务“一带一路”国家战略,防范境外投融资风险,中国保监会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明确内保外贷业务开展形式
近几年,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综合国力不断提升,境外投资快速增长,已跻身世界投资大国行列,境外投资发展呈现出一些新情况、新变化。在境外融资领域,部分企业利用内保外贷等方式开展跨境并购,一些保险机构也开始使用内保外贷融入资金进行境外投资。内保外贷业务拓展了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资产全球化配置,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如流动性风险、高杠杆风险、再融资风险等问题。《通知》旨在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内保外贷业务是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由境内银行为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直接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以获得境外银行向特殊目的公司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规定境外债务人要求。明确特殊目的公司应是保险机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持股比例超过95%的境外企业。禁止保险机构为上述特殊目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境外企业开展内保外贷业务。
另外 ,明确担保物的负面清单,即不得将责任准备金等负债资金形成的资产以任何形式用于提供担保或反担保。明确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须符合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资质条件,具有较强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和融资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境外融资管理制度,明确境外融资决策机制、职责分工、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等相关内容,并且对公司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提出了要求。并要求保险机构遵循穿透原则,确认投资项目或投资项目的底层资产所属大类资产类别,在合并报表的基础上合并计算境内外投资比例,确保符合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政策。
细化风险管控措施
《通知》在规范业务管理、加强风险管控方面有哪些新的措施?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加强业务管理要求,健全风险管控机制,对诸多方面提出了新措施:一是将内保外贷业务纳入托管。保险机构应当将开展的内保外贷业务通过专用账户委托境外投资托管人托管,境外投资托管人须遵循穿透原则,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估值和会计核算,合并实施投资运作监督。二是明确融资比例和融资用途。保险机构在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实际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季末净资产的20%,并纳入融资杠杆监测比例管理。三是增加事前报告机制。《通知》补齐短板,增加事前报告管理机制,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单个投资项目融入资金在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以上的,应当进行事前报告和评估。四是细化风险管控措施。保险机构应对内保外贷融入资金所投资的项目进行全面详尽的尽职调查;选择具有完善管理机制、市场信誉良好、运作科学高效的境内外相关机构进行合作。五是明确禁止行为。从严要求保险机构所投资的项目及其底层资产不得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要求专款专用,禁止保险机构将内保外贷融入资金用于除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以外的业务,或向第三方发放贷款;不得变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在境外获得信用贷款,禁止进行套利或非法的投机性交易等行为。(来源:上海青年报)